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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刑部尚书(刑部尚书)  拼音:xíng bù shàng shū
职官名。刑部的长官,掌全国律令、刑法、徒隶等政。唐代时称为「大秋」。
《國語辭典》:刑书(刑書)  拼音:xíng shū
1.泛指刑法。《左传。昭公六年》:「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南朝梁。任昉〈奏弹曹景宗〉:「宜正刑书,肃明典宪。」
2.刑部的官吏。《福惠全书。卷一三。刑名部。监禁》:「各犯口粮,宜刑书亲看。」
《漢語大詞典》:都官
隋 唐 时指刑部尚书。 唐 杨炯 《遂州长江县先圣孔子庙堂碑》:“ 符伟明 以都官谢职,逢有道而相推; 赵元淑 以郡吏从班,见司徒而不拜。”
分類:刑部尚书
《漢語大詞典》:邦宪(邦憲)
(1).诗·小雅·六月:“文武吉甫,万邦为宪。” 毛 传:“宪,法也。”后因以“邦宪”指国家大法。 唐 韩愈 《顺宗实录一》:“宜加贬黜,用申邦宪。” 宋 曾巩 《张颉知均州制》:“内不能统齐士吏,外不能绥靖华夷,致兹绎骚,自干邦宪。” 清 严允肇 《送宋荔裳按察四川》诗:“大夫秉邦宪,兢兢志靡他。”
(2).借指执法官,如御史大夫,刑部尚书、侍郎等。 唐 韩愈 《为裴相公让官表》:“既领臺纲,又毗邦宪。” 马其昶 校注:“ 陈景云 曰: 元和 十年, 晋公 以中丞兼刑部侍郎,故曰又毗邦宪,非别除也。” 唐 韩愈 《祭马仆射文》:“公兼邦宪,以副经纪。”旧注:“十二年,以摠兼御史大夫,充 淮西 行营诸军宣慰使。”
《國語辭典》:大秋  拼音:dà qiū
1.秋收的季节。《管子。轻重乙》:「而大秋成,五谷之所会,此之谓秋之秋。」
2.唐时刑部尚书的别称。参见「刑部尚书」条。宋。洪迈《容斋四笔。卷一五。官称别名》:「吏部尚书为大天,……刑部为大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