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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续上)
分厘
分厘
分醪
分级
持分
评分
烹分
三七分
钧分
建分
五分钱
无气分
输分
死身分
职分田
《漢語大詞典》:分厘(分釐)
亦作“ 分厘 ”。
(1).划分整理。 宋 宋敏求 春明退朝录卷下:“ 庆历 四年, 贾魏公 建议修唐书,始令在馆学士人供唐书外故事二件。积纍既多,乃请 曾鲁公 掌侍郎 唐卿 分釐,附於本传。” 宋 苏辙 《论吏额不便二事札子》:“臣既详定,即依先降指挥,取逐司已行两月生事分定七等,因其分釐,以立人数。” 宋 叶适 《长溪修学记》:“县初设学不置粮,士虽居,不能食也。先令 黄君 龟朋 ,自出新意,分釐收拾良苦,然后始得食。”
(2).一分一厘。形容数量很少。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钱穀·解给》:“分釐皆关国帑。” 清 梁章钜 浪迹丛谈·雄黄酒:“其性最烈,用以愈疾,多外治。若内服,只可分釐之少。”
《漢語大詞典》:分厘(分釐)
亦作“ 分厘 ”。 分量,重量。《西游补》第九回:“约来的数不确。你自家等等分厘看!”
见“ 分釐 ”。
分類:分量重量
《分类字锦》:分醪
苏辙 辛丑除日寄子瞻诗 同为洛中吏,相去不盈尺。浊醪幸分季,新笋可饷伯。
分类:兄弟
《國語辭典》:分级(分級)  拼音:fēn jí
按一定的标准,分出等级。如:「水果的分级包装」、「电影的分级制度」。
《漢語大詞典》:持分
守其本分。 汉 董仲舒 春秋繁露·阴阳出入上下:“春俱南,秋俱北,而不同道。夏交於前,冬交於后,而不同理。并行而不相乱,浇滑而各持分,此之谓天之意。”
分類:本分
《國語辭典》:评分(評分)  拼音:píng fēn
根据已定的标准,考察事物的成果或表现,而给予相当数值的评定,称为「评分」。如:「评分标准」。
《國語辭典》:烹分  拼音:pēng fēn
烹煮后加以分配。比喻私自瓜分公有款项。《六部成语注解。户部》:「烹分:私分官项如烹肉共食之意。」
分類:分享
《漢語大詞典》:三七分
见“ 三七开 ”。
《漢語大詞典》:三七开(三七開)
亦作“ 三七分 ”。亦作“ 三七分开 ”。
(1).谓按十分之三与十分之七的比例加以分配。儒林外史第十八回:“将家私三七分开,他令弟的妾,自分了三股家私过日子。”《九命奇冤》第五回:“可是要三七分的,交易成了,你得七千,我得三千。”
(2).借指评定是非功过的比例。 毛泽东 《论十大关系》:“中央认为 斯大林 是三分错误,七分成绩……三七开的评价比较合适。”
《漢語大詞典》:钧分(鈞分)
一钧半,合四十五斤。管子·小匡:“小罪入以金钧分,宥薄罪入以半钧。” 郭沫若 等集校:“分者半也,‘钧分’或‘金分’者即一钧有半。”
《漢語大詞典》:建分
汉 代在诸侯原来的封地内建立侯国,以分其势。 汉 贾谊 新书·藩伤:“其有子以国其子;未有子者建分以须之,子生而立。”
《漢語大詞典》:五分钱(五分錢)
汉 初钱币。荚钱的一种。汉书·高后纪:“六年春……行五分钱。” 颜师古 注引 应劭 曰:“所谓荚钱者。” 丁福保 《〈古钱大辞典〉后叙》:“得五分钱及五分钱之极薄者,即可补《史》《汉》注语之不详。”自注:“五分钱亦为荚钱之一种,汉书·高后纪‘六年行五分钱’是也。攷 高后 二年因荚钱太小,故别行八銖半两钱,此钱三枚,使用时可抵 秦 半两二枚。亦觉不便,故再行五分钱。五分钱者,五分十二銖而得二銖四絫,为泉一枚之重,即以五枚抵 秦 半两一枚,得此可以正古来注五分钱者之太略。又有形式相同,而极薄者,其重已不及二銖,即史记·平準书所谓‘荚钱益多轻者’是也。”
分類:钱币应劭
《漢語大詞典》:无气分(無氣分)
没有体面。 元武汉臣《老生儿》第四折:“你只问他使的是那家钱?上的是那家坟?显的俺两口儿无气分。”
分類:有体体面
《高级汉语词典》:输分
捐送财礼分子
《漢語大詞典》:死身分
詈词。 元 代俗语。犹言死相、死样子。 元 王实甫 《西厢记》第五本第三折:“乔嘴脸、腌躯老、死身分,少不得有家难奔。”
《漢語大詞典》:职分田(職分田)
古代按品级授予官吏作俸禄的公田。 北魏 太和 九年(公元485年)均田,地方官吏也按级分给公田,为授职分田之始。 隋 时已有职分田之称,以后历代相沿,唯授田数量各有增减。职分田于解任时移交后任,不得买卖。官吏受田佃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 明 以后废除,但仍有养廉田、庄田等名目。隋书·食货志:“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则为田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亦省称“ 职田 ”。 唐 白居易 《议百官职田策》:“臣伏以职田者,职既不同,田亦异数。” 宋 王安石 《户部郎中赠谏议大夫曾公墓志铭》:“ 扬州 守职田,岁常得千斛,然遣吏督贫民耕,民苦之,公不使耕。” 宋 高承 事物纪原·利源调度·职田:“孟子曰:‘卿已下必有圭田。’礼·王制曰:‘圭田无征。’《周官》亦有大夫之采地。此职田之起也。 晋 有芻藁之田, 后魏 给公田, 北齐 自一品已下各有差。 武德 元年十二月制外官各给职分田,则职田之名, 唐 始有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