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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灭族(滅族)  拼音:miè zú
杀人时,并及于父、母、妻、子等亲属,称为「灭族」。如:「抄家灭族」。《三国演义》第四回:「董贼逼我母子,皇天不佑!汝等助恶,必当灭族!」六十种曲本。明。徐元《八义记》第七出:「顺吾者高官显爵,逆吾者灭族亡身。」
《漢語大詞典》:送吏
(1).指为离任长官送行的属吏。三国志·魏志·夏侯玄传“终以致败” 裴松之 注引《世语》:“母以 经 典兵马而擅去,对送吏杖 经 五十。” 唐 王贞白 《送马明府归山》诗:“送吏各献酒,羣儿自担书。”
(2).指押送人犯的吏卒。后汉书·第五种传:“於是 斌 将侠客晨夜追 种 ,及之於 太原 ,遮险格杀送吏,因下马与 种 , 斌 自步从。”
《國語辭典》:市曹  拼音:shì cáo
1.商店聚集的地方。古时多于此处决罪犯。《五代史平话。唐史。卷上》:「军中有讹言煽惑人心,及强夺百姓一钱的,皆拿赴军前,枭首市曹。」《初刻拍案惊奇》卷七:「玄宗怒极,喝令:『绑出斩首!』刀斧手得旨,推出市曹斩讫。」
2.比喻买卖官爵。《魏书。卷一五。昭成子孙传。常山王遵传》:「迁吏部尚书,纳货用官,皆有定价,大郡二千匹,次郡一千匹,下郡五百匹,其馀受职各有差,天下号曰:『市曹』。」
《漢語大詞典》:族灭(族滅)
谓一人犯罪,整个家族、亲属被诛灭。史记·酷吏列传:“﹝ 义纵 ﹞至则族灭其豪 穰氏 之属, 河内 道不拾遗。” 唐 刘肃 《大唐新语·刚正》:“ 説 又曰: 易之 以臣宗室,故託为党。然附 易之 ,有台辅之望;附 元忠 ,有族灭之势。” 宋 乐史 《广卓异记·三世为廷尉》:“ 雄 少时家贫,母葬之所封之地。不卜时日,巫言族灭,而 雄 子 訢 孙 恭 为廷尉。” 范文澜 《中国通史》绪言:“ 北魏 皇帝说 崔浩 谋叛,族灭 崔氏 ,并大杀士族,抑制了这个要求。”
《國語辭典》:随坐(隨坐)  拼音:suí zuò
罪及他人,牵连治罪。《史记。卷八一。廉颇蔺相如传》:「括母因曰:『王终遣之,即有如不称,妾得无随坐乎?』王许诺。」
《國語辭典》:供招  拼音:gōng zhāo
1.向法庭承认罪行。《清平山堂话本。简贴和尚》:「你有事,只好供招了,你却如何吃得这般杖子?」
2.承认罪行的供状。《京本通俗小说。菩萨蛮》:「临安府将可常、新荷供招呈上郡王。」
《国语辞典》:捕人  拼音:bǔ rén
衙门里担任缉拿人犯的差役。《醒世恒言。卷二○。张廷秀逃生救父》:「只因强盗设捕快,谁知捕人赛强盗。」也称为「捕快」。
《国语辞典》:提人  拼音:tí rén
捉拿人犯。如:「警察逮捕人犯要经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可随便提人。」《明史。卷九四。刑法志二》:「近者中外提人,止凭驾帖,既不用符,其伪莫辨,奸人矫命,何以拒之?」
《漢語大詞典》:行提
行文提取人犯、案卷或有关之物。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看须知》:“又有某案奉某衙门行提。”
《漢語大詞典》:免坐
古代法律,本人犯罪时,亲友亦应连坐治罪。对其亲友免予治罪,谓之“免坐”。晋书·刑法志:“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宜总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为免坐律。”
《国语辞典》:刖刑  拼音:yuè xíng
一种古代的刑罚。砍掉人犯的脚或脚趾。
《漢語大詞典》:收孥
亦作“ 收帑 ”。 古时,一人犯法,妻子连坐,没为官奴婢,谓之收孥。史记·商君列传:“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司马贞 索隐:“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则纠举而收録其妻子,没为官奴婢。” 汉 桓宽 盐铁论·周秦:“ 紂 为炮烙之刑,而 秦 有收帑之法。”后汉书·杨终传:“ 太宗 至仁,除去收孥。”
《國語辭典》:批回  拼音:pī huí
上级答覆下级的批示公文。《喻世明言。卷二六。沈小官一鸟害七命》:「把段疋一一交纳过了,取了批回。」也作「批回」。
《國語辭典》:批回(批迴)  拼音:pī huí
上级回覆下级的批示公文。元。李行道《灰阑记》第三折:「哥哥不劳分付,只要到府时,早些打发我批回。」《喻世明言。卷二六。沈小官一鸟害七命》:「将画眉给还沈昱,又给了批回,放还原籍。」也作「批回」。
《漢語大詞典》:沈族
灭族。封建时代的一种残酷刑罚。一人犯罪,全族受诛。语本《书·泰誓上》:“罪人以族。” 孔 传:“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 唐 卢纶 《雪谤后书事上皇甫大夫》诗:“岂言沉族重,却觉杀身轻。”
《漢語大詞典》:蔓连(蔓連)
牵连。谓一人犯罪,别人为此遭受连坐。《资治通鉴·唐宪宗元和四年》:“ 成德 则不然,内则胶固岁深,外则蔓连势广。” 胡三省 注:“蔓连,如蔓草之曼衍连属也。”明史·彭如实传:“羣小蓄忿,蔓连不已,并其次子及婿又復下狱。” 明 谢榛 四溟诗话卷三:“上以科道不言,命锦衣衞遍加捶楚,其蔓连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