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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分离
同源分流
桐叶分封
讨分上
天人之分
盐捕分府
雁影分飞
旋风分离器
学分制
仰窗分启
一枝分秀
一十二分
以德分人
依部分置
词典(续上)
通选分掌同案分离
同源分流
桐叶分封
讨分上
天人之分
盐捕分府
雁影分飞
旋风分离器
学分制
仰窗分启
一枝分秀
一十二分
以德分人
依部分置
《分类字锦》:通选分掌(通选分掌)
通典:自魏、晋以来,凡吏部官属悉高于诸曹,其选举皆尚书主之。自隋置侍郎贰尚书之事,则六品以下铨补多以归之。唐自贞观以前,尚书掌五品选事。景龙中,尚书掌七品以上选,侍郎掌八品以下选。至景云元年,宋璟为尚书,始通其选而分掌之,因为常例。
分类:吏部
《高级汉语词典》:同案分离 拼音:tóng àn fēn lí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分开审讯,将同案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人
《國語辭典》:讨分上(討分上) 拼音:tǎo fèn shàng
要求别人的帮助。《初刻拍案惊奇》卷二五:「初受官的人,爱得体面,怎好就与妓家讨分上脱籍?」也作「讨面皮」。
《分类字锦》:依部分置
南史谢庄传:上时亲览朝政,虑权移臣下,以吏部尚书选举所由,欲轻其势力。二年,诏吏部尚书依部分置,并详省闲曹。又别诏太宰江夏王义恭曰:吏部尚书由来与录共选,良以一人之识不辨洽通,兼与夺威权不宜专一故也。于是置吏部尚书二人,省五兵尚书,庄及度支尚书顾顗之并补选职。
分类:吏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