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时制造铠甲的作坊。
《北史·王峻传》:“詔决鞭一百,除名配甲坊,蠲其家口。”
《资治通鉴·梁元帝承圣三年》:“帝怒,於是 裴 ( 卢裴 ) 庶 ( 李庶 )及尚书郎中 王松年 皆坐谤史,鞭二百,配甲坊。” 胡三省 注:“甲坊,造甲之所。”
《续文献通考·兵十四》:“﹝ 辽圣宗 统和 ﹞四年三月,詔 平州 节度使 达里库 甲鎧闕,取於 显州 之甲坊。”
(2).指甲坊署。
《新唐书·百官志三》:“总署二:一曰弩坊,二曰甲坊。主簿一人,正八品下;録事一人,从九品下。”
《续文献通考·职官六》:“ 泰和 四年復併甲坊、利器两署为军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