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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续上)
福分
分破
钗分
分书
分理
分理
事分
分绝
分违
明分
明分
量分
分立
分夜
分辨
《國語辭典》:福分  拼音:fú fen
人生命中注定应得的享用。元。郑廷玉《后庭花》第一折:「怎敢想望这个福分,但留得性命,便死生难忘也。」也作「分福」、「福缘」。
分類:福分福气
《國語辭典》:分破  拼音:fēn pò
1.分开、分裂。《后汉书。卷八九。南匈奴传。论曰》:「于是匈奴分破,始有南北二庭焉。」《刘知远诸宫调。第一》:「取金钗分破,遂将一股与他知远。」
2.分减、分担。宋。史达祖齐天乐。西风来劝〉词:「更分破秋光,尽成悲境。」元。姚遂〈阳春曲。金鱼玉带〉曲:「山河判断笔尖头,得志秋,分破帝王忧。」
分類:分离分开
《漢語大詞典》:钗分(釵分)
比喻夫妻或恋人分离。 宋 吴潜 《蝶恋花·吴中赵园》词:“镜断釵分何处续,伤心芳草庭前緑。”参见“ 分釵断带 ”。
《國語辭典》:分钗断带(分釵斷帶)  拼音:fēn chāi duàn dài
金钗分成两段,衣带断为两截。比喻夫妻离异。也作「分钗破镜」。
分類:离异夫妇
《國語辭典》:分书(分書)  拼音:fēn shū
1.书体名。为秦代隶体的一种笔法,相传为王次仲所创。参见「八分」条。
2.分家产的文据。《醒世恒言。卷三五。徐老仆义愤成家》:「阿寄又讨出分书,将分下的家火,照单逐一点明。」
《國語辭典》:八分  拼音:bā fēn
1.书体名。为秦代隶体的一种笔法,相传为王次仲所创,说法多种,常见的有:一、言八宜训背,笔势左右分布相背,有如八字。见清。包世臣《艺舟双楫。论书一。历下笔谭》。二、有以二分似隶,八分似篆,介于篆隶之间,故称为「八分」。见《雅俗稽言。卷三二。字学。八分》引《书苑文姬说》。也称为「八分书」、「分书」。
2.汉隶的别称。魏晋以后的楷书称为「隶书」,为避免混淆,称当时通行且有波磔的汉隶为「八分」。蔡邕所书的《熹平石经》为八分的正则。也称为「汉隶」。
3.事情接近完满的状态。如:「这事的进展没有十分,也有八分了。」
《漢語大詞典》:分理
名分与事理。《旧唐书·温造传》:“凡事有小而关分理者,不可失也。分理一失,乱由之生。” 章炳麟 《与邓实书》:“以为文生於名,名生於形,形之所限者分,名之所稽者理,分理明察,谓之知文。”
《國語辭典》:分理  拼音:fēn lǐ
1.文理。汉。许慎说文解字序〉:「见鸟兽蹄迒之迹,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
2.处理、受理。元。无名氏《百花亭》第四折:「元帅在上,可怜见王焕有纸状告著一个人,乞赐分理。」《红楼梦》第六四回:「亲友渐次散回,只剩族中人分理迎宾送客等事。」
3.解释、分辨道理。《二刻拍案惊奇》卷三五:「陈氏晓得分理不清的,走了转来,一心只要自尽。」
《漢語大詞典》:事分
职分;名分;身分。 唐 元稹 《叙奏》:“经制度,明利害,区邪正,辨嫌惑,存之则事分著,去之则是非泯。” 宋 王禹偁 《官舍书怀呈罗思纯》:“同年事分几般同,墨綬逶迤一郡中。” 宋 洪迈 容斋四笔·轻浮称谓:“至於当他人父兄尊长之前,语及其子孙甥壻,亦云‘某丈’。或妄称宰相执政贵人之字。皆大不识事分者,习惯以然,元非简傲也。”
《漢語大詞典》:分绝(分絶)
(1).区别;分隔。史记·三王世家褚少孙论:“至其次序分絶,文字之上下,简之参差长短,皆有意,人莫之能知。”汉书·地理志上:“ 尧 遭洪水,褱山襄陵,天下分絶,为十二州。”
(2).离弃;弃绝。 唐 戴孚 《广异记·常夷》:“分絶车马好,甘随狐兔群。”
《漢語大詞典》:分违(分違)
离别。 南朝 梁元帝 《答晋安王叙南康简王薨书》:“且分违易久,嘉会难逢。” 明 文徵明 《滁州官舍侍少卿家叔夜话》诗:“夜阑无限分违意,月满空阶酒正醒。”
分類:离别
《漢語大詞典》:明分
显然;分明。 宋 无名氏 《张协状元》戏文第二七出:“它明分欺负下官!”
《國語辭典》:明分  拼音:míng fèn
1.明本分,知分际。《商君书。修权》:「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
2.明显之定分。《汉书。卷一○○。叙传上》:「收陵、婴之明分,绝信、布之觊觎。」
3.明确的本分。《后汉书。卷八四。列女传。庞淯母》:「怨塞身死,妾之明分;结罪理狱,君之常理。何敢苟生,以枉公法!」
4.分明、显然。《永乐大典戏文三种。张协状元。第二七出》:「猜忌多,则骨肉不免成仇敌。它明分欺负下官。」
《漢語大詞典》:量分
思量自己的本分。 唐 韩愈 《寄崔二十六立之》诗:“老翁不量分,累月笞其儿。” 唐 元稹 《有鸟》诗:“当时何不早量分,莫遣辉光深照泥。”参见“ 量己审分 ”。
《漢語大詞典》:量己审分(量己審分)
估量自己,省察本分。南齐书·刘瓛传:“吾性拙人閒,不习仕进……量己审分,不敢期荣。”
《漢語大詞典》:分立
(1).分别独立。 宋 程颐 《答杨时论〈西铭〉书》:“《西铭》明理一而分殊, 墨氏 则二本而无分。分殊之蔽,私胜而失仁;无分之罪,兼爱而无义。分立而推理一,以止私胜之流,仁之方也。” 孙中山 《五权宪法》:“这本书是根据 英国 的政治习惯,发明三权独立的学说,主张把国家的政权分开成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所以三权分立,是由 孟德斯鸠 所发明的。” 章炳麟 《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夫 印度 背 蒙古 之 莫卧尔 朝,以成各省分立之势,卒为 英 人蚕食,此 长素 所引为成鉴者。”
(2).分别制定。 宋 程颐 《论礼部看详状》:“窃念学校所以检束学者,不可设盗贼之法。况有行止乖恶一条,凡言之丑者皆丽其中。他犯可言者,自合分立条项。”
(3).分别设立。 康有为 《大同书》辛部第九章:“立金行部於公政府,即度支部。分立於各度小政府,为总金行,下至於各地方自治局有分金行。”
《漢語大詞典》:分夜
半夜。 南朝 梁 锺嵘 《诗品·总论》:“至使膏腴子弟,耻文不逮,终朝点缀,分夜呻吟。”北史·柳彧传:“一日之内,酬答百司,至乃日旰忘食,分夜未寝,动以文簿,忧劳圣躬。”
分類:半夜子时
《國語辭典》:分辨  拼音:fēn biàn
辨别、说明。《刘知远诸宫调。第一》:「欲待说,难言,……短叹长吁,义定手前来分辨。」《文明小史》第二八回:「济川听了他一派胡言,也不同他分辨,自去收拾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