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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续上)
同欢
公力
共论
唇齿
周召
同共
同穴
结成
参同
公意
并起
大乐
通德
合作
集议
《國語辭典》:同欢(同歡)  拼音:tóng huān
一起欢乐。如:「耶诞夜他准备了丰盛的大餐,邀请许多朋友到家里同欢。」南朝宋。吴迈远〈长相思〉诗:「虞卿弃相印,担簦为同欢。」
《漢語大詞典》:公力
(1).官方征用的役夫。宋书·王僧达传:“﹝ 僧达 ﹞立宅於 吴 ,多役公力。”
(2).共同的力量。 康有为 《大同书》乙部第三章:“公议政府有预算之貲,当由各国公力供给,各国当依岁定之数拨给之。”
《国语辞典》:共论(共论)  拼音:gòng lùn
共同商谈、讨论。《三国演义》第一○回:「遂启操徵聘郭嘉到兖州,共论天下之事。」
《國語辭典》:唇齿(脣齒)  拼音:chún chǐ
1.嘴唇与牙齿。《文选。陆机。文赋》:「思风发于胸臆,言泉流于唇齿。」
2.比喻关系密切。《文选。孙楚。为石仲容与孙皓书》:「外失辅车唇齿之援,内有毛羽零落之渐。」元。关汉卿《单刀会》第四折:「孙刘结亲,以为唇齿,两国正好和谐。」
3.议论或搬弄是非。《金瓶梅》第七八回:「怀著个临月身子,只管往人家撞来撞去的,交人家唇齿!」
《國語辭典》:周召  拼音:zhōu shào
周公旦和召公奭的合称。周成王时二人共辅朝政,故合称为「周召」。
《漢語大詞典》:同共
共同,一起。 宋 欧阳修 《论矾务利害状》:“臣候到 河 东,与 施昌言 等同共相度,经久利害闻奏。” 元 无名氏 《度柳翠》楔子:“直待 月明 点化归清浄,恁时同共见 如来 。”《武王伐纣平话》卷下:“若得一言明指教,良谋同共立 西周 。”
分類:共同
《國語辭典》:同穴  拼音:tóng xuè
1.夫妇合葬。《诗经。王风。大车》:「谷则异室,死则同穴。」唐。元稹 遣悲怀诗:「同穴窅冥何所望,他生缘会更难期。」
2.共同穴居。《后汉书。卷八○。文苑列传上。杜笃》:「于是同穴裘褐之域,共川鼻饮之国。」晋。左思〈魏都赋〉:「搉惟庸蜀与鸲鹊同巢,句吴与蛙黾同穴。」
《漢語大詞典》:结成
为了一个共同目标,通过法律手续结合起来。例如:通过结婚使二人结成一对夫妻。
结合成一体或一块;结合。例如:多油脂的小油滴凝结成一块黄油。
《漢語大詞典》:参同(參同)
(1).验证合同。韩非子·主道:“有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后汉书·襄楷传:“其文易晓,参同经典。” 唐 牟融 《题山房壁》诗:“参同大块理,窥测知人心。”
(2).共同参加。三国志·魏志·锺会传:“ 会 典综军事,参同计策,料敌制胜,有谋謨之勋。”
《國語辭典》:公意  拼音:gōng yì
全体或多数人的意思。如:「政府的施政措施,应以全国人民的公意为依归。」
《国语辞典》:并起(并起)  拼音:bìng qǐ
一起产生、兴起,或共同发动。汉。贾谊〈过秦论〉:「天下云集而响应,嬴粮而景从,山东豪杰遂并起而亡秦族矣。」宋。苏轼〈潮州韩文公庙碑〉:「自东汉以来,道丧文弊,异端并起。」
《漢語大詞典》:大乐(大樂)
古代指典雅庄重的音乐。用于帝王祭祀、朝贺、燕享等典礼。礼记·乐记:“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 汉 徐干 中论·治学:“大乐之成非取乎一音。” 唐 皮日休 《忧赋》:“大乐既没,淫声是起。”
《漢語大詞典》:通德
共同遵循的道德。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智,仁,勇,此三者天下之通德,所以行之者也。”隋书·高熲苏威传论:“然志尚清俭,体非弘旷,好同恶异,有乖直道,不存易简,未为通德。”
《國語辭典》:合作  拼音:hé zuò
1.在同一目的下,作共同的努力。如:「通力合作」。《国语。晋语三》:「复之则君臣合作,恐为君忧,不若杀之。」
2.共同著述创作。唐。陆德明《经典释文。卷五。毛诗音义上》「之德也」句下引沈重云:「案郑诗谱意,大序是子夏作,小序是子夏、毛公合作,卜商意有不尽,毛更足成之。」
3.合奏、共同演奏。《新唐书。卷二二二。南蛮传下。骠传》:「乐用龟兹,鼓、笛各四部,与胡部等合作。」
4.合乎法度的诗文。明。胡震亨《唐音癸签。卷六。评汇二》:「如老杜之入蜀,篇篇合作,语语当行,初学所当法也。」
《漢語大詞典》:集议(集議)
共同评议。史记·袁盎晁错列传:“上令公卿列侯宗室集议,莫敢难,独 竇婴 争之,由此与 错 有郤。”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四:“顷岁驳放 秦塤 等科名,方集议时,中司误以‘驳’为‘剥’。” 清 昭梿 啸亭杂录·醉公:“东宫虚位, 圣祖 命诸臣集议。” 孙中山 《檀香山兴中会成立宣言》:“每逢礼拜四晚,本会集议一次。”参见“ 杂议 ”。
《漢語大詞典》:杂议(雜議)
集议;共同评议。汉书·晁错传:“奏上,上令公卿列侯宗室杂议。”新唐书·礼乐志四:“其后羣臣言封禪者多,乃命祕书少监 颜师古 、諫议大夫 朱子奢 等集当时名儒博士杂议,不能决。” 清 章学诚 文史通义·书〈吴郡志〉后:“於是会校官 汪泰亨 ,与文学士杂议,用 褚少孙 例,增所闕遗,订具誒伪。” 张晋藩 等《中国法制史》第二编第六章第三节:“对于重大疑案,皇帝令翰林学士、负责知制诰的中书舍人、同平章事、参知政事、御史、谏官等大臣共同评议,称为‘杂议’,然后决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