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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续上)
审刑
天刑
刑戮
恤刑
刑清
省刑
赏刑
详刑
威刑
司刑
刑曹
淫刑
刑禁
刑典
缓刑
《漢語大詞典》:审刑(審刑)
见“ 审刑院 ”。
《漢語大詞典》:审刑院(審刑院)
亦省称“ 审刑 ”。 宋 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并上报中书省。宋史·职官志三:“ 淳化 二年,增置审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详议官以京朝官充,掌详讞大理所断案牘而奏之。凡狱具上,先经大理,断讞既定,报审刑,然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奏记上中书,中书以奏天子论决。” 宋 曾巩 《本朝政要策·刑法》:“至於 淳化 ,又置审刑院於禁中,防大理刑部之失。”
《國語辭典》:天刑  拼音:tiān xíng
1.上天对恶人的惩罚。《老残游记》第一一回:「说无神则无阴谴,无天刑,一切违背天理的事都可以做得。」
2.阉刑、宫刑。《后汉书。卷三○下。襄楷传》:「黄门常侍,天刑之人。」
《國語辭典》:刑戮  拼音:xíng lù
刑罚或诛戮。《论语。公冶长》:「邦有道不废;邦无道,免于刑戳。」宋。欧阳修〈纵囚论〉:「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
《國語辭典》:恤刑  拼音:xù xíng
1.语本《书经。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指使用刑罚应慎重审明,不使枉滥。唐。陈子昂 谏用刑书:「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望在恤刑尔。」
2.在用刑之际,应注意某些可以特别加以体恤的情况。《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成化八年,命司礼太监王高、少监宋文毅两京会审,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岁而定。」
3.职官名。明、清时设置,由中央派往各地复审囚犯、清理冤狱的官员。《醒世恒言。卷二○。张廷父逃生救父》:「你爹全亏种义,一向倒也安乐。如今恤刑坐于常熟,解审去了。」
《國語辭典》:刑清  拼音:xíng qīng
断案清明而能省却刑罚。《文选。何晏。景福殿赋》:「庶事既康,天秩孔明,故载祀二三,而国富刑清。」《文选。王巾。头陁寺碑文》:「择方城之令典,酌龟蒙之故实,政肃刑清,于是乎在。」
《漢語大詞典》:省刑
减少或减轻刑罚。管子·牧民:“故省刑之要,在禁文巧;守国之度,在饰四维。” 汉 贾谊 《过秦论中》:“约法省刑,以持其后。”清史稿·高宗纪一:“乙卯,上诣圜丘行大雩礼,特詔贬损仪节,以示虔祷。以旱命省刑宽禁。”
《漢語大詞典》:赏刑(賞刑)
(1).犹赏罚。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云:‘惠此中国,以绥四方’,不失赏刑之谓也。”后汉书·党锢传·杜密:“使明府赏刑得中,令问休扬。” 宋 魏了翁 《封事奏体八卦往来之用玩上下交济之理以尽下情》:“目前事变虽若粗定,而祸根乱孽,元未翦除,号令赏刑,元未畅达。”
(2).敬词。古代小民称官长施加于自己的刑罚。《三侠五义》第八三回:“ 马朝贤 道:‘犯人实无此事,大人如若赏刑,或夹或打,任凭刑来。’”
《國語辭典》:详刑(詳刑)  拼音:xiáng xíng
用刑审慎。《后汉书。卷二。显宗孝明帝纪》:「详刑慎罚,明察单辞。」《文选。王粲。从军诗五首之二》:「凉风厉秋节,司典告详刑。」
分類:断狱审慎
《漢語大詞典》:威刑
严厉的刑法。左传·隐公十一年:“既无德政,又无威刑。”旧唐书·酷吏传序:“盖仁义既废,然后齐之以威刑;威刑既衰,而酷吏为用,於是 商鞅 、 李斯 譎诈设矣。” 明 吴承恩 《秦玺》:“蔑仁义而重威刑,四海离矣;坏王制而焚诗书,黔首疑矣。”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五节:“如果官吏按户强迫买盐,势必用威刑逼勒百姓出钱。”
《漢語大詞典》:司刑
官名。《周礼》秋官之属。掌五刑之法。见《周礼·秋官·司刑》。后泛指主管法律刑罚的官。 唐 李贺 《昌谷诗》:“县省司刑官,户乏詬租吏。” 王琦 集注:“见 昌谷 之民,不好争讼,不少王税。” 唐 杜牧 《分司东都寓居履道叨承川尹刘侍郎大夫恩知上四十韵》:“ 禹 謨推掌誥, 汤 网属司刑。”
《漢語大詞典》:刑曹
分管刑事的官署或属官。 宋 秦观 《贺钱学士启》:“矧册府校讎之号,洎刑曹勾稽之司。”明史·林俊传:“御史在刑曹,黄门出后府。” 康有为 《上清帝第五书》:“司计之户部,司法之刑曹,议论之臺諫翰林,尤为要剧。”
《國語辭典》:淫刑  拼音:yín xíng
滥用刑罚。《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淫刑以逞,谁则无罪。」唐。陈子昂谏政理书〉:「明讼恤狱,以息天下之淫刑。」
《漢語大詞典》:刑禁
刑罚禁令。周礼·地官·乡师:“以旗物辨乡邑,而治其政令刑禁。”魏书·刑罚志:“ 魏 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 宋 曾敏行 《独醒杂志》卷四:“若是大段刑禁,事关人命,亦须尽理速行勘断,不待淹延。” 太平天囯 洪仁玕 《诛妖檄文》:“浊乱中华,钳制兵民,刑禁法维,无所不至。”
《漢語大詞典》:刑典
刑法,法典。周礼·天官·大宰:“五曰刑典,以詰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隋书·经籍志二:“ 齐武帝 时,於 麟趾殿 删正刑典,谓之《麟趾格》。” 宋 王明清 挥麈后录卷十一:“使其合死,则自正刑典。” 清 孔尚任 《桃花扇·会狱》:“片纸飞来无人见,三更缚去加刑典,教俺心惊胆颤。”
分類:刑法法典
《國語辭典》:缓刑(緩刑)  拼音:huǎn xíng
1.宽减刑罚。《汉书。卷五一。贾邹枚路传。贾山》:「平狱缓刑,天下莫不说喜。」
2.犯罪行为人经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依据特定情形,法院认以不执行为适当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期间,暂缓执行,称为「缓刑」;但其若于缓刑期间因故意犯罪,而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确定时,应撤销缓刑,重新执行原宣告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