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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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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
278
共278,分19页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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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
(续上)
至刑
锢身
丽法
戮民
罚作
吉网
绞刑
累犯
鞭杖
鞭蒲
再赦
九刑
罪刑
议能
议故
《漢語大詞典》:
至刑
(1).最适当的刑罚。
《淮南子·氾论训》
:“至赏不费,至刑不滥。” 高诱 注:“赏当赏,不虚费;刑当刑,不伤善。”
(2).极力使用刑法。
《孔子家语·刑政》
:“ 仲弓 问於 孔子 曰:‘ 雍 闻至刑无所用政,至政无所用刑。至刑无所用政, 桀 紂 之世是也;至政无所用刑, 成 康 之世是也。信乎?’ 孔子 曰:‘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
分類:
极力
适当
用刑
刑罚
刑法
《國語辭典》:
锢身(錮身)
拼音:
gù shēn
身体套上枷锁。古代一种刑罚。宋。高承《事物纪原。卷一○。锢身》:「今以盘枷锢其身,谓之锢身。」《旧唐书。卷一五。宪宗本纪下》:「事发,頔与男季友素服待罪。贬頔恩王傅。于敏长流雷州,锢身发遣。」
分類:
身体
枷锁
刑罚
《漢語大詞典》:
丽法(麗法)
施行法律。
《
新唐书·百官志四下
》
:“法曹司法参军事,掌鞫狱丽法、督盗贼、知赃贿没入。” 宋
程大昌
《
考古编·象刑四
》
:“ 舜 之致戒,盖曰:……金以赎其可恕,眚灾而应赦,怙终而不改,则皆随其丽法者,加操纵焉。”
指落入法网;遭受刑罚。丽,通“ 罹 ”。
《
明史·汤和传
》
:“当时公、侯诸宿将坐姦党,先后丽法,稀得免者,而 和 独享寿考,以功名终。”
分類:
施行
行法
法律
法网
遭受
受刑
刑罚
《漢語大詞典》:
戮民
(1).犹戮人。受过刑罚的罪人。
《
庄子·大宗师
》
:“ 孔子 曰:‘ 丘 ,天之戮民也。’” 成玄英 疏:“刑戮之人也。”
《
管子·立政
》
:“刑餘戮民,不敢服絻,不敢畜连乘车。”
(2).指受压迫、残害的人。 章炳麟
《中华民国解》
:“念烝民之同柢,岂彼回部当为戮民?” 梁启超
《新民说》
第十一节:“呜呼! 中国 人之为戮民久矣!天戮之,人戮之,暴君戮之,污吏戮之,异族戮之。”
分類:
压迫
人
受过
残害
刑罚
罪人
《國語辭典》:
罚作(罰作)
拼音:
fá zuò
汉代的律令,罪轻的人充作苦工,称为「罚作」。
分類:
罚作
刑罚
轻罪
罪犯
一年
苦役
《漢語大詞典》:
吉网(吉網)
唐 御史 吉温 陷害无辜,刑罚严酷,时称“吉网”。 清
王士禛
《
渔洋诗话
》
卷下:“ 西樵 戏为
《虫豸诗》
二十首,盖有所感慨而作……‘共道输君独,素丝巧若神。祇应同 吉 网,莫便詡经纶。’(
《蜘蛛》
)”详“ 吉网罗钳 ”。
分類:
御史
陷害
无辜
刑罚
严酷
《漢語大詞典》:
吉网罗钳(吉網羅鉗)
唐天宝 初, 李林甫 为相,任酷吏 吉温 、 罗希奭 为御史。 吉 罗 承 李 旨意,诬陷异己,制造冤狱,时称“罗钳吉网”。事见
《
旧唐书·酷吏传下·罗希奭
》
。后因以“吉网罗钳”比喻酷吏朋比为奸,陷害无辜。
宁调元
《癸丑狱中作》
诗:“ 吉 网 罗 钳新伎俩,牛头马面旧跳梁。”
吴梅
《检点》
诗:“ 吉 网 罗 钳开阁纳,斧声烛影隔江听。”
分類:
天宝
李林甫
酷吏
《國語辭典》:
绞刑(絞刑)
拼音:
jiǎo xíng
一种死刑。用绳索将犯人勒毙。如:「他被判处绞刑。」
分類:
绞刑
刑罚
判死
死刑
用绳
勒死
《國語辭典》:
累犯
拼音:
lěi fàn
受有期徒刑之执刑完毕,或受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五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时,称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分類:
犯罪
已经
犯过
判处
处有
有期徒刑
上刑
刑罚
《漢語大詞典》:
鞭杖
亦作“鞕杖”。 古代刑罚之一。以鞭、杖责罚人。
《三国志·魏志·明帝纪》
:“鞭作官刑,所以纠慢怠也,而顷多以无辜死。其减鞭杖之制,著于令。” 晋
葛洪
《
抱朴子·用刑
》
:“及於犯罪,上不足以至死,则其下唯有徒謫鞭杖。”
《
大智度论
》
卷三七:“譬如重囚应死,有势力者护,则受鞭杖而已。” 北齐
颜之推
《
颜氏家训·涉务
》
:“至於臺阁令史,主书监帅,诸王籤省,竝晓习吏用,济办时须,纵有小人之态,皆可鞭杖肃督。”
分類:
鞭杖
刑罚
杖责
责罚
《國語辭典》:
鞭蒲
拼音:
biān pú
用蒲草制成的鞭子,柔软而不能伤人。古时用来扑责罪人,意谓宽刑。元。
高启
〈
南州野人为吴邑曾令赋诗
〉:「我本野人偶叨禄,向汝未忍施鞭蒲。」也作「蒲鞭」。
分類:
蒲草
鞭子
刑罚
宽仁
《國語辭典》:
蒲鞭
拼音:
pú biān
用蒲草制成的鞭子。比喻宽刑。《后汉书。卷二五。刘宽传》:「吏人有过,但用蒲鞭罚之,示辱而已。」唐。
李白
〈
赠清漳明府侄聿
〉诗:「蒲鞭挂檐枝,示耻无扑抶。」也作「鞭蒲」。
分類:
蒲草
刑罚
宽仁
《漢語大詞典》:
再赦
(1).指古代审理刑狱可免除刑罚的第二种人,即八十以上的老年人。
《
周礼·秋官·司刺
》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 郑玄 注引 郑司农 曰:“幼弱,老旄,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参见“ 三赦 ”。
(2).指两次赦免犯人。
《
新唐书·刑法志
》
:“﹝ 太宗 ﹞尝谓羣臣曰:‘吾闻语曰:一岁再赦,好人喑哑。吾有天下未尝数赦者,不欲诱民於幸免也。’”
分類:
两次
赦免
审理
理刑
刑狱
犯人
免除
刑罚
二种
种人
《國語辭典》:
三赦
拼音:
sān shè
旧时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三种人:幼弱、老耄、蠢愚。亦指第三类可以免除刑罚的人。《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分類:
赦免
制度
以免
免除
刑罚
《國語辭典》:
九刑
拼音:
jiǔ xíng
古代的九种刑罚。为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汉书。卷二三。刑法志》:「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颜师古注引韦昭曰:「谓正刑五,及流、赎、鞭、扑也。」
分類:
九种
刑书
刑罚
《國語辭典》:
罪刑
拼音:
zuì xíng
犯罪行为及应得的刑罚。如:「法官处断案件时应求罪刑相当,不可仅凭个人好恶。」
分類:
罪刑
罪行
刑罚
《漢語大詞典》:
议能(議能)
古刑法“八辟”之一。对有奇才异能的人进行特别审议以减免其刑罚。
《
周礼·秋官·小司寇
》
:“以八辟丽邦灋,附刑罚……四曰议能之辟。” 郑玄 注:“能,谓有道艺者。” 唐
张九龄
《敕处分十道朝集使》
:“若风教未弘,议能盖闕,竟入朝计,冀幸迁除勿曰不知,将自诬也。”参见“ 八辟 ”、“ 八议 ”。
分類:
刑法
有奇
特别
审议
减免
刑罚
《漢語大詞典》:
议故(議故)
古刑法八议之一。谓对皇帝的故交旧友进行特别审议以减免刑罚。
《
周礼·秋官·小司寇
》
:“以八辟丽邦灋,附刑罚……二曰议故之辟。” 郑玄 注:“故谓旧知也。 郑司农 云:‘故旧不遗,则民不偷。’”
《
汉书·刑法志
》
:“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八曰议宾。” 颜师古 注:“王之故旧也。”参见“ 八辟 ”、“ 八议 ”。
分類:
刑法
八议
故交
交旧
旧友
特别
审议
减免
刑罚
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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