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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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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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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
(续上)
刑错
布宪
刑罪
理刑
居作
至刑
刑科
议能
议贤
触抵
议故
评刑
他杀
甫刑
折杖
《國語辭典》:
刑错(刑錯)
拼音:
xíng cuò
刑罚置放不用。《史记。卷四。周本纪》:「故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错四十馀年不用。」汉。王充《论衡。自然》:「然而汉朝无事,淮阳刑错者,参德优而黯威重也。」
分類:
刑法
裴骃
《國語辭典》:
布宪(布憲)
拼音:
bù xiàn
1.《周礼。秋官》中的官名,专职颁布法令。《周礼。秋官司空。布宪》:「布宪,掌宪邦之刑禁。」
2.颁行法令。《管子。立政》:「君乃出令,布宪于国。」
分類:
颁布
古官名
官名
布法
法令
刑法
法禁
禁令
《漢語大詞典》:
刑罪
触犯刑法之罪。
《
管子·中匡
》
:“请薄刑罚以厚甲兵,於是死罪不杀,刑罪不罚。”
《
汉书·刑法志
》
:“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
南史·宋纪上
》
:“刑罪无轻重悉原之。”
分類:
刑罪
触犯
刑法
《漢語大詞典》:
理刑
(1).掌理刑法。 唐
陈鸿
《东城老父传》
:“及老人见四十三省郎吏,有理刑才名,大者出使郡,小者镇县。”
(2).指掌理刑法之官。
《醒世姻缘传》
第十二回:“乞亲提审,或批理刑 褚青天 究解。”
分類:
掌理
理刑
刑法
《漢語大詞典》:
居作
(1).做佣工。
《
后汉书·逸民传·梁鸿
》
:“曾误遗火延及它舍, 鸿 乃寻访烧者,问所去失,悉以豕偿之。其主犹以为少。 鸿 曰:‘无它财,愿以身居作。’主人许之。”
(2).刑法名。罚令囚犯服劳役。
《
隋书·刑法志
》
:“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餘并居作。”
《
旧唐书·刑法志
》
:“於是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元典章·兵部二·隐藏》
:“自结按起解申部月日为始,传令本处带镣居作。”
分類:
居作
刑法
法名
佣工
囚犯
服劳
劳役
《漢語大詞典》:
至刑
(1).最适当的刑罚。
《淮南子·氾论训》
:“至赏不费,至刑不滥。” 高诱 注:“赏当赏,不虚费;刑当刑,不伤善。”
(2).极力使用刑法。
《孔子家语·刑政》
:“ 仲弓 问於 孔子 曰:‘ 雍 闻至刑无所用政,至政无所用刑。至刑无所用政, 桀 紂 之世是也;至政无所用刑, 成 康 之世是也。信乎?’ 孔子 曰:‘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
分類:
极力
适当
用刑
刑罚
刑法
《漢語大詞典》:
刑科
(1).刑法的条款。 唐 道宣
《
续高僧传·唐伪郑沙门释智命传
》
:“既不遂志,惟思剪鬀不累刑科。” 梁斌
《红旗谱》
五二:“读书本子行了,懂得什么刑科大事。”
(2). 明 清 时六科之一,负责处理刑事案件。
《初刻拍案惊奇》
卷十六:“ 稽清 知县,也行取做刑科给事中。”
《
红楼梦
》
第一○五回:“我在刑科里打听,倒没有听见两王復旨的信。” 张德泽
《清代国家机关考略》
:“刑科,稽核刑名案件,注销刑部文卷。”
分類:
刑法
条款
六科
负责
责处
理刑
刑事案件
《漢語大詞典》:
议能(議能)
古刑法“八辟”之一。对有奇才异能的人进行特别审议以减免其刑罚。
《
周礼·秋官·小司寇
》
:“以八辟丽邦灋,附刑罚……四曰议能之辟。” 郑玄 注:“能,谓有道艺者。” 唐
张九龄
《敕处分十道朝集使》
:“若风教未弘,议能盖闕,竟入朝计,冀幸迁除勿曰不知,将自诬也。”参见“ 八辟 ”、“ 八议 ”。
分類:
刑法
有奇
特别
审议
减免
刑罚
《國語辭典》:
议贤(議賢)
拼音:
yì xián
周代八辟法之一。有德行的人有罪则议之,以期减免。见《周礼。秋官。小司寇》。
分類:
刑法
八议
有德
德行
特别
审议
《漢語大詞典》:
触抵(觸觝)
见“ 触抵 ”。
《漢語大詞典》:
议故(議故)
古刑法八议之一。谓对皇帝的故交旧友进行特别审议以减免刑罚。
《
周礼·秋官·小司寇
》
:“以八辟丽邦灋,附刑罚……二曰议故之辟。” 郑玄 注:“故谓旧知也。 郑司农 云:‘故旧不遗,则民不偷。’”
《
汉书·刑法志
》
:“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八曰议宾。” 颜师古 注:“王之故旧也。”参见“ 八辟 ”、“ 八议 ”。
分類:
刑法
八议
故交
交旧
旧友
特别
审议
减免
刑罚
帝王
《漢語大詞典》:
评刑(評刑)
(1).批评刑法。
《商君书·赏刑》
:“所谓壹教者,博闻、辩慧、信廉、礼乐、修行、羣党、任誉、清浊,不可以富贵,不可以评刑,不可独立私议以陈其上。”
(2).判案,量刑。 唐
白居易
《薛元赏可华原县令制》
:“以 元赏 前为廷尉丞,察狱评刑,颇闻敬慎。”
分類:
批评
判案
刑法
量刑
《國語辭典》:
他杀(他殺)
拼音:
tā shā
为他人所杀。相对于自杀而言。如:「根据死者身上多处的刀伤,法医认为这桩命案有他杀的嫌疑。」
分類:
刑法
杀死
《漢語大詞典》:
甫刑
(1).即
《
尚书·吕刑
》
。 周穆王 时有关刑罚的文告,由 吕侯 请命而颁,后因 吕侯 后代改封 甫侯 ,故
《吕刑》
又称
《甫刑》
。
《
礼记·缁衣
》
:“
《甫刑》
曰:‘ 苗 民匪用命,制以刑。’” 孔颖达 疏:“ 甫侯 为 穆王 説刑,故称
《甫刑》
。”
《
孝经·天子
》
:“
《甫刑》
云:‘一人有庆,兆民赖之。’” 唐玄宗 注:“
《甫刑》
,即
《
尚书·吕刑
》
也。” 汉 桓宽
《
盐铁论·诏圣
》
:“
《
春秋
》
原罪,
《甫刑》
制狱。”
(2).借指 周 代刑法。 汉
扬雄
《解嘲》
:“甫刑靡敝, 秦 法酷烈,圣 汉 权制,而 萧何 造律,宜也。”
分類:
刑法
周穆王
刑罚
文告
《漢語大詞典》:
折杖
刑法名。 宋 初定折杖制,规定各等流刑、徒刑、杖刑、笞刑责杖数,以及杖、笞的尺寸。参阅 宋 高承
《
事物纪原·律令刑罚·折杖
》
、
《
宋史·刑法志一
》
。
分類:
刑法
法名
初定
规定
等流
流刑
徒刑
杖刑
笞刑
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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