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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徽网(徽網)
绳网。喻指刑法。初学记卷十二引 南朝 梁 沈约 《奏弹秘书郎萧遥昌》:“兼祕书郎臣 萧遥昌 ,盛戚茂年,升华祕馆,淑贞之迹未彰,违惰之容已及,宜寘徽网,以肃朝风。”
分類:刑法
《漢語大詞典》:本刑
法律名词。指刑法各本条所规定的刑罚。如某犯依法应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因某种特殊原因,根据刑法另一条规定,得以减轻,而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原应判之六年徒刑即为本刑。
《漢語大詞典》:辟禁
刑法禁令。史记·秦始皇本纪:“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 汉 贾谊 新书·先醒:“会诸侯于 汉阳 ,申天子之辟禁,而诸侯説服。”
《漢語大詞典》:赊刑(賒刑)
谓刑法松弛。 宋 洪适 《漱汀轩记》:“故穹林复谷,猘为盗藪,乃敢横刃森梃,与官军角逆而保比壤,遂緜岁月赊刑,故朝家谓尉叅用武,人怙於安,未以葺饰为怀。”
分類:刑法松弛
《國語辭典》:黥首  拼音:qíng shǒu
在额头上刺字、涂墨。古代多用为对犯人的刑罚。《后汉书。卷四十三。朱晖传》:「臣愿黥首系趾,代穆校作。」《三国演义》第九回:「倘得黥首刖足,使续成汉史,以赎其辜,邕之幸也。」
《漢語大詞典》:刑法志
旧时纪传体断代史中以综述刑法为内容的篇目。 汉代 班固 的汉书首创这种体制,后来各代史书多数沿用。或称《刑罚志》《刑志》汉书·叙传下:“威实辅德,刑亦助教,季世不详,背本争末, 吴 孙 狙诈, 申 商 酷烈, 汉 章九法, 太宗 改作,轻重之差,世有定籍,述《刑法志》第三。”隋书·经籍志二:“后 周太祖 又命 苏绰 撰《大统式》。 隋 则律令格式并行。自律已下,世有改作,事在《刑法志》。”清史稿·刑法志二:“辽史·刑法志始列入正刑之内。”
《漢語大詞典》:痛法
严厉的刑法。 明 唐顺之 《广德州同知蔡侯政绩碑记》:“州人獷悍多豪黠,齘齘不可理以柔道,於是一切争为严峻,深文痛法以绳督之。”
分類:严厉刑法
《漢語大詞典》:议宾(議賓)
古刑法八议之一。谓对先朝后裔而享受国宾待遇者进行特别审议,以减免刑罚。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灋,附刑罚……八曰议宾之辟。” 郑玄 注:“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与?”《唐律疏议·名例·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國語辭典》:打十三  拼音:dǎ shí sān
宋代杖刑中从轻发落的杖数。后泛指责打。《永乐大典戏文三种。张协状元。第三五出》:「(末)推得没巴臂。(生)门子打十三!」明。高明《汲古阁本琵琶记》第二二出:「背起打十三,那厮不中用,只教他管文书。」
《國語辭典》:杖限  拼音:zhàng xiàn
旧时捕快因不能在限期之内破案所受的棒刑。《水浒传》第三回:「一面叠成文案,一壁差人杖限缉捕凶身。」也作「限棒」。
《漢語大詞典》:杖限文书(杖限文書)
旧时官府要下属限期完成某事、逾期则予以杖罚的公文。《水浒传》第四九回:“ 登州 知府拘集猎户,当厅委了杖限文书,捕捉 登州 山上大虫。”
《漢語大詞典》:斩挞(斬撻)
斩杀与鞭挞。借指用刑法镇压。 宋 苏洵 《审势》:“专任法制,以斩挞平民。”
《漢語大詞典》:锁桔(鎖桔)
指刑具、刑法。 明 陈继儒 《读书镜》卷七:“锦衣卫復兼刑狱……脱冠裳以就锁桔,屈礼貌以听武夫。”
分類:刑具刑法
《國語辭典》:严刑峻法(嚴刑峻法)  拼音:yán xíng jùn fǎ
严厉的刑法。汉。王充《论衡。非韩》:「养三军之士,明赏罚之命,严刑峻法,富国强兵,此法度也。」《隋书。卷四。炀帝纪》:「乃急令暴条以扰之,严刑峻法以临之,甲兵威武以董之,自是海内骚然,无聊生矣。」
《漢語大詞典》:野刑
周礼·秋官五刑之一。施行于王城之外“野”的刑法。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 孙诒让 正义:“‘一曰野刑’者,《甸师》注云:‘郊外曰野。’谓六遂以外田野之刑。”
《國語辭典》:一成不变(一成不變)  拼音:yī chéng bù biàn
刑罚一经执行,犯人或死或伤的事实,绝不可改变。语本《礼记。王制》:「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引申为事物一经形成,即不易改变。唐。白居易 太湖石记:「然而自一成不变以来,不知几千万年,或委海隅,或沦湖底。」后多用来比喻墨守成规,不知变通。也作「一成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