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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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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
(续上)
掳人勒赎罪
各打五十板
刑部尚书
特别刑法
伪造文书
打屁股
自由刑
法网难逃
褫夺公权
不作为犯
理刑官
恐吓罪
刑事案
法头例首
变刑
《国语辞典》:
掳人勒赎罪(掳人勒赎罪)
拼音:
lǔ rén lè shú zuì
刑法上指意图勒赎而掳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类:
刑法
指意
意图
处死
死刑
七年
有期徒刑
《国语辞典》:
各打五十板
拼音:
gè dǎ wǔ shí bǎn
打板,原为一种旧时的刑法。各打五十板是比喻不分是非,不分青红皂白的给予同等的指责或处罚。如:「兄弟俩吵架,妈妈一生气,各打五十板。」
分类:
刑法
五十
是非
《国语辞典》:
刑部尚书(刑部尚书)
拼音:
xíng bù shàng shū
职官名。刑部的长官,掌全国律令、刑法、徒隶等政。唐代时称为「大秋」。
分类:
刑部尚书
职官
职官名
官名
刑部
长官
全国
律令
刑法
《国语辞典》:
特别刑法(特别刑法)
拼音:
tè bié xíng fǎ
因适应特殊环境或补充普通刑法的不足所设的刑法。其适用范围虽不如普通刑法广泛,但其效力优于普通刑法,如陆海空军刑法。
分类:
适应
补充
普通
刑法
不足
《国语辞典》:
伪造文书(伪造文书)
拼音:
wèi zào wén shū
刑法上指图利他人或自己、损害公众或他人利益而假造文书、货币、公(私)印文、有价證券及栈(仓)单等。
分类:
刑法
图利
他人
自己
损害
公众
利益
假造
文书
货币
印文
《国语辞典》:
打屁股
拼音:
dǎ pì gu
元代的一种刑法。《通俗常言疏證。狱讼。打屁股》引元人《举案齐眉剧》:「他家忒实卖弄,打的屁股能重,烧酒备下三瓶,到家自己暖痛。」
分类:
刑法
《国语辞典》:
自由刑
拼音:
zì yóu xíng
刑法中指剥夺或限制犯罪人自由权之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等。
分类:
刑法
法中
中指
剥夺
限制
犯罪
罪人
自由权
刑罚
《国语辞典》:
法网难逃(法网难逃)
拼音:
fǎ wǎng nán táo
刑法细密如网,犯法者难以逃亡。如:「他做了这么多伤天害理的事,终于法网难逃,被判了死刑。」
分类:
刑法
细密
密如
犯法
逃亡
《国语辞典》:
褫夺公权(褫夺公权)
拼音:
chǐ duó gōng quán
剥夺犯人应享有的公权,是刑法处罚犯人的一种从刑。我国刑法认为可褫夺的公权有为公务员的资格、为公职候选人的资格等二种。
分类:
剥夺
犯人
享有
刑法
处罚
《国语辞典》:
不作为犯(不作为犯)
拼音:
bù zuò wéi fàn
在法律上有作为义务的人,因不作为的方式而触犯刑法者,称为「不作为犯」。也称为「不行犯」。
分类:
法律
有作为
义务
触犯
刑法
《国语辞典》:
理刑官
拼音:
lǐ xíng guān
1.传统法之职官名。在清朝为理藩院的属官,分掌外藩各部的刑罚事件,如修订惩治外藩的法律,及参加审理关于外藩的案件与判决。
2.文学中称府衙的属官,掌理刑法等事的推勘。《警世通言。卷二四。玉堂春落难逢夫》:「会试日期已到。公子进了三场,果中金榜二甲第八名,刑部观政。三个月,选了真定府理刑官。」
分类:
文学
职官
府衙
官名
属官
清朝
掌理
为理
理刑
刑法
《国语辞典》:
恐吓罪(恐吓罪)
拼音:
kǒng hè zuì
刑法上以恐吓为犯罪手段者,包括恐吓危害个人安全罪、恐吓公众罪、恐吓取财罪。一般主要系指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通知他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因而成立之恐吓危害个人安全罪。
分类:
刑法
恐吓
犯罪
危害
个人
人安
安全
公众
《国语辞典》:
刑事案
拼音:
xíng shì àn
对于触犯刑法或其相关法规,所进行调查或审理的案件。
分类:
触犯
刑法
相关
关法
法规
调查
审理
案件
《漢語大詞典》:
法头例首(法頭例首)
指首先受到刑法条例惩处的人。 清
孔尚任
《桃花扇·草檄》
:“可怜俺 侯公子 ,做了个法头例首。”
分類:
首先
刑法
法条
条例
惩处
人
《漢語大詞典》:
变刑(變刑)
处理非常事件时,临时使用的刑法。 清 唐甄
《
潜书·权实
》
:“国有常刑,有变刑。常刑者,律刑也;有司议之,人主不敢私。变刑者,雷霆之威也;英主神之,羣众不得与。常刑齐小人,变刑以治元恶。”
分類:
理非
常事
事件
临时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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