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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更法
变法。 清 龚自珍 《明良论四》:“矫之而不过,且无病,奈之何不思更法,琐琐焉,屑屑焉,惟此之是行而不虞其陊也?”
分類:变法
《国语辞典》:易则(易则)  拼音:yì zé
改变法则。《文选。班固。两都赋序》:「道有夷隆,学有粗密,因时而建德者,不以远近易则。」
分类:变法法则
《國語辭典》:公士  拼音:gōng shì
1.秦制爵位名称,用来赏赐有功劳的人。汉代承袭之,北宋也曾采用秦制,赏赐人民爵位称为「公士」。
2.卿、大夫、士的孩子。《礼记。玉藻》:「公士摈,则曰寡大夫,寡君之老。大夫有所往,必与公士为宾也。」
3.公平正直的士人。《荀子。不苟》:「分争于中,不以私害之,若是则可谓公士矣。」
《漢語大詞典》:颁金(頒金)
战国 秦 商鞅 变法,“令既具,未布,恐民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於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于是颁布新法,令行于民。事见史记·商君列传。后因以“颁金”作为悬赏以取信于民的典故。《旧唐书·李密传》:“危急则勋赏悬授,克定则丝纶不行,异 商鞅 之颁金,同 项王 之刓印。”
《漢語大詞典》:改律
(1).改变法规。后汉书·陈宠传:“ 元和 二年,旱……议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
(2).改变音律。 晋 陆云 《考志》:“和音变而改律,乘风革而为商。”
《漢語大詞典》:五保
(1).古代户籍制度。百姓以五户为伍而相保,故名“五保”。周礼·地官·大司徒:“五家为比,使之相保。” 清 袁枚 随园随笔·杂记:“读 欧公 《杜杞墓志》称 闽 俗贪嗇,有老而生子者,父兄多不举,虑分家产故也。 杜公 上书请立五保,俾民相察,有犯者置之法。”
(2). 宋 王安石 变法,于 熙宁 三年实行保甲制,十家相保,一人为长,相互检察;五保为一大保。 宋 苏轼 《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自祖宗已来,每有赦令,必曰凡欠官物,无侵欺盗用、及虽有侵盗而本家及五保人无家业者,并与除放。”参阅宋史·兵志六
(3).合作化后的农村,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人实行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以及儿童保教、老人死后保葬的制度,简称为“五保”。 张峻 《家乡夜曲》:“像他老那大年纪,又是独身汉,应该享受五保。”
《國語辭典》:拗相公  拼音:niù xiàng gōng
固执己见、自以为是的人。《警世通言。卷四。拗相公饮恨半山堂》:「因他性子执拗,主意一定,佛菩萨也劝他不转,人皆呼为『拗相公』。」
《国语辞典》:秦孝公  拼音:qín xiào gōng
战国时秦君,名渠梁。任用商鞅为相,变法改制,布惠政,恤孤寡,招战士,明功赏,行之十年,国势大振,在位二十四年而卒。
《漢語大詞典》:六色钱(六色錢)
宋 王安石 熙宁 变法,其免役法规定,当役户、坊郭户、官户、女户、单丁、寺观等六种户可出钱免役,由州县雇役。六种户所缴之钱,称“六色钱”。亦称“ 六色役钱 ”。 宋 苏轼 《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臣愚以谓朝廷既取六色钱,许用雇役以代中等人户,颇除一害以全二利,此最良法,可久行者。” 宋 苏辙 《三论分别邪正札子》:“然朝廷之法,官户等六色役钱,只得支雇役人。”
《漢語大詞典》:矫法(矯法)
改变法制。韩非子·亡徵:“好以智矫法,时以行杂公,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
分類:变法法制
《国语辞典》:戊戌变法(戊戌变法)  拼音:wù xū biàn fǎ
清光绪二十四年(西元1898)康有为、梁启超倡行的变法维新运动。参见「百日维新」条。
《国语辞典》:徙木之信  拼音:xǐ mù zhī xìn
本为商鞅变法时,募民徙木,而予金以示信的故事。见《史记。卷六八。商君传》。后用为取信于民的手段。唐。刘禹锡〈答饶州元使君书〉:「徙木之信必行,则民不惑,此政之先也。」也作「徙木立信」、「移木之信」。
《國語辭典》:百日维新(百日維新)  拼音:bǎi rì wéi xīn
清末自甲午战败后,中国朝野有志之士便提倡维新变法,其领导人物康有为以著书立论,发行中外公报主张变法,亦曾数次上书德宗,要求改革。其学生梁启超则于上海主编时务报,鼓吹变法图强。至清光绪二十四年(西元1898)德宗下诏变法,以康有为、谭嗣同等人推行新政。但以慈禧太后为主的守旧派反对变法,于是发动政变,德宗被幽禁,康、梁逃亡日本。因历时仅一百零三天,故称为「百日维新」。又因是年为戊戌年,故称为「戊戌变法」。
《漢語大詞典》:南学会(南學會)
清 末维新派在 湖南 讲求新学、宣传变法的团体。由 谭嗣同 、 唐才常 等发起,1898年( 光绪 二十四年)2月在 长沙 成立(各县设分会)。每次开会,由 黄遵宪 、 皮锡瑞 、 谭嗣同 等人轮流主讲,宣讲新学,讨论 湖南 新政,曾与守旧派展开激烈斗争。在戊戌政变中被破坏。
《漢語大詞典》:三不足畏
宋 王安石 为变法而指出的“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主张,简称“三不足畏”。见宋史·王安石传。 清 钱谦益 《〈春秋匡解〉序》:“自 王氏 之新学与新法并行,首絀春秋,以伸其三不足畏之説。”参见“ 三畏 ”。
《漢語大詞典》:三畏
儒家指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论语·季氏》:“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