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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续上)
牌使
述命
祀命
颁发
燕令
治达
闭嘴
火牌
步鼓
撤回
圣令
将军箭
令饬
猎禁
录命
《漢語大詞典》:牌使
传示帝王命令的使臣。《宣和遗事》后集:“牌使至 五国城 ,宣北国帝勑曰:‘契勘皇后 赵氏 已废为庶人,赐死。’”《宣和遗事》后集:“妇人泣下如雨,其夫亦泪下。牌使遣人以棒敲杀之,取其首去。”
《漢語大詞典》:述命
犹言传达命令。仪礼·觐礼:“侯氏升,西面立,大史述命。” 郑玄 注:“读王命书也。”仪礼·少牢馈食礼:“遂述命曰:‘假尔大筮有常,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 郑玄 注:“述,循也。重以主人辞告筮也。” 贾公彦 疏:“史既受主人命……遂述上主人之辞,谓之述命。”
《漢語大詞典》:祀命
祭祀的命令。左传·僖公三十一年:“ 卫成公 梦 康叔 曰:‘ 相 夺予享。’公命祀 相 。 宁武子 不可,曰:‘鬼神非其族类,不歆其祀。 杞鄫 何事? 相 之不享於此久矣,非 卫 之罪也。不可以閒 成王 、 周公 之命祀,请改祀命。’” 杜预 注:“改祀 相 之命。”
分類:祭祀命令
《國語辭典》:颁发(頒發)  拼音:bān fā
1.颁布、发布。如:「段考成绩揭晓,老师颁发奖品给成绩优良的学生。」《清史稿。卷一五七。邦交志五》:「其禁止米谷以及禁期内应运之漕米、军米数目,各告示均须由中国政府颁发,以期共见。」
2.发给、授予。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或政府对人民发给钱谷或其他物品而言。清。昆冈《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四一。户部。釐税》:「湖北省军兴以来,饷需支绌,请颁发部帖,劝商捐换,并咨取江苏抽釐章程,设局试办。」《福惠全书。卷七。钱谷部。解给》:「盖非上司颁发,无号可稽。」
《漢語大詞典》:燕令
帝王退朝闲居时所发的命令。周礼·夏官·御仆:“掌王之燕令。” 郑玄 注:“燕居时之令。” 贾公彦 疏:“以御侍近臣,故使掌燕居时之令,施之於外也。”
《漢語大詞典》:治达(治達)
古代行射仪及祭礼时,射人在天子和诸侯之间传达命令,谓之“治达”。周礼·夏官·射人:“﹝射人﹞掌其治达。” 郑玄 注:“谓诸侯因与王射及助祭而有所治,受而达之於王,王有命,又受而下之。”一说谓当广赅众事,不仅射仪及祭祀而已。参阅 清 孙诒让 周礼正义
《国语辞典》:闭嘴(闭嘴)  拼音:bì zuǐ
1.闭著嘴巴。如:「闭嘴不语。」
2.命令人停止说话。如:「闭嘴!这里没有你说话的馀地。」
《國語辭典》:火牌  拼音:huǒ pái
旧日兵役驿递的符信。沿途可凭此领取口粮。《精忠岳传》第四八回:「高宗传谕,命兵部速发兵符火牌,调各路人马,拨在岳飞营中听用。」
《漢語大詞典》:步鼓
一步一鼓。为命令徐步前进的鼓声。尉缭子·勒卒令:“一步一鼓,步鼓也;十步一鼓,趋鼓也。”
《國語辭典》:撤回  拼音:chè huí
1.召回驻外机构或人员。《清史稿。卷一五二。交通志四》:「自可援万国通例,转告各国,将所设信局一律撤回。」
2.收回文件、命令等。如:「撤回起诉」、「撤回提案」。
《漢語大詞典》:圣令(聖令)
(1).称贤明的县令。吕氏春秋·乐成:“ 鄴 有圣令,时为史公,决 漳水 ,灌 鄴 旁,终古斥卤,生之稻粱。”
(2).尊称帝王的命令。晋书·江统传:“臣谓犹宜时发圣令,宜扬德音。”
《漢語大詞典》:将军箭(將軍箭)
(1).隋书·史万岁传:“军次 冯翊 ,见羣雁飞来, 万岁 谓 士彦 曰:‘请射行中第三者。’既射之,应弦而落,三军莫不悦服。” 史万岁 官至上大将军、左领军将军。后因以“将军箭”为称美射技高超之典。 唐 温庭筠 《猎骑》诗:“蚕飢使君马,雁辟将军箭。”
(2).将军的令箭,军中发布命令时用。喻说话算数。 许地山 《缀网劳蛛》:“男人说话将军箭,事已做出,哪里还有脸皮收回来?”
《漢語大詞典》:令饬(令飭)
命令,上级命令下级。 茅盾 《子夜》十八:“他们打算一面请财政部令饬中央、中、交各行,以及其他特许发行钞票的银行对于各项债券的抵押和贴现,一律照办,不得推诿拒绝。”
分類:命令上级
《漢語大詞典》:猎禁(獵禁)
禁止猎捕动物的命令。《三国志·魏志·高柔传》:“百姓供给众役,亲田者既减,加顷復有猎禁,羣鹿犯暴,残食生苗,处处为害,所伤不貲。”
《漢語大詞典》:录命
录公的命令。宋书·彭城王义康传:“既专揽朝权,事决自己,生杀大事,以録命断之。” 清 王鸣盛 十七史商榷·南史合宋齐梁陈书六·南朝官录尚书权最重:“録命者,録公之命也,録权之重久矣。”参见“ 録公 ”。
分類:命令
《漢語大詞典》:录公
(1).录尚书事的敬称。南齐书·海陵王纪:“ 宣城王 辅政,帝起居皆諮而后行。思食蒸鱼菜,太官令答无録公命,竟不与。”《资治通鉴·汉明帝永平十八年》“并録尚书事” 元 胡三省 注:“ 光武 不任三公,事归臺阁,惟録尚书事者权任稍重,自是迄于 齐 梁 ,谓之録公。”
(2). 宋 代南方称押司录事。 宋 吴处厚 青箱杂记卷一:“ 彭 献诗谢之曰:……‘令尹声声言有过,録公口口道无灾。思量也解开东阁,留取头蹄待秀才。’南方谓押司録事为‘録公’,览者无不絶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