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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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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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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
(续上)
替罪羔羊
易科罚金
厢铺
保安处分
得钱卖放
插箭游营
教唆罪
通缉犯
断事官
缓决
火签
边罪
数罪并罚
拘票
交保
《国语辞典》:
替罪羔羊
拼音:
tì zuì gāo yáng
根据《旧约圣经。利未记》记载,若有人犯了罪,需找没有残疾的羊为供物,按手在羊头上,并将羊宰杀,表示自己的罪过由此羊代受;祭司用指头蘸些羊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后比喻代人受过的人。如:「他不是真正的凶嫌,可能只是替罪羔羊而已。」也作「代罪羔羊」、「替罪羊」。
分类:
记载
人犯
残疾
供物
《国语辞典》:
易科罚金(易科罚金)
拼音:
yì kē fá jīn
指犯罪人犯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而受拘役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宣告,因身体、教育、职业或家庭的关系,其执行显然有困难者,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以罚金代替执行。此为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可能产生的弊端,而变更原先所宣告之徒刑或拘役,改为科以罚金,采易科罚金者,不须入监执行,为机构外处遇方式。
分类:
犯罪
罪人
人犯
三年
下有
有期徒刑
《国语辞典》:
厢铺(厢铺)
拼音:
xiāng pù
城里巡军的驻所,亦为临时羁留人犯的地方。《金瓶梅》第三三回:「须臾围了一门首人,跟到牛皮街厢铺里,就烘动了那一条街巷。这一个来问,那一个来瞧。」
分类:
城里
临时
羁留
人犯
《国语辞典》:
保安处分(保安处分)
拼音:
bǎo ān chǔ fèn
国家为预防犯罪,矫治人犯恶性,代替或补充刑罚所行的各项改善、教育、保护、医疗等一切处分,称为「保安处分」。
分类:
国家
预防
犯罪
治人
人犯
犯恶
恶性
补充
刑罚
各项
改善
教育
保护
医疗
处分
《国语辞典》:
得钱卖放(得钱卖放)
拼音:
dé qián mài fàng
收取贿赂的钱财,将人犯放走,或隐埋实情找藉口推托。如:「司法人员一切依法行政,绝对不可以有得钱卖放,知法犯法的事情发生。」
分类:
收取
贿赂
钱财
人犯
放走
实情
藉口
推托
《国语辞典》:
插箭游营(插箭游营)
拼音:
chā jiàn yóu yíng
旧时军人犯罪,插箭于耳,以行示于营中。
分类:
军人
人犯
犯罪
营中
《国语辞典》:
教唆罪
拼音:
jiào suō zuì
指使他人犯法之罪,称为「教唆罪」。
分类:
他人
人犯
犯法
《国语辞典》:
通缉犯(通缉犯)
拼音:
tōng qì fàn
被法院通缉在案的潜逃人犯。
分类:
法院
通缉
在案
潜逃
人犯
《漢語大詞典》:
断事官(斷事官)
官职名。 北齐 僧职有断事沙门,掌断处僧人犯佛教戒律之事。 元 至正 初设断事官一员,后增至八员,隶枢密院,掌管裁决军府刑政狱讼的事务。 明 初 太祖 置行枢密院,寻改置大都督府,下设有断事官,总治五军刑狱,后废除。参阅 宋 赞宁
《僧史略·杂任职员》
、
《
元史·百官志三
》
、
《
明史·职官志五
》
。
分類:
官职
官职名
僧
断事
沙门
人犯
佛教
教戒
戒律
《國語辭典》:
缓决(緩決)
拼音:
huǎn jué
已判死刑的犯人,经处决宣告后,依据特定情形,在一定期限内,暂缓处决,称为「缓决」。
分類:
死刑
犯人
暂缓
处决
死罪
罪人
人犯
《國語辭典》:
火签(火籤)
拼音:
huǒ qiān
旧时官署用来缉捕或传讯人犯,令其火速到案的用具。《儒林外史》第五一回:「祁太爷立即拈了一枝火签,差原差立拿凤鸣岐,当堂回话。」
分類:
官署
紧急
传人
人犯
签牌
《漢語大詞典》:
边罪(邊罪)
佛教语。指僧人犯淫、盗、杀人、大妄语等四重罪。犯此罪者为佛海边外人,不堪重入净戒之海,故称。见 唐 道宣
《四分律删繁补缺行事钞》
上三。
分類:
佛教语
僧
人犯
杀人
妄语
重罪
《國語辭典》:
数罪并罚(數罪併罰)
拼音:
shù zuì bìng fá
同一犯人于裁判确定前犯二种以上之罪,应分别宣告其刑,而依其所判定之刑,合并定其应执行之刑。
分類:
个人
人犯
几个
法院
分别
定罪
处刑
原则
合并
执行
《國語辭典》:
拘票
拼音:
jū piào
法律上指拘提诉讼关系人到法院的凭票。也作「提票」。
分類:
拘票
衙门
开具
强制
制人
人犯
关人
人员
到案
凭证
《國語辭典》:
交保
拼音:
jiāo bǎo
讼案未结,而法院令羁押中的被告出具保證金或保證人,确保他能随时到庭候审,而后停止羁押,称为「交保」。应指刑事诉讼法上之「具保」。也称为「保释」。
分類:
司法机关
人犯
交付
有信
信用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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