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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续上)
长徒
军刑
法罪
议贵
刑讼
小刑
笞背
刖刑
中罚
笞刑
鞭刑
黩刑
审罚
耐罪
减刑
《漢語大詞典》:长徒(長徒)
长期服劳役。古代刑罚之一。《宋书·武帝纪》:“其有犯乡论清议,赃污淫盗,一皆荡涤洗除,与之更始。长徒之身,特皆原遣。”隋书·刑法志:“其不合远配者,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
《漢語大詞典》:军刑(軍刑)
军中的刑罚。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五曰国刑,上愿纠暴。”
分類:军中刑罚
《漢語大詞典》:法罪
刑罚律令。左传·文公六年:“ 宣子 於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 孔颖达 疏:“正法罪者,準所犯轻重,豫为之法,使在后依用之也。”
分類:刑罚律令
《漢語大詞典》:议贵(議貴)
古刑法八议之一。对显贵进行特别审议以减免刑罚。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灋,附刑罚……六曰议贵之辟。” 郑玄 注引 郑司农 曰:“若今时吏墨綬有罪,先请是也。” 贾公彦 疏:“ 先郑 推引 汉 法,墨綬为贵,若据 周 ,大夫以上皆贵也。”明史·徐申传:“太后春秋高, 延龄 旦暮戮,何以慰太后心?宜援议贵、议亲例请於帝。” 清 薛福成 庸盦笔记·史料一·咸丰季年三奸伏诛:“惟国家本有议亲、议贵之条,尚可量从末减,姑於万无可宽贷之中,免其肆市。”参见“ 八辟 ”、“ 八议 ”。
《漢語大詞典》:刑讼(刑訟)
刑罚和诉讼。后汉书·王吉传:“由一邦以言天下,则刑讼繁措,可得而求乎!”《宋书·明帝纪》:“虽每存弘化,而惠弗覃远,军国凋弊,刑讼未息。”
分類:刑罚诉讼
《漢語大詞典》:小刑
(1).轻微的刑罚。周礼·地官·司市:“市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 郑玄 注引 郑司农 云:“宪罚,播其肆也。” 贾公彦 疏:“宪是表显之名。徇既将身以示之,则此宪是以文书表示於肆,若布宪之类也。”
(2).轻于刑杀。 汉 董仲舒 春秋繁露·阳尊阴卑:“天之好仁而近,恶戾之变而远,大德而小刑之意也。” 汉 董仲舒 春秋繁露·阳尊阴卑:“此见天之近阳而远阴,大德而小刑也。”
(3).小的型范。 汉 袁康 越绝书·外传记宝剑:“ 欧冶 乃因天之精神,悉其伎巧,造为大刑三,小刑二。一曰湛卢,二曰纯钧,三曰胜邪,四曰鱼肠,五曰巨闕。”
《国语辞典》:笞背  拼音:chī bèi
古代以竹板或荆条抽打背部的刑罚。
《国语辞典》:刖刑  拼音:yuè xíng
一种古代的刑罚。砍掉人犯的脚或脚趾。
《漢語大詞典》:中罚(中罰)
轻重适中的刑罚。书·立政:“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孔颖达 疏:“列用中常之罚,不轻不重。”
分類:刑罚
《國語辭典》:笞刑  拼音:chī xíng
古代五刑之一。以竹板或小荆条抽打背部或臀部。自十下至五十下,分为五等。后亦以小竹板子折责。也称为「笞责」。
《国语辞典》:鞭刑  拼音:biān xíng
古代用鞭子抽打犯人的刑罚。《书经。舜典》:「鞭作官刑。」唐。孔颖达。正义:「此有鞭刑,则用鞭久矣。」
《漢語大詞典》:黩刑(黷刑)
滥施刑罚。 唐 柳宗元 《驳复雠议》:“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黷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分類:施刑刑罚
《漢語大詞典》:审罚(審罰)
谓刑罚分明。国语·吴语:“大夫 苦成 进对曰:‘审罚则可以战乎?’”新唐书·魏徵传:“若欲令君子小人是非不杂,必怀之以德,待之以信,厉之以义,节之以礼,然后善善恶恶,审罚而明赏,无为之化,何远之有。”
分類:刑罚分明
《漢語大詞典》:耐罪
古代剃去鬓须的刑罚。耐,同“ 耏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徙郡国豪桀任侠及有耐罪以上,赦令除其罪。” 裴駰 集解引 苏林 曰:“一岁刑为罚作,二岁刑已上为耐。” 汉 荀悦 《汉纪·文帝纪上》:“于是出布帛米肉赐之。其肉刑耐罪以上不用此令。”
分類:刑罚裴骃
《國語辭典》:减刑(減刑)  拼音:jiǎn xíng
依法将原已判处确定的刑罚减轻,称为「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