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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破产(破產)  拼音:pò chǎn
1.丧失所有的家产。《新唐书。卷一五九。列传。卢坦》:「某家子与恶人游,破产,盍察之?」
2.一般认为当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为破产;但依《破产法》之规定,破产须经和解或破产程序并由法院宣告。
《国语辞典》:管收  拼音:guǎn shōu
法院为强制债务人、担保人或清偿义务人,履行债务的责任,拘束其人身自由于一定处所,此种处分称为「管收」。管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如有再行管收之必要,以一次为限。
《國語辭典》:债权(債權)  拼音:zhài quán
对于特定的人,依法要求其以金钱或劳力偿还债务之权利。
《國語辭典》:担保(擔保)  拼音:dān bǎo
承当保證的责任。若出问题,担保者须负起责任。元。关汉卿《单刀会》第四折:「当日孔明亲言,破曹之后,荆州即还江东,鲁肃亲为担保。」
《漢語大詞典》:佣质(傭質)
旧时债务人给债权人的作为抵押的人质。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地主借出粮或钱,要剥削两倍到三倍的利息,甚至还要农民的子女去做‘佣质’当抵押,实际上就是做无偿的佣仆。”
《國語辭典》:债权人(債權人)  拼音:zhài quán rén
对于特定的人得依法要求其以金钱或劳力偿还债务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
《國語辭典》:债务人(債務人)  拼音:zhài wù rén
负有以金钱或劳力偿还债务的人。
《国语辞典》: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拼音:xiān sù kàng biàn quán
法律上指保證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之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我国民法第七四五条对先诉抗辩权有明文规定。
《国语辞典》:不完全给付(不完全给付)  拼音:bù wán quán jǐ fù
债务人不依债之本旨所为之给付。
《国语辞典》:应收帐款(应收帐款)  拼音:yīng shōu zhàng kuǎn
一种对于债务人的求偿权。经常因销售货品或供给劳务而发生。会计上列为资产项。相对于应付帐款而言。也作「应收账款」。
《国语辞典》:别除权(别除权)  拼音:bié chú quán
法律上指在债务人破产宣告前,对其财产有质权、扺押权和留置权等的债权人,可以不依一般破产法程序行使债权,而对其财产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见民事诉讼法中破产法第一○八条。
《国语辞典》:代位权(代位权)  拼音:dài wèi quán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职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称为「代位权」。
《国语辞典》:担保权(担保权)  拼音:dān bǎo quán
债务人为保證日后能确实清偿债务,而由其本人或保證人提供具有财产价值之物作为担保。若将来债务无法偿还,债权人得就其先前所提供之担保物取得清偿。此种得就担保物使债务获得清偿之权,称为「担保权」。如:「民众向银行贷款,银行可向民众要求提供抵押物的担保权。」
《国语辞典》:汇付(汇付)  拼音:huì fù
债务人或买方将款项缴交给当地银行,请其委托该行位于债权人或卖方所在地的总、分支行或代理行,将该款项解付给债权人或卖方的清偿方法。可分为票汇、信汇、电汇等方式。
《国语辞典》:报穷制裁(报穷制裁)  拼音:bào qióng zhì cái
债务人在未还清债务前,将被限制出国,并不得拥有任何资产、经营任何事业及从事竞选活动,也不被允许有任何豪华享受的生活,直到他还清债务才取消制裁。
《国语辞典》:保全处分(保全处分)  拼音:bǎo quán chǔ fèn
系指债务人有逃避债务之虞时,或其经济财务状况恶劣而有不能清偿之虞时,债权人为预防其脱产或隐匿财产,依据《民事诉讼法》得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假处分或假执行,以保全将来强制执行之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