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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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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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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
(续上)
托法
王条
避刑
丽刑
钳赭
谳法
威辟
威教
过法
错刑
满杖
秉臬
严形
瘖哑人
议勤
《漢語大詞典》:
托法
1.谓凭借刑法。
2.指烘托映衬的艺术手法。
分類:
凭借
烘托
刑法
映衬
艺术
手法
《國語辭典》:
王条(王條)
拼音:
wáng tiáo
王法、国法。元。马致远《汉宫秋》第一折:「大块黄金任意挝,血海王条全不怕。」元。王仲文《救孝子》第三折:「俺孩儿若犯了王条,违了法度,我便与了文书,著他来偿命去。」
分類:
王法
刑法
《漢語大詞典》:
避刑
谓避免触犯刑法。 汉 赵晔
《
吴越春秋·勾践伐吴外传
》
:“今寡人将助天威,吾不欲匹夫之小勇也。吾欲士卒进则思赏,退则避刑。”
分類:
避免
触犯
刑法
《漢語大詞典》:
丽刑(麗刑)
谓触犯刑法。丽,通“ 罹 ”。
《
书·吕刑
》
:“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 蔡沉 集传:“於丽法者辞为差别,皆刑之也。” 宋
司马光
《论西夏札子》
:“则徒使边民丽刑者众,狱犴盈溢,而私市终不能禁也。”
分類:
触犯
刑法
《漢語大詞典》:
钳赭(鉗赭)
古刑法名。以铁束颈,着以赤衣。 汉
王充
《
论衡·状留
》
:“长吏妬贤,不能容善,不被钳赭之刑,幸矣。”
《
南史·袁昂传
》
:“幸因约法之弘,承解网之宥,犹当降等薪粲,遂乃顿释钳赭。” 明
顾起纶
《
国雅品·士品四
》
:“攄愤鬱之辞,於钳赭之顷,号哀迫切,良亦勤矣。”
分類:
刑法
法名
束颈
《漢語大詞典》:
谳法(讞法)
指刑法条例。
《
汉书·张汤传
》
:“奏讞疑,必奏先为上分别其原,上所是,受而著讞法廷尉挈令,扬主之明。” 颜师古 注:“书於讞法絜令以为后式也。” 王先谦 补注:“言上所允行者,则受而书之於板,著其上请三事为定法,復举此令以宣布上美。” 杨树达 窥管:“ 沈家本 云:著讞法廷尉挈令,言著其所讞之法於廷尉之挈令也。 颜 注不明。按 王 説缴绕, 沈 説是也。” 章炳麟
《定复仇之是非》
:“定法者知其然,则不敢以讞法至周无漏。”
分類:
刑法
法条
条例
杨树达
《漢語大詞典》:
威辟
严酷的刑法。
《
后汉书·酷吏传论
》
:“以为威辟既用,而苟免之行兴。” 李贤 注:“辟,法也。” 晋
葛洪
《
抱朴子·逸民
》
:“然皆见优重,不加威辟也。”
分類:
严酷
刑法
《漢語大詞典》:
威教
指刑法和教化。
《
后汉书·列女传·皇甫规妻
》
:“ 卓 ( 董卓 )使傅奴侍者悉拔刀围之,而谓曰:‘孤之威教,欲令四海风靡,何有不行於一妇人乎!’”
分類:
刑法
教化
《漢語大詞典》:
过法(過法)
(1).超出常规的刑法。
《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
:“今王不用,久留而归之,此自遗患也,不如以过法诛之。”
(2).越过法规。
《
汉书·韩延寿传
》
:“长老皆以为便,可施行,因与议定嫁娶丧祭仪品,略依古礼,不得过法。”
分類:
超出
越过
过法
法规
常规
刑法
《漢語大詞典》:
错刑(錯刑)
设置刑法而不用。错,通“ 措 ”。语本
《
荀子·议兵
》
:“威厉而不试,刑错而不用。” 王念孙
《
读书杂志·荀子五
》
:“错,置也,置设也。言……刑虽设而不用也。” 晋
葛洪
《
抱朴子·用刑
》
:“世人薄 申 韩 之实事,嘉 老 庄 之诞谈,然而为政,莫能错刑。”
分類:
刑法
《國語辭典》:
满杖(滿杖)
拼音:
mǎn zhàng
古代刑罚中,杖刑一百称为「满杖」。《六部成语注解。刑部》:「满杖:杖至百数为止,曰满杖。」
分類:
刑法
法名
杖刑
一百
《漢語大詞典》:
秉臬
谓执掌刑法。 清
尹会一
《与方观察书》
:“顷闻秉臬 京畿 ,深喜俊杰大用。” 清
袁枚
《随园诗话补遗》
卷五:“ 尹三公子 秉臬 楚南 时曾寄诗。”
分類:
执掌
刑法
《漢語大詞典》:
严形(嚴形)
严刑。亦指施行严厉的刑法。形,通“ 刑 ”。
《
韩非子·内储说上
》
:“ 子产 死, 游吉 不肯严形, 郑 少年相率为盗,处於 雚泽 ,将遂以为 郑 祸。”
分類:
严刑
施行
严厉
刑法
《国语辞典》:
瘖哑人(瘖哑人)
拼音:
yīn yǎ rén
无听能又无语能的人。依刑法规定瘖哑人若有犯法行为,得减轻其刑;但于必要时得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
分类:
刑法
法规
规定
犯法
法行
《漢語大詞典》:
议勤(議勤)
古刑法八议之一。对勤于国事者进行特别审议以减免刑罚。
《
周礼·秋官·小司寇
》
:“以八辟丽邦灋,附刑罚……七曰议勤之辟。” 郑玄 注:“谓憔悴以事国。”
《
魏书·慕容白曜传论
》
:“ 白曜 有敦正之风,出当薄伐,席卷三 齐 ,如风靡草,接物有礼,海垂欣慰。其功固不细矣。功名难处,追猜婴戮,宥贤议勤,未闻於斯日也。”参见“ 八辟 ”、“ 八议 ”。
分類:
刑法
八议
国事
特别
审议
减免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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