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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裁决(裁決)  拼音:cái jué
1.经考虑而判定。《新五代史。卷三○。汉臣传。苏逢吉传》:「随事裁决,出其意见,是故汉世尤无法度。」
2.行政官署依据法令对于具有违法事实的人,科以一定处罚。如:「送交通事件裁决所裁决。」
《國語辭典》:裁定  拼音:cái dìng
为裁判的一种形式,指审判机关对于诉讼程序和特定实体争议问题所作的决定。
《国语辞典》:更审(更审)  拼音:gēng shěn
重新审讯。即于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服第二审法院之判决,而依法提起上诉,经第三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有理由者,就该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之第三审部分予以癈弃,而将该上诉事件发回原第二审法院重新审理。
《國語辭典》:公诉(公訴)  拼音:gōng sù
我国刑事诉讼的方式分为公诉与自诉。「公诉」指检察官依侦查所得之證据,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时,应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國語辭典》:嫌疑犯  拼音:xián yí fàn
法律上指有犯罪嫌疑而未经證实的人。
《国语辞典》:六法全书(六法全书)  拼音:liù fǎ quán shū
书名。以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为主要纲领蒐集我国现行法规数百种的法律用书。
《国语辞典》:确定判决(确定判决)  拼音:què dìng pàn jué
法院对民、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如果情况是依法不得上诉,或已过上诉期限,或当事人舍弃上诉,撤回上诉,其判决已发生确定力,不得再行变更,称为「确定判决」。
《国语辞典》:言词辩论(言词辩论)  拼音:yán cí biàn lùn
刑事诉讼中最紧要的程序。广义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在法院所定期日所进行的一切行为之总称。狭义则专指当事人在言词辩论期日所进行的行为而言。
《国语辞典》:第四审(第四审)  拼音:dì sì shěn
我国民事与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三级审制,如存在一些特殊的政治或司法手段,可能干涉正常司法程序或判别结果。在一般司法审判制度之外的另一种最高司法审判制度,通常为负面意义的名词。其中以解释宪法与法令的机关最受注意,如我国的大法官会议即是一个最易受批评的第四审机关。
《国语辞典》:实体法(实体法)  拼音:shí tǐ fǎ
规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相对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而言。也称为「主法」。
《国语辞典》:诉讼法(诉讼法)  拼音:sù sòng fǎ
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一般分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军事审判法及行政诉讼法。
《漢語大詞典》: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简称。在一个刑事案件中附带提起的关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的诉讼。只有在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情况下,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國語辭典》:对质(對質)  拼音:duì zhí
数人共犯一案,预审时令各犯及證人互相质问应答,以證其是否同谋,称为「对质」。亦泛指与问题互相关连的各方当面对證。《二刻拍案惊奇》卷四:「廉使叫押到尸场上认领父亲尸首。取出佥事对质一番。」
《國語辭典》:犯罪嫌疑人  拼音:fàn zuì xián yí rén
刑事诉讼制度中,在检察官实施侦查阶段以前,对涉嫌犯罪者的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