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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保甲
(1). 宋 代的一种乡兵制度。 熙宁 初, 王安石 变募兵而为保甲。其法是:十家为一保,有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有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有正副都保正。家有两丁以上者,选一人做保丁,组成保甲,授以弓弩,教之战阵。参阅宋史·兵志六文献通考·兵考五·兵制
(2).旧时统治人民的户籍编制。 清 代保甲之法,十户为牌,设一牌头,十牌为甲,设一甲头;十甲为保,设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解放前,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实行各户互相监视和互相告发的连坐法,以及各项强迫劳役办法。一九三四年十一月七日,国民党政府宣布在它统治的各省市一律推行这种户籍制度。参阅《清朝文献通考·户口考一》《职役考一》《毛泽东选集·论联合政府》注释。
《国语辞典》:保甲法  拼音:bǎo jiǎ fǎ
古时地方上的基层自治组织,为宋朝王安石所创。以十家为保,设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设大保长,徵召壮丁,教导战阵。目的在使乡民能自卫,以防范奸慝。《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传》:「保甲之法,籍乡村之民,二丁取一,十家为保,保丁皆授以弓弩,教之战阵。」
《國語辭典》:保长(保長)  拼音:bǎo cháng
凤凰昼鸣。汉。刘向《说苑。卷一八。辨物》:「天老曰:『夫凤,鸿前麟后,……。晨鸣曰「发明」,昼鸣曰「保长」,飞鸿曰「上翔」,集鸣曰「归昌」。』」一说凤凰夜鸣。《宋书。卷二八。符瑞志中》:「凤凰者,仁鸟也。……昏鸣曰固常,夜鸣曰保长。」
分類:凤凰夜鸣
《漢語大詞典》:保丁
(1). 宋 代保甲制中的乡兵。宋史·兵志六:“ 熙寧 初, 王安石 变募兵而行保甲,帝从其议……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参见“ 保甲 ”。
(2).旧时保里的差役,保长的走卒。 段荃法 《凌红蝶》:“保长怒了,又加派两个保丁,都提着柳木棒子,寻上门来。”参见“ 保甲 ”。
《漢語大詞典》:保甲
(1). 宋 代的一种乡兵制度。 熙宁 初, 王安石 变募兵而为保甲。其法是:十家为一保,有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有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有正副都保正。家有两丁以上者,选一人做保丁,组成保甲,授以弓弩,教之战阵。参阅宋史·兵志六文献通考·兵考五·兵制
(2).旧时统治人民的户籍编制。 清 代保甲之法,十户为牌,设一牌头,十牌为甲,设一甲头;十甲为保,设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解放前,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实行各户互相监视和互相告发的连坐法,以及各项强迫劳役办法。一九三四年十一月七日,国民党政府宣布在它统治的各省市一律推行这种户籍制度。参阅《清朝文献通考·户口考一》《职役考一》《毛泽东选集·论联合政府》注释。
《國語辭典》:联保(聯保)  拼音:lián bǎo
联合保险。如:「国内的保险公司对于金额庞大的保险,大多采取联保方式,以保障客户的权益。」
《漢語大詞典》:五保
(1).古代户籍制度。百姓以五户为伍而相保,故名“五保”。周礼·地官·大司徒:“五家为比,使之相保。” 清 袁枚 随园随笔·杂记:“读 欧公 《杜杞墓志》称 闽 俗贪嗇,有老而生子者,父兄多不举,虑分家产故也。 杜公 上书请立五保,俾民相察,有犯者置之法。”
(2). 宋 王安石 变法,于 熙宁 三年实行保甲制,十家相保,一人为长,相互检察;五保为一大保。 宋 苏轼 《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自祖宗已来,每有赦令,必曰凡欠官物,无侵欺盗用、及虽有侵盗而本家及五保人无家业者,并与除放。”参阅宋史·兵志六
(3).合作化后的农村,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人实行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以及儿童保教、老人死后保葬的制度,简称为“五保”。 张峻 《家乡夜曲》:“像他老那大年纪,又是独身汉,应该享受五保。”
《國語辭典》:牌头(牌頭)  拼音:pái tóu
1.公人的头目叫做「牌头」。《水浒传》第九回:「且说林冲正在单身房里闷坐,只见牌头道:『管营在厅上叫唤新到罪人林冲来点视。』」《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户口考一》:「凡保甲之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
2.名衔。如:「就靠他那有名无实的牌头,事情仍无法解决。」
3.衙门役卒。《水浒传》第二回:「牌头与教头王进说道:『如今高殿帅新来上任,点你不著。』」也作「牌军」、「牌子」。
《漢語大詞典》:保邻(保隣)
同保中的邻居,指同一保甲编制中的人。 清 林则徐《会谕收缴鸦片增设绅士公局示稿》:“倘再仍前执迷,或兴贩图利,或恋癮不戒,私藏鸦片及烟枪、烟具在家,一经访闻或於挨查时被保隣指出,定即按户搜拏,从重究办。”参见“ 保甲 ”。
《漢語大詞典》:牌甲
宋 熙宁 初, 王安石 改募兵制为保甲,置牌以书其户数及姓名。 元 时兵制设万夫、千夫、百夫,而以牌甲为基层单位。 清世祖 入关,有编制户口牌甲之令。其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则牌甲又为地方基层组织。见宋史·兵志六元史·兵志一清史稿·食货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