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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國語辭典》:招解  拼音:zhāo jiè
古时各州县将死囚录供后,解往省城交官复审,称为「招解」。《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四四。刑部。刑律断狱》:「凡各省州县招解逆匪凶盗,罪应斩枭立决。」
《國語辭典》:未决犯(未決犯)  拼音:wèi jué fàn
尚未判定刑责的犯人。如:「法律之前,未决犯的权益是受保障的。」
《国语辞典》:乌狗吃食,白狗当灾(乌狗吃食,白狗当灾)  拼音:wū gǒu chī shí,bái gǒu dāng zāi
(谚语)比喻某人犯法,却由别人顶罪受罚。《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八:「不过做杨二郎屁股不著,打得些屈棒,毫无头绪。杨二郎正是俗语所云:『从前作事,没兴齐来;乌狗吃食,白狗当灾。』」
《国语辞典》:替罪羔羊  拼音:tì zuì gāo yáng
根据《旧约圣经。利未记》记载,若有人犯了罪,需找没有残疾的羊为供物,按手在羊头上,并将羊宰杀,表示自己的罪过由此羊代受;祭司用指头蘸些羊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后比喻代人受过的人。如:「他不是真正的凶嫌,可能只是替罪羔羊而已。」也作「代罪羔羊」、「替罪羊」。
《国语辞典》:易科罚金(易科罚金)  拼音:yì kē fá jīn
指犯罪人犯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而受拘役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宣告,因身体、教育、职业或家庭的关系,其执行显然有困难者,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以罚金代替执行。此为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可能产生的弊端,而变更原先所宣告之徒刑或拘役,改为科以罚金,采易科罚金者,不须入监执行,为机构外处遇方式。
《国语辞典》:厢铺(厢铺)  拼音:xiāng pù
城里巡军的驻所,亦为临时羁留人犯的地方。《金瓶梅》第三三回:「须臾围了一门首人,跟到牛皮街厢铺里,就烘动了那一条街巷。这一个来问,那一个来瞧。」
《国语辞典》:保安处分(保安处分)  拼音:bǎo ān chǔ fèn
国家为预防犯罪,矫治人犯恶性,代替或补充刑罚所行的各项改善、教育、保护、医疗等一切处分,称为「保安处分」。
《国语辞典》:得钱卖放(得钱卖放)  拼音:dé qián mài fàng
收取贿赂的钱财,将人犯放走,或隐埋实情找藉口推托。如:「司法人员一切依法行政,绝对不可以有得钱卖放,知法犯法的事情发生。」
《国语辞典》:插箭游营(插箭游营)  拼音:chā jiàn yóu yíng
旧时军人犯罪,插箭于耳,以行示于营中。
《国语辞典》:教唆罪  拼音:jiào suō zuì
指使他人犯法之罪,称为「教唆罪」。
《国语辞典》:通缉犯(通缉犯)  拼音:tōng qì fàn
被法院通缉在案的潜逃人犯。
《漢語大詞典》:断事官(斷事官)
官职名。 北齐 僧职有断事沙门,掌断处僧人犯佛教戒律之事。 元 至正 初设断事官一员,后增至八员,隶枢密院,掌管裁决军府刑政狱讼的事务。 明 初 太祖 置行枢密院,寻改置大都督府,下设有断事官,总治五军刑狱,后废除。参阅 宋 赞宁 《僧史略·杂任职员》元史·百官志三明史·职官志五
《國語辭典》:缓决(緩決)  拼音:huǎn jué
已判死刑的犯人,经处决宣告后,依据特定情形,在一定期限内,暂缓处决,称为「缓决」。
《國語辭典》:火签(火籤)  拼音:huǒ qiān
旧时官署用来缉捕或传讯人犯,令其火速到案的用具。《儒林外史》第五一回:「祁太爷立即拈了一枝火签,差原差立拿凤鸣岐,当堂回话。」
《漢語大詞典》:边罪(邊罪)
佛教语。指僧人犯淫、盗、杀人、大妄语等四重罪。犯此罪者为佛海边外人,不堪重入净戒之海,故称。见 唐 道宣 《四分律删繁补缺行事钞》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