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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三
七佛药师五坛修法
八五三二
八识五重
九十五种外道
十五心
十五尊
十五鬼神
十五智断
十五种无明
十五尊观音
十恶五逆
入堂五法
入众五法
佛类词典(续上)
七十五法七五三
七佛药师五坛修法
八五三二
八识五重
九十五种外道
十五心
十五尊
十五鬼神
十五智断
十五种无明
十五尊观音
十恶五逆
入堂五法
入众五法
七十五法
【佛学大辞典】
(术语)小乘俱舍宗立一切法为七十五,摄为五类:一色法十一,心法一,心所有法四十六,心不相应行法十四,无为法三也。第一色法十一Ru%Pa%n!i,分之为三种:一五根,二五境,三无表色也。五根者:一、眼根Caks!ur indriya,二、耳根S/rotra indriya,三、鼻根Ghra%n!a iudriya,四、舌根Jihva% indriya,五、身根Ka%ya indriya也,此五法能发识取境,故名根。五境者:一、色境Ru%pa vis!aya,二、声境Sabda vis!aya,三、香境Gandha vis!aya,四、昧境Rasa vis!aya,五、触境Spars/a vis!aya也。此五法能为五根所对之境,故名境。无表色Avn^jiapti者,依身口发动之善恶二业,生于身内之一种无形色法感苦,乐果之业因也其中,五根五境,有质碍之用,故名色,无表色则自体无质碍之用,以存质碍之四大为因而生者,故亦名为色。第二心法一Cittam,根境相对之时,依根而生,觉知境之总作用也。是从于所依之根,故虽为六识,而其心体是一也,此法必领有他之心所法,犹如国王之于臣民,故谓为心王。第三心所有法四十六Cittasam%prayuktasam%ska%ra%h!,又分六位:一、遍大地法十,二、大善地法十,三、大烦恼地法六,四、大不善地法二,五、小烦恼地法十,六、不定地法六也。此四十六法皆为心王所领有,而与心王皆为对于境界之别作用,故云心所有法,常略称心所法。一、遍大地法十Maha%bhu%mika%h!(dharma%h!)者:一、受Vepana%,领纳苦乐舍三境之作用也。二、想Sam%jn^a%,想像事物之作用也。三、思Cetana%,造作身口意三业之作用也。四、触Spars/a,触对境界之作用也。五、欲Cham%da,希求之作用也。六、慧Mati,简择之作用也。七、念Smr!ti,记忆之作用也。八、作意Manaska%ra,警觉他心心所之作用也。九、胜解Adhimoks!a,印决事理之作用也。十、三摩地Sama%dhi,译为定,使心心所注住于一境之作用也。此十法随逐善不善无记之一切心王而起,故名遍大地法,略云大地法。二、大善地法十Kus/alamaha%bhu%mika%h!者:一、信S/raddha%,使心心所澄净之作用也。二、不放逸Aprama%da,于诸善恶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三、轻安Pras/rabdhi,使身心轻妙安稳之作用也。四、行舍Upeksa%,使身心舍杂执著诸法之念,而住于平等之作用也,是行蕴所摄之舍,故简别于彼受蕴所摄之舍受而谓之行舍。五、惭Hri^,于所造之罪自耻之作用也。六、愧Apatrapa%,于所造之罪自耻之作用也。七、无贪Alobha,于顺境无贪著之作用也。八、无瞋Adves!a,于逆境不瞋恚之作用也。九、不害Ahim%sa%,不损害他之作用也。十、勤Virya,于修善法使心勇悍之作用也。此十法与一切之善心相应而起,故名大善地法。三、大烦恼地法六Kles/amaha%bhu%mika%h!者:一、无明Moha,愚痴为性,反于上之慧之作用也。二、放逸Prama%da,反于上之不放逸,于恶法放逸之作用也。三、懈怠Kausidya,反于上之勤,于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四、不信As/ra%ddha,反于上之行,使心不澄净之作用也。五、惛沈Stya%na,使心涽重之作用也。六、掉举Auddhatya,使心轻浮之作用也。此六法者常与恶心及有覆无记心相应,故名大烦恼地法。四、大不善地法二Akus/alamahabhu%mika%h!者:一、无惭Ahrikata%,反于上之惭,不自耻之作用也。二、无愧Anapatrapa%,反于上之愧,不他耻之作用也。此二法者,与一切之不善心相应,故名大不善地法。五、小烦恼地法十Upakles/abhu%mika%h!者:一、忿Krodha,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二、覆Mraks!a,隐藏己罪之作用也。三、悭Ma%tsarya,使于财施法施悭吝之作用也。四、嫉I^rs!ya%,妒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五、恼Prada%s/a,坚执恶事而恼乱身心之作用也。六、害Vihim%sa%,反于上之不害而行打骂他人等之作用也。七、恨Upana%ha,于忿境结怨不舍之作用也。八、谄Ma%ya%,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九、诳S/a%t!hya,欺他之作用也。十、憍Mada,染著于自法,使心贡高之作用也。此十法者,虽与恶心及有覆无记心相应而起,而唯为修道所断,不通于见道所断,又但与意识之无明相应,不通于他识,且此十法,现行各别而必非十法俱起,以此三义,故名小烦恼地法。六、不定地法八Aniyatabhu%mika%h!者:一、寻Vitarka,寻求事理之粗性作用也。二、伺Vica%ra,伺察事理之细性作用也。三、睡眠Middha,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四、恶作Kaukr!tya,思念恶作之事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五、贪Ra%ga,反于上之无贪,而贪爱顺境之作用也。六、瞋Pratigha,反于上之无瞋,瞋恚逆境之作用也。七、慢Ma%na,对于他人使心高举之作用也。八、疑Vicikitsa%,于谛理使犹豫之作用也。此八法,不入前之五地,为特殊之法,故名不定地法。第四心不相应行法十四Cittaviprayuktasam%ska%ra%h!者:一、得Pra%pti,使诸法获得于身之实法也。二、非得Apra%pti,使诸法离身之实法也。三、同分Sabha%gata%,如人趣者,使人趣之果报同一,天趣者,使天趣之果报同等,各随其趣其地,而使得同一果报之实法也。四、无想果Asam%jn^ika,于无想天之中使心心所都灭之实法也。是一种外道所执之涅槃也。五、无想定Asam%jn^isama%patti,欲得外道之无想果所修得之无心定也。六、灭尽定Nirodhasama%patti,不还或阿罗汉之圣者,为止息暂时所入之无心定也。七、命根Jivta,维持寿之实法也。八、生Ja%ti,使法生之实法也。九、住Sthiti,使法住之实法也。十、异Jara%,使法衰异之实法也。十一、灭Anityata%,使法坏灭之实法也。十二、名身Na%maka%ya,色声等之名也。十三、句身Padka%ya,诸法无常等之章句也。十四、文身Vyam%janaka%ya,名与句所依之文字也。二个已上名为身。此十四法者,为非色非心之法,而非与心相应之法,故名心不相应行法。行者,有为法之总名也。又此十四者,为五蕴中行蕴之所摄,故名行。第五无为三Asam%skr!tadharma%h者:一、择灭无为Pratisam%khya%nirodha,依正智简择力而得之寂灭法也,即涅槃也。此法能使烦恼寂灭,故名灭。二、非择灭无为Apratisam%khya%nirodha,非依择力但依缺生缘而现之寂灭法也。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故名灭。三、虚空无为Aka%s/a,无碍为性,得通行于一切之碍法中也。此三法无生住异灭四相之作为,故名无为法。
【佛学常见辞汇】
小乘俱舍宗对宇宙万有,立五位七十五法,以总括之。五位者:一、色法,有十一,即吾人依正二报所具的种种色质,内五根外五尘皆是。二、心法,有一,即六识的作用。三、心所有法,简称心所法,有四十六,系属于心王者。四、不相应行法,有十四,谓不如色法之有形,亦非如心王心所之无形,与此三法皆不相应,非心非物,乃宇宙万有变化的幻象。五、无为法,有三,谓无生灭变化之可得,而寂然常住之法,以上共七十五。请参见附表。
┌五根(眼、耳、鼻、舌、身)┐
┌色 法─┤五境(色、声、香、味、触)├───────十一┐
│ └无表色 ┘ │
│心 法─(亦名心王法,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 │
│ 身识、意识)────────────────一│
│ ┌大地法(受、想、思、触、欲、慧、念、 │
│ │ 作意、胜解、三摩地)────────十│
│ │大善地法(信、不放逸、轻安、舍、惭、愧、无贪 │
┌有为法─┤ │ 、无瞋、不害、勤)────────十│七
│ │心所法─┤大烦恼地法(痴、放逸、懈怠、不信、昏沈、 ├十
│ │ │ 掉举)─────────────六│五
宇 │ │大不善地法(无惭、无愧)──────────二│法
宙 │ │小烦恼地法(忿、覆、悭、嫉、恼、害、恨、谄 │
万 │ │ 诳、憍)────────────十│
有 │ └不不定地法(寻、伺、睡眠、恶作、贪、瞋、慢、 │
│ │ 疑)───────────────八│
│ └不相应行法(得、非得、同分、无想果、无想定、灭尽定、命 │
│ 根、生、住、异、灭、文身、名身、句身)──十四│
└无为法──(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虚空无为)──────────三┘
【佛学次第统编】
一切诸法,可以七十五法括之。立七十五法者,以一切诸法,不外有为无为二种。
有为法者,略分四种:一者色法,二者心法,三者心所法,四者不相应行法。
第一色法,有十一种。一者五根,二者五境,三者无表色。
一、五根者。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
二、五境者。
一色、二声、三香、四味、五触,如前文五蕴所述。
三、无表色。
如前文五蕴所述。
第二心法一,即心王,心王者即六识,谓:
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如前文十八界六识条所述。
第三心所法有四十六,分为六:一者大地法,二者大善地法,三者大烦恼地法,四者大不善地法,五者小烦恼地法,六者不定地法。
一、大地法有十:一受、二想、三思、四触、五欲、六慧、七念、八作意、九胜解、十三摩地。
一、受 受谓三种领纳,苦乐俱非,有差别故。
二、想 想谓于境取差别相。
三、思 思谓能令心有造作。
四、触 触谓根境识和合生,能有触对。
五、欲 欲谓希求所作事业。
六、慧 慧谓于法能有简择。
七、念 念谓于缘明记不忘。
八、作意 作意者谓能令心惊觉。
九、胜解 胜解者谓能于境印可。
十、三摩地 三摩地者谓心一境。
二、大善地法有十:一信、二不放逸、三轻安、四舍、五惭、六愧、七无贪、八无瞋、九不害、十勤,谓法恒于诸善心有彼法。
一、信 信谓令心澄净,有说于谛实业果中现前忍许,故名为信。
二、不放逸 不放逸者,修诸善法,离诸不善法。复何名修?谓此于善专注为性,能守护心,名不放逸。
三、轻安 轻安者谓心堪任。
四、舍 舍谓心平等性,无惊觉性,说名为舍。
五、惭 惭谓自增上及法增上,于所作罪,羞耻为性。
六、愧 愧谓世增上,于所作罪,羞耻为性。
七、无贪 无贪者谓贪对治,令深厌患,无著为性。
八、无瞋 无瞋者谓瞋对治,以慈为性。
九、不害 不害者谓无损恼。
十、勤 勤谓令心勇悍为性。
三、大烦恼地法有六:一痴、二放逸、三懈怠、四不信、五昏沈、六掉举,谓法恒于染污心有彼法。
一、痴 痴者所谓愚痴,即是无明、无智、无显。
二、放逸 放逸者谓不修诸善,是修诸善所对治法。
三、懈怠 懈怠者谓心不勇悍,是为勤所对治。
四、不信 不信者谓心不澄净,是为信所对治。
五、昏沈 昏沈者谓身重心重,身无堪任,心无堪任。
六、掉举 掉举者令心不静。
四、大不善地法有二:一无惭、二无愧,谓法恒于不善心有彼法。
一、无惭 于诸功德及有德者,无敬无崇,无所忌难,无所随属,说名无惭。又自观无耻,名曰无惭。
二、无愧 于诸罪过,不见怖畏,说名无愧。又观他无耻,名曰无愧。
五、小烦恼地法有十:一忿、二覆、三悭、四嫉、五恼、六害、七恨、八谄、九诳、十憍,谓法少分染污心俱。
一、忿 忿谓除瞋及害,于情非情,令心愤发,说名为忿。
二、覆 覆谓隐藏自罪,说名为覆。
三、悭 悭谓财法巧施相违,令心吝著。
四、嫉 嫉谓于他诸兴盛事,令心不喜。
五、恼 恼谓坚执诸有罪事,由此不取如理谏悔。
六、害 害谓于他能为逼迫,由此能行打骂等事。
七、恨 恨谓于忿所缘事中,数数寻思,结怨不舍。
八、谄 谄谓心曲,由此不能如实自显,或矫非拨,或设方便,令解不明。
九、诳 诳谓惑他。
十、憍 憍谓染著自法为先,令心傲逸,无所愿性。
六、不定地法有八:一寻、二伺、三睡眠、四恶作、五贪、六瞋、七慢、八疑。
一、寻 心之粗性为寻。
二、伺 心之细性为伺。
三、睡眠 谓不自在转心极昧略为性。
四、恶作 恶所作体,名为恶作。
五、贪 谓于五取蕴染爱耽著为性。
六、瞋 谓于有情乐作损害为性。
七、慢 谓对他心自举性,称量自他德类差别,心自举恃,凌懱于他。故名为慢。
八、疑 谓于谛等犹豫为性。
第四不相应行法有十四:一得、二非得、三同分、四无想果、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命根、八生、九住、十异、十一灭、十二文身、十三名身、十四句身。
一、得 谓获成就,名之为得。
二、非得 与得相违,名为非得。
三、同分 有别实物,名为同分。
四、无想果 由修无想所得之果,名无想果。
五、无想定 有法能令心心所灭,脱离心相,遮令不起,名无想定。
六、灭尽定 由止息心心所法令其不起,谓灭尽定。
七、命根 谓能持煖识之寿,名为命根。
八、生 能起名生。
九、住 能安名住。
十、异 能衰名异。
十一、灭 能坏名灭。
十二、文身 文者谓字,如说阿壹伊等字。
十三、名身 名谓作想,如说色声香味等想。
十四、句身 句者谓章,诠义究竟,如说诸行无常等章。
无为法有三:一择灭无为,二非择灭无为,三虚空无为。
一、择灭无为 择灭以离系为性,诸有漏法,远离系缚,證得解脱,名为择灭无为。
二、非择灭无为 谓能永碍未来法生,得灭异前,名非择灭无为。
三、虚空无为 虚空以无碍为性,由无障故,色于中行,为虚空无为。
七十五法
┌五根(眼、耳、鼻、舌、身)┐
┌色 法┤五境(色、声、香、味、触)├……………十一┐
│ └无表色 ┘ │
│心法(心王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一│
│ ┌大地法(受、想、思、触、欲、慧、 ┐ │
│ │ 念、作意、胜解、三摩地)……十│ │
│ │大善地法(信不放逸、轻安、舍、惭、愧 │ │
│ │ 、无贪、无瞋、不害、勤)…十│ │
│心所法┤大烦恼地法(痴、放逸、懈怠、不信、昏 │四│
┌有为法┤ │ 沈、掉举)…………………六├十│
│ │ │大不善地法(无惭、无愧)………………二│六│七
│ │ │小烦恼地法(忿、覆、悭、嫉、恼、害、 │ ├十
│ │ │ 恨、谄、诳、憍)…………十│ │五
│ │ └不定地法(寻、伺、睡眠、恶作、贪、瞋 │ │法
一切法┤ │ 、慢疑)………………………八┘ │
│ └不相应行法(得、非得、同分、无想果、无想定 │
│ 、灭尽定、命根、生、住、异、灭、 │
│ 文身、名身、句身)………………………十四│
│ ┌择灭无为 ┐ │
└无为法┤非择灭无为├………………………………………………三┘
└虚空无为 ┘
(术语)小乘俱舍宗立一切法为七十五,摄为五类:一色法十一,心法一,心所有法四十六,心不相应行法十四,无为法三也。第一色法十一Ru%Pa%n!i,分之为三种:一五根,二五境,三无表色也。五根者:一、眼根Caks!ur indriya,二、耳根S/rotra indriya,三、鼻根Ghra%n!a iudriya,四、舌根Jihva% indriya,五、身根Ka%ya indriya也,此五法能发识取境,故名根。五境者:一、色境Ru%pa vis!aya,二、声境Sabda vis!aya,三、香境Gandha vis!aya,四、昧境Rasa vis!aya,五、触境Spars/a vis!aya也。此五法能为五根所对之境,故名境。无表色Avn^jiapti者,依身口发动之善恶二业,生于身内之一种无形色法感苦,乐果之业因也其中,五根五境,有质碍之用,故名色,无表色则自体无质碍之用,以存质碍之四大为因而生者,故亦名为色。第二心法一Cittam,根境相对之时,依根而生,觉知境之总作用也。是从于所依之根,故虽为六识,而其心体是一也,此法必领有他之心所法,犹如国王之于臣民,故谓为心王。第三心所有法四十六Cittasam%prayuktasam%ska%ra%h!,又分六位:一、遍大地法十,二、大善地法十,三、大烦恼地法六,四、大不善地法二,五、小烦恼地法十,六、不定地法六也。此四十六法皆为心王所领有,而与心王皆为对于境界之别作用,故云心所有法,常略称心所法。一、遍大地法十Maha%bhu%mika%h!(dharma%h!)者:一、受Vepana%,领纳苦乐舍三境之作用也。二、想Sam%jn^a%,想像事物之作用也。三、思Cetana%,造作身口意三业之作用也。四、触Spars/a,触对境界之作用也。五、欲Cham%da,希求之作用也。六、慧Mati,简择之作用也。七、念Smr!ti,记忆之作用也。八、作意Manaska%ra,警觉他心心所之作用也。九、胜解Adhimoks!a,印决事理之作用也。十、三摩地Sama%dhi,译为定,使心心所注住于一境之作用也。此十法随逐善不善无记之一切心王而起,故名遍大地法,略云大地法。二、大善地法十Kus/alamaha%bhu%mika%h!者:一、信S/raddha%,使心心所澄净之作用也。二、不放逸Aprama%da,于诸善恶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三、轻安Pras/rabdhi,使身心轻妙安稳之作用也。四、行舍Upeksa%,使身心舍杂执著诸法之念,而住于平等之作用也,是行蕴所摄之舍,故简别于彼受蕴所摄之舍受而谓之行舍。五、惭Hri^,于所造之罪自耻之作用也。六、愧Apatrapa%,于所造之罪自耻之作用也。七、无贪Alobha,于顺境无贪著之作用也。八、无瞋Adves!a,于逆境不瞋恚之作用也。九、不害Ahim%sa%,不损害他之作用也。十、勤Virya,于修善法使心勇悍之作用也。此十法与一切之善心相应而起,故名大善地法。三、大烦恼地法六Kles/amaha%bhu%mika%h!者:一、无明Moha,愚痴为性,反于上之慧之作用也。二、放逸Prama%da,反于上之不放逸,于恶法放逸之作用也。三、懈怠Kausidya,反于上之勤,于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四、不信As/ra%ddha,反于上之行,使心不澄净之作用也。五、惛沈Stya%na,使心涽重之作用也。六、掉举Auddhatya,使心轻浮之作用也。此六法者常与恶心及有覆无记心相应,故名大烦恼地法。四、大不善地法二Akus/alamahabhu%mika%h!者:一、无惭Ahrikata%,反于上之惭,不自耻之作用也。二、无愧Anapatrapa%,反于上之愧,不他耻之作用也。此二法者,与一切之不善心相应,故名大不善地法。五、小烦恼地法十Upakles/abhu%mika%h!者:一、忿Krodha,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二、覆Mraks!a,隐藏己罪之作用也。三、悭Ma%tsarya,使于财施法施悭吝之作用也。四、嫉I^rs!ya%,妒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五、恼Prada%s/a,坚执恶事而恼乱身心之作用也。六、害Vihim%sa%,反于上之不害而行打骂他人等之作用也。七、恨Upana%ha,于忿境结怨不舍之作用也。八、谄Ma%ya%,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九、诳S/a%t!hya,欺他之作用也。十、憍Mada,染著于自法,使心贡高之作用也。此十法者,虽与恶心及有覆无记心相应而起,而唯为修道所断,不通于见道所断,又但与意识之无明相应,不通于他识,且此十法,现行各别而必非十法俱起,以此三义,故名小烦恼地法。六、不定地法八Aniyatabhu%mika%h!者:一、寻Vitarka,寻求事理之粗性作用也。二、伺Vica%ra,伺察事理之细性作用也。三、睡眠Middha,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四、恶作Kaukr!tya,思念恶作之事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五、贪Ra%ga,反于上之无贪,而贪爱顺境之作用也。六、瞋Pratigha,反于上之无瞋,瞋恚逆境之作用也。七、慢Ma%na,对于他人使心高举之作用也。八、疑Vicikitsa%,于谛理使犹豫之作用也。此八法,不入前之五地,为特殊之法,故名不定地法。第四心不相应行法十四Cittaviprayuktasam%ska%ra%h!者:一、得Pra%pti,使诸法获得于身之实法也。二、非得Apra%pti,使诸法离身之实法也。三、同分Sabha%gata%,如人趣者,使人趣之果报同一,天趣者,使天趣之果报同等,各随其趣其地,而使得同一果报之实法也。四、无想果Asam%jn^ika,于无想天之中使心心所都灭之实法也。是一种外道所执之涅槃也。五、无想定Asam%jn^isama%patti,欲得外道之无想果所修得之无心定也。六、灭尽定Nirodhasama%patti,不还或阿罗汉之圣者,为止息暂时所入之无心定也。七、命根Jivta,维持寿之实法也。八、生Ja%ti,使法生之实法也。九、住Sthiti,使法住之实法也。十、异Jara%,使法衰异之实法也。十一、灭Anityata%,使法坏灭之实法也。十二、名身Na%maka%ya,色声等之名也。十三、句身Padka%ya,诸法无常等之章句也。十四、文身Vyam%janaka%ya,名与句所依之文字也。二个已上名为身。此十四法者,为非色非心之法,而非与心相应之法,故名心不相应行法。行者,有为法之总名也。又此十四者,为五蕴中行蕴之所摄,故名行。第五无为三Asam%skr!tadharma%h者:一、择灭无为Pratisam%khya%nirodha,依正智简择力而得之寂灭法也,即涅槃也。此法能使烦恼寂灭,故名灭。二、非择灭无为Apratisam%khya%nirodha,非依择力但依缺生缘而现之寂灭法也。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故名灭。三、虚空无为Aka%s/a,无碍为性,得通行于一切之碍法中也。此三法无生住异灭四相之作为,故名无为法。
【佛学常见辞汇】
小乘俱舍宗对宇宙万有,立五位七十五法,以总括之。五位者:一、色法,有十一,即吾人依正二报所具的种种色质,内五根外五尘皆是。二、心法,有一,即六识的作用。三、心所有法,简称心所法,有四十六,系属于心王者。四、不相应行法,有十四,谓不如色法之有形,亦非如心王心所之无形,与此三法皆不相应,非心非物,乃宇宙万有变化的幻象。五、无为法,有三,谓无生灭变化之可得,而寂然常住之法,以上共七十五。请参见附表。
┌五根(眼、耳、鼻、舌、身)┐
┌色 法─┤五境(色、声、香、味、触)├───────十一┐
│ └无表色 ┘ │
│心 法─(亦名心王法,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 │
│ 身识、意识)────────────────一│
│ ┌大地法(受、想、思、触、欲、慧、念、 │
│ │ 作意、胜解、三摩地)────────十│
│ │大善地法(信、不放逸、轻安、舍、惭、愧、无贪 │
┌有为法─┤ │ 、无瞋、不害、勤)────────十│七
│ │心所法─┤大烦恼地法(痴、放逸、懈怠、不信、昏沈、 ├十
│ │ │ 掉举)─────────────六│五
宇 │ │大不善地法(无惭、无愧)──────────二│法
宙 │ │小烦恼地法(忿、覆、悭、嫉、恼、害、恨、谄 │
万 │ │ 诳、憍)────────────十│
有 │ └不不定地法(寻、伺、睡眠、恶作、贪、瞋、慢、 │
│ │ 疑)───────────────八│
│ └不相应行法(得、非得、同分、无想果、无想定、灭尽定、命 │
│ 根、生、住、异、灭、文身、名身、句身)──十四│
└无为法──(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虚空无为)──────────三┘
【佛学次第统编】
一切诸法,可以七十五法括之。立七十五法者,以一切诸法,不外有为无为二种。
有为法者,略分四种:一者色法,二者心法,三者心所法,四者不相应行法。
第一色法,有十一种。一者五根,二者五境,三者无表色。
一、五根者。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
二、五境者。
一色、二声、三香、四味、五触,如前文五蕴所述。
三、无表色。
如前文五蕴所述。
第二心法一,即心王,心王者即六识,谓:
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如前文十八界六识条所述。
第三心所法有四十六,分为六:一者大地法,二者大善地法,三者大烦恼地法,四者大不善地法,五者小烦恼地法,六者不定地法。
一、大地法有十:一受、二想、三思、四触、五欲、六慧、七念、八作意、九胜解、十三摩地。
一、受 受谓三种领纳,苦乐俱非,有差别故。
二、想 想谓于境取差别相。
三、思 思谓能令心有造作。
四、触 触谓根境识和合生,能有触对。
五、欲 欲谓希求所作事业。
六、慧 慧谓于法能有简择。
七、念 念谓于缘明记不忘。
八、作意 作意者谓能令心惊觉。
九、胜解 胜解者谓能于境印可。
十、三摩地 三摩地者谓心一境。
二、大善地法有十:一信、二不放逸、三轻安、四舍、五惭、六愧、七无贪、八无瞋、九不害、十勤,谓法恒于诸善心有彼法。
一、信 信谓令心澄净,有说于谛实业果中现前忍许,故名为信。
二、不放逸 不放逸者,修诸善法,离诸不善法。复何名修?谓此于善专注为性,能守护心,名不放逸。
三、轻安 轻安者谓心堪任。
四、舍 舍谓心平等性,无惊觉性,说名为舍。
五、惭 惭谓自增上及法增上,于所作罪,羞耻为性。
六、愧 愧谓世增上,于所作罪,羞耻为性。
七、无贪 无贪者谓贪对治,令深厌患,无著为性。
八、无瞋 无瞋者谓瞋对治,以慈为性。
九、不害 不害者谓无损恼。
十、勤 勤谓令心勇悍为性。
三、大烦恼地法有六:一痴、二放逸、三懈怠、四不信、五昏沈、六掉举,谓法恒于染污心有彼法。
一、痴 痴者所谓愚痴,即是无明、无智、无显。
二、放逸 放逸者谓不修诸善,是修诸善所对治法。
三、懈怠 懈怠者谓心不勇悍,是为勤所对治。
四、不信 不信者谓心不澄净,是为信所对治。
五、昏沈 昏沈者谓身重心重,身无堪任,心无堪任。
六、掉举 掉举者令心不静。
四、大不善地法有二:一无惭、二无愧,谓法恒于不善心有彼法。
一、无惭 于诸功德及有德者,无敬无崇,无所忌难,无所随属,说名无惭。又自观无耻,名曰无惭。
二、无愧 于诸罪过,不见怖畏,说名无愧。又观他无耻,名曰无愧。
五、小烦恼地法有十:一忿、二覆、三悭、四嫉、五恼、六害、七恨、八谄、九诳、十憍,谓法少分染污心俱。
一、忿 忿谓除瞋及害,于情非情,令心愤发,说名为忿。
二、覆 覆谓隐藏自罪,说名为覆。
三、悭 悭谓财法巧施相违,令心吝著。
四、嫉 嫉谓于他诸兴盛事,令心不喜。
五、恼 恼谓坚执诸有罪事,由此不取如理谏悔。
六、害 害谓于他能为逼迫,由此能行打骂等事。
七、恨 恨谓于忿所缘事中,数数寻思,结怨不舍。
八、谄 谄谓心曲,由此不能如实自显,或矫非拨,或设方便,令解不明。
九、诳 诳谓惑他。
十、憍 憍谓染著自法为先,令心傲逸,无所愿性。
六、不定地法有八:一寻、二伺、三睡眠、四恶作、五贪、六瞋、七慢、八疑。
一、寻 心之粗性为寻。
二、伺 心之细性为伺。
三、睡眠 谓不自在转心极昧略为性。
四、恶作 恶所作体,名为恶作。
五、贪 谓于五取蕴染爱耽著为性。
六、瞋 谓于有情乐作损害为性。
七、慢 谓对他心自举性,称量自他德类差别,心自举恃,凌懱于他。故名为慢。
八、疑 谓于谛等犹豫为性。
第四不相应行法有十四:一得、二非得、三同分、四无想果、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命根、八生、九住、十异、十一灭、十二文身、十三名身、十四句身。
一、得 谓获成就,名之为得。
二、非得 与得相违,名为非得。
三、同分 有别实物,名为同分。
四、无想果 由修无想所得之果,名无想果。
五、无想定 有法能令心心所灭,脱离心相,遮令不起,名无想定。
六、灭尽定 由止息心心所法令其不起,谓灭尽定。
七、命根 谓能持煖识之寿,名为命根。
八、生 能起名生。
九、住 能安名住。
十、异 能衰名异。
十一、灭 能坏名灭。
十二、文身 文者谓字,如说阿壹伊等字。
十三、名身 名谓作想,如说色声香味等想。
十四、句身 句者谓章,诠义究竟,如说诸行无常等章。
无为法有三:一择灭无为,二非择灭无为,三虚空无为。
一、择灭无为 择灭以离系为性,诸有漏法,远离系缚,證得解脱,名为择灭无为。
二、非择灭无为 谓能永碍未来法生,得灭异前,名非择灭无为。
三、虚空无为 虚空以无碍为性,由无障故,色于中行,为虚空无为。
七十五法
┌五根(眼、耳、鼻、舌、身)┐
┌色 法┤五境(色、声、香、味、触)├……………十一┐
│ └无表色 ┘ │
│心法(心王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一│
│ ┌大地法(受、想、思、触、欲、慧、 ┐ │
│ │ 念、作意、胜解、三摩地)……十│ │
│ │大善地法(信不放逸、轻安、舍、惭、愧 │ │
│ │ 、无贪、无瞋、不害、勤)…十│ │
│心所法┤大烦恼地法(痴、放逸、懈怠、不信、昏 │四│
┌有为法┤ │ 沈、掉举)…………………六├十│
│ │ │大不善地法(无惭、无愧)………………二│六│七
│ │ │小烦恼地法(忿、覆、悭、嫉、恼、害、 │ ├十
│ │ │ 恨、谄、诳、憍)…………十│ │五
│ │ └不定地法(寻、伺、睡眠、恶作、贪、瞋 │ │法
一切法┤ │ 、慢疑)………………………八┘ │
│ └不相应行法(得、非得、同分、无想果、无想定 │
│ 、灭尽定、命根、生、住、异、灭、 │
│ 文身、名身、句身)………………………十四│
│ ┌择灭无为 ┐ │
└无为法┤非择灭无为├………………………………………………三┘
└虚空无为 ┘
七五三
【佛学大辞典】
(杂名)称名之谱有七五三之别。天台山不断念佛发愿表白曰:「高和七五三之唱。」
(杂名)称名之谱有七五三之别。天台山不断念佛发愿表白曰:「高和七五三之唱。」
七佛药师五坛修法
【佛学大辞典】
(修法)七佛药师法与五坛之修法也。五坛之修法者,设五坛场。中坛祀大圣不动明王,南方祀军荼利明王,北方祀金刚夜叉明王,东方祀降三世明王,西方祀大威德明王,祈祷之修法也。
(修法)七佛药师法与五坛之修法也。五坛之修法者,设五坛场。中坛祀大圣不动明王,南方祀军荼利明王,北方祀金刚夜叉明王,东方祀降三世明王,西方祀大威德明王,祈祷之修法也。
八五三二
【佛学大辞典】
(杂语)八识,五法,三性,二无我也,是楞伽经唯识论所明,即法相宗之法门也。
(杂语)八识,五法,三性,二无我也,是楞伽经唯识论所明,即法相宗之法门也。
八识五重
【佛学大辞典】
(名数)法相宗之观门,就八识有五重唯识观之法,观万法唯识由浅至深为五重之观想也。(参见:五重唯识)
(名数)法相宗之观门,就八识有五重唯识观之法,观万法唯识由浅至深为五重之观想也。(参见:五重唯识)
九十五种外道
【佛学大辞典】
(名数)外道之总数。(参见:外道)
(名数)外道之总数。(参见:外道)
外道
【佛学大辞典】
(术语)于佛教外立道者。为邪法而在真理之外者。资持记上之一曰:「言外道者,不受佛化,别行邪法。」天台净名疏一之本曰:「法外妄解,斯称外道。」三论玄义上曰:「至妙虚通,目之为道。心游道外,故名外道。」圆觉经集注中曰:「心行理外,故名外道。」梵网经上曰:「天魔外道,相视如父母。」法华经譬喻品曰:「未曾念外道典籍。」圆觉经曰:「汝善男子,当护末世是修行者,无令恶魔及诸外道恼身心。」外道之种类不一。百论有「二天三仙」,四宗论及入大乘论有「四外道」,维摩经,涅槃经等有「六师」,唯识论有「十三外道」,瑜伽论有「十六外论师」,外道小乘涅槃论有「二十种」,大日经有「三十种」,涅槃经,僧祇律等有「九十五种」,华严经,智度论等有「九十六种」。以下逐项详说之。
【佛学常见辞汇】
于佛教以外立道,或道外之道,称为外道,亦即真理以外的邪教。
(术语)于佛教外立道者。为邪法而在真理之外者。资持记上之一曰:「言外道者,不受佛化,别行邪法。」天台净名疏一之本曰:「法外妄解,斯称外道。」三论玄义上曰:「至妙虚通,目之为道。心游道外,故名外道。」圆觉经集注中曰:「心行理外,故名外道。」梵网经上曰:「天魔外道,相视如父母。」法华经譬喻品曰:「未曾念外道典籍。」圆觉经曰:「汝善男子,当护末世是修行者,无令恶魔及诸外道恼身心。」外道之种类不一。百论有「二天三仙」,四宗论及入大乘论有「四外道」,维摩经,涅槃经等有「六师」,唯识论有「十三外道」,瑜伽论有「十六外论师」,外道小乘涅槃论有「二十种」,大日经有「三十种」,涅槃经,僧祇律等有「九十五种」,华严经,智度论等有「九十六种」。以下逐项详说之。
【佛学常见辞汇】
于佛教以外立道,或道外之道,称为外道,亦即真理以外的邪教。
十五心
【佛学大辞典】
(名数)经过小乘俱舍宗(参见:道之念数也。见见道)
(名数)经过小乘俱舍宗(参见:道之念数也。见见道)
十五尊
【佛学大辞典】
(名数)真言行者以十五尊而成一身:第一以根本命金刚为行者之名。根本命金刚者,五部中金刚萨埵之名,是为根本。故下文谓极秘密中秘,此名五部源。命者名也,言意为命世之金刚萨埵,于五萨埵中随取其一也。明为缚曰吽。第二以释轮为座,天帝释也,一名因陀罗,此云帝,又曰主。居妙高山顶善法堂中,有常住金刚界大曼荼罗三十七尊。此曼荼罗为释轮,轮者方坛也,名为大因陀罗,是地地之名也。行者当住于坚胜金刚座妙高山王顶大因陀罗轮坛上,明为斫羯罗。第三第四两尊之多罗为二目。第五毗俱胝为耳。此二尊,是观音之眷属也。下文谓多罗毗俱胝,并是羯磨部。于此摄羯磨部四菩萨,此金刚界在西向东,故以西方二尊为耳目,能以此身作事业,故属于羯磨部。明为多罗,斫刍,必哩俱胝。第六吉祥为口舌,是文殊也,又为莲华部之利菩萨。行者在东向西,故又以西方尊为口舌。此文殊者,般若藏也。故为行者口舌而作转法轮。此摄贤劫十六尊等,明谓为曼殊室利耶。第七喜戏为鼻端,是金刚喜戏菩萨也。举初之一而摄八供养菩萨,故下文谓喜戏名供养,明为缚曰罗啰底。第八金刚,第九观自在,以此二菩萨为两手臂。于此二菩萨摄金刚莲华部八菩萨,故下文云右臂观音部,左臂金刚业。右者慧,故为莲华开觉;左者定,故为金刚降伏。明为缬哩(观音),吽(金刚)。第十三世,第十一不动尊,以此二明王为两膝脚。于此二明王摄四摄菩萨,故下文云三世不动尊,即名四摄智。右观不动,左观降三世,即菩提心调伏降魔之四摄也。于此使者众摄五大尊及塔下方之诸执金刚神等,明为悉但隶路枳也(三世),左摧吽(不动)。第十二心为遍照尊。虽于五部佛中随得何佛,然必以大日为五佛心,明为鍐。第十三脐为虚空眼,此佛眼佛母菩萨能摄破七曜二十八宿一切天,故下文谓虚空眼外持。佛母能孕诸佛,故为行者之脐,明云欠室利。第十四虚空宝为冠,于此虚空藏菩萨摄宝部之四摄菩萨,故下文谓顶上摩尼属。五轮持身时,顶为空轮,故为虚空宝。大日经谓诸菩萨欠字安顶上者,即此义也。明为阿迦舍么隶。第十五相好为金刚日,此宝部金刚光菩萨,是一切如来自性之光明,故为行者之相好。下文谓金刚光彼岸,于此摄四摄四波罗蜜菩萨,是如来四八之相好,能遍摄法界之相好,明云帝儒吽。以此十五尊共为一佛身。如世月团圆,佛性亦如月。此十五尊能摄五部三部三十七尊,互为同体,更无二味,通能成五部五法。出于瑜祇经金刚萨埵菩提心内作业灌顶悉地品同疏。
(名数)真言行者以十五尊而成一身:第一以根本命金刚为行者之名。根本命金刚者,五部中金刚萨埵之名,是为根本。故下文谓极秘密中秘,此名五部源。命者名也,言意为命世之金刚萨埵,于五萨埵中随取其一也。明为缚曰吽。第二以释轮为座,天帝释也,一名因陀罗,此云帝,又曰主。居妙高山顶善法堂中,有常住金刚界大曼荼罗三十七尊。此曼荼罗为释轮,轮者方坛也,名为大因陀罗,是地地之名也。行者当住于坚胜金刚座妙高山王顶大因陀罗轮坛上,明为斫羯罗。第三第四两尊之多罗为二目。第五毗俱胝为耳。此二尊,是观音之眷属也。下文谓多罗毗俱胝,并是羯磨部。于此摄羯磨部四菩萨,此金刚界在西向东,故以西方二尊为耳目,能以此身作事业,故属于羯磨部。明为多罗,斫刍,必哩俱胝。第六吉祥为口舌,是文殊也,又为莲华部之利菩萨。行者在东向西,故又以西方尊为口舌。此文殊者,般若藏也。故为行者口舌而作转法轮。此摄贤劫十六尊等,明谓为曼殊室利耶。第七喜戏为鼻端,是金刚喜戏菩萨也。举初之一而摄八供养菩萨,故下文谓喜戏名供养,明为缚曰罗啰底。第八金刚,第九观自在,以此二菩萨为两手臂。于此二菩萨摄金刚莲华部八菩萨,故下文云右臂观音部,左臂金刚业。右者慧,故为莲华开觉;左者定,故为金刚降伏。明为缬哩(观音),吽(金刚)。第十三世,第十一不动尊,以此二明王为两膝脚。于此二明王摄四摄菩萨,故下文云三世不动尊,即名四摄智。右观不动,左观降三世,即菩提心调伏降魔之四摄也。于此使者众摄五大尊及塔下方之诸执金刚神等,明为悉但隶路枳也(三世),左摧吽(不动)。第十二心为遍照尊。虽于五部佛中随得何佛,然必以大日为五佛心,明为鍐。第十三脐为虚空眼,此佛眼佛母菩萨能摄破七曜二十八宿一切天,故下文谓虚空眼外持。佛母能孕诸佛,故为行者之脐,明云欠室利。第十四虚空宝为冠,于此虚空藏菩萨摄宝部之四摄菩萨,故下文谓顶上摩尼属。五轮持身时,顶为空轮,故为虚空宝。大日经谓诸菩萨欠字安顶上者,即此义也。明为阿迦舍么隶。第十五相好为金刚日,此宝部金刚光菩萨,是一切如来自性之光明,故为行者之相好。下文谓金刚光彼岸,于此摄四摄四波罗蜜菩萨,是如来四八之相好,能遍摄法界之相好,明云帝儒吽。以此十五尊共为一佛身。如世月团圆,佛性亦如月。此十五尊能摄五部三部三十七尊,互为同体,更无二味,通能成五部五法。出于瑜祇经金刚萨埵菩提心内作业灌顶悉地品同疏。
十五鬼神
【佛学大辞典】
(异类)恼童子之十五鬼神也。
(异类)恼童子之十五鬼神也。
十五智断
【佛学大辞典】
(名数)十五之智德与断德也。涅槃经曰:「月爱三昧从初一日至十五日,光色渐渐增长,又从十六日至三十日光色渐渐损减。」是以光色增长譬十五智德之摩诃般若,以光色渐减,譬断德之无累解脱。以地前之三十心为三智断,十地为十智断,等觉妙觉各为一智断,合为十五智断也。以月之体譬法身。见法华玄义五之一。
(名数)十五之智德与断德也。涅槃经曰:「月爱三昧从初一日至十五日,光色渐渐增长,又从十六日至三十日光色渐渐损减。」是以光色增长譬十五智德之摩诃般若,以光色渐减,譬断德之无累解脱。以地前之三十心为三智断,十地为十智断,等觉妙觉各为一智断,合为十五智断也。以月之体譬法身。见法华玄义五之一。
十五种无明
【佛学大辞典】
(名数)(参见:无明)
【佛学大辞典】
(名数)一根本无明,由无始之际,一念不觉,而长夜昏迷,不了真理,能生一切之诸惑烦恼者名之。二枝末无明,心心所相应而起,有贪瞋慢疑见等之烦恼者名之。三共无明,一切结使共相造作一切之诸业者名之。四不共无明,第七识别体之相无,妄起染心障蔽无漏之圣法而恒无间断者名之。五相应无明,第七识恒与贪痴见慢四惑相应而起者名之。六不相应无明,缘粗显之境不与馀识相应者名之。七迷理无明,根本无明,障中道之理而不能显发者名之。八迷事无明,见思之烦恼,障蔽生死之事而不能出离者名之。九独头无明,妄觉之心不缘外境,孤立生起,生已增广者名之。十俱行无明,心心所之法常相随逐而曾不舍离者名之。十一覆业无明,一切之结使覆蔽诸业,使人不知名誉利养恭敬等者名之。十二发业无明,以贪疑我见慢等悉能发生一切恶业而名。十三种子子时无明,种子者藏识,子时者子刻也。子时为十二时之首,藏识为诸识之首,故以为喻。染习此种子在于藏识中而未发显者名之。十四行业果无明,以十二因缘中无明,行,爱,取,有之五者烦恼,为业因,他之七者为苦果而名。十五惑无明,以名俱生分别及根本随烦恼等之惑。见毗婆沙论二。
【三藏法数】
(出鞞婆撤论)
〔一、根本无明〕,谓从无始之际,一念不觉,长夜昏迷,不了真理,能生一切诸惑烦恼,是为根本无明。
〔二、枝末无明〕,谓心、心所法相应而起,即有贪瞋慢疑见等烦恼,是为枝末无明。(心、心所法者,心即心王,心所即受想行也。)
〔三、共无明〕,谓一切结使,共相造作一切诸业,是为共无明。(结使者,谓一切烦恼,能缠缚驱使于人入于生死也。)
〔四、不共无明〕,谓第七识无别体相,妄起染心,障蔽无漏圣法,恒不间断,是为不共无明。(第七识,即意识也。无漏者,谓不漏落生死也。)
〔五、相应无明〕,谓第七识,恒与贪痴见慢四惑相应而起,是为相应无明。
〔六、不相应无明〕,谓第七识,不与馀识外缘粗显之境相应,是为不相应无明。(粗显之境者,谓色等五尘之境也。)
〔七、迷理无明〕,谓根本无明,障于中道之理,不能显发,是为迷理无明。
〔八、迷事无明〕,谓见、思烦恼障蔽生死之事,不能出离,是为迷事无明。
〔九、独头无明〕,谓妄觉之心,不缘外境,孤然生起,生已增广,是为独头无明。
〔十、俱行无明〕,谓心、心所法,常相随逐,曾不舍离,是为俱行无明。
〔十一、覆业无明〕,谓一切结使,覆蔽诸业,不令人知,恐失名誉、利养、恭敬等,是为覆业无明。
〔十二、发业无明〕,谓贪痴我见慢等,悉能发生一切恶业,是为发业无明。
〔十三、种子、子时无明〕,种子者,谓第八藏识,含藏一切染净种子也。子时者,子为十二时之首,以喻藏识为诸识之首也。盖染习种子,蕴在藏识之中,未发显时,是为种子、子时无明。
〔十四、行业果无明〕,谓于十二因缘中,无明、行、爱、取、有,五者,烦恼是业因;识等七者,是苦果,是为行业果无明。(十二因缘者,一无明、二行、三识、四名色、五六入、六触、七受、八爱、九取、十有、十一生、十二老死也。)
〔十五、惑无明〕,谓俱生分别及根本随烦恼等惑,是为惑无明。(俱生分别者,谓最初托胎,一念之识,与形俱生,即有分别也。根本随烦恼者,即前根本无明也。)
(名数)(参见:无明)
【佛学大辞典】
(名数)一根本无明,由无始之际,一念不觉,而长夜昏迷,不了真理,能生一切之诸惑烦恼者名之。二枝末无明,心心所相应而起,有贪瞋慢疑见等之烦恼者名之。三共无明,一切结使共相造作一切之诸业者名之。四不共无明,第七识别体之相无,妄起染心障蔽无漏之圣法而恒无间断者名之。五相应无明,第七识恒与贪痴见慢四惑相应而起者名之。六不相应无明,缘粗显之境不与馀识相应者名之。七迷理无明,根本无明,障中道之理而不能显发者名之。八迷事无明,见思之烦恼,障蔽生死之事而不能出离者名之。九独头无明,妄觉之心不缘外境,孤立生起,生已增广者名之。十俱行无明,心心所之法常相随逐而曾不舍离者名之。十一覆业无明,一切之结使覆蔽诸业,使人不知名誉利养恭敬等者名之。十二发业无明,以贪疑我见慢等悉能发生一切恶业而名。十三种子子时无明,种子者藏识,子时者子刻也。子时为十二时之首,藏识为诸识之首,故以为喻。染习此种子在于藏识中而未发显者名之。十四行业果无明,以十二因缘中无明,行,爱,取,有之五者烦恼,为业因,他之七者为苦果而名。十五惑无明,以名俱生分别及根本随烦恼等之惑。见毗婆沙论二。
【三藏法数】
(出鞞婆撤论)
〔一、根本无明〕,谓从无始之际,一念不觉,长夜昏迷,不了真理,能生一切诸惑烦恼,是为根本无明。
〔二、枝末无明〕,谓心、心所法相应而起,即有贪瞋慢疑见等烦恼,是为枝末无明。(心、心所法者,心即心王,心所即受想行也。)
〔三、共无明〕,谓一切结使,共相造作一切诸业,是为共无明。(结使者,谓一切烦恼,能缠缚驱使于人入于生死也。)
〔四、不共无明〕,谓第七识无别体相,妄起染心,障蔽无漏圣法,恒不间断,是为不共无明。(第七识,即意识也。无漏者,谓不漏落生死也。)
〔五、相应无明〕,谓第七识,恒与贪痴见慢四惑相应而起,是为相应无明。
〔六、不相应无明〕,谓第七识,不与馀识外缘粗显之境相应,是为不相应无明。(粗显之境者,谓色等五尘之境也。)
〔七、迷理无明〕,谓根本无明,障于中道之理,不能显发,是为迷理无明。
〔八、迷事无明〕,谓见、思烦恼障蔽生死之事,不能出离,是为迷事无明。
〔九、独头无明〕,谓妄觉之心,不缘外境,孤然生起,生已增广,是为独头无明。
〔十、俱行无明〕,谓心、心所法,常相随逐,曾不舍离,是为俱行无明。
〔十一、覆业无明〕,谓一切结使,覆蔽诸业,不令人知,恐失名誉、利养、恭敬等,是为覆业无明。
〔十二、发业无明〕,谓贪痴我见慢等,悉能发生一切恶业,是为发业无明。
〔十三、种子、子时无明〕,种子者,谓第八藏识,含藏一切染净种子也。子时者,子为十二时之首,以喻藏识为诸识之首也。盖染习种子,蕴在藏识之中,未发显时,是为种子、子时无明。
〔十四、行业果无明〕,谓于十二因缘中,无明、行、爱、取、有,五者,烦恼是业因;识等七者,是苦果,是为行业果无明。(十二因缘者,一无明、二行、三识、四名色、五六入、六触、七受、八爱、九取、十有、十一生、十二老死也。)
〔十五、惑无明〕,谓俱生分别及根本随烦恼等惑,是为惑无明。(俱生分别者,谓最初托胎,一念之识,与形俱生,即有分别也。根本随烦恼者,即前根本无明也。)
十五尊观音
【佛学大辞典】
(名数)一、正观音,二、千手观音,三、马头观音,四、十一面观音,五、准胝观音,六、如意轮观音,七、不空罥索观音,八、白衣观音,九、叶衣观音,十、水月观音,十一、杨柳观音,十二、阿摩观音,十三、多罗观音,十四、青颈观音,十五、香王观音。见诸尊真言句义抄中。
(名数)一、正观音,二、千手观音,三、马头观音,四、十一面观音,五、准胝观音,六、如意轮观音,七、不空罥索观音,八、白衣观音,九、叶衣观音,十、水月观音,十一、杨柳观音,十二、阿摩观音,十三、多罗观音,十四、青颈观音,十五、香王观音。见诸尊真言句义抄中。
十恶五逆
【佛学大辞典】
(术语)十恶有三品,故有三途之异,五逆则必堕于无间地狱。(参见:五逆)
(术语)十恶有三品,故有三途之异,五逆则必堕于无间地狱。(参见:五逆)
五逆
【佛学大辞典】
(术语)又曰五无间业。罪恶极逆于理,故谓之逆。是为感无间地狱苦果之恶业,故谓之无间业。此有三乘通相之五逆,大乘别途之五逆,同类之五逆,提婆之五逆等。
【佛学常见辞汇】
(参见:五逆罪)
【佛学次第统编】
言五逆者
一、杀父母 谓父母养育,恩同天地,为子者当竭力孝养奉事,以报其恩,况行杀逆。若行此事,是为逆罪,即堕地狱。
二、破和合僧 谓比丘集众,行布萨时,和合作法。若后来者,当随顺寂默,或当出避。若以瞋恶之心,破其法事,令不和合,是为逆罪。
三、出佛身血 谓佛是一切众生慈父,能令众生,悟明自心,出离苦趣。众生历劫供养,不能报其恩德万一,而况出其身血。若行此事,是为逆罪。(凡恶心毁坏佛像,皆即出佛身血也)。
四、杀阿罗汉 阿罗汉为众生所应供养恭敬,况行杀逆。若行此事,是为逆罪。
五、破羯磨僧 羯磨华言作法办事,谓比丘受具足戒,或行忏悔法时,当依和尚阿阇黎行羯磨法,作法成就,方为得戒。若有人见者,当随顺寂默,或当出避。若以恶心破其作法,令不得戒,是为逆罪。
【三藏法数】
(出华严孔目)
〔一、杀父母〕,谓父母养育,恩同天地,为子者,当竭力孝养奉事,以报其恩,况行杀逆;若行此事,是为逆罪,即堕地狱。四分律云:若杀父母者,不许出家受具足戒也。(具足戒者,即二百五十戒也。)
〔二、破和合僧〕,谓比丘集众行布萨时,和合作法,若后来者,当随顺寂默,或当出避。若以瞋恶之心,破其法事,令不和合,是为逆罪。律云:破和合僧者,不许出家受具足戒也。(梵语比丘,华言乞士。梵语布萨,华言净住。)
〔三、出佛身血〕,谓佛是一切众生慈父,能令众生悟明自心,出离苦趣。众生历劫供养,不能报其恩德万一,而况出其身血;若行此事,是为逆罪。兴起行经云:提婆达多推出掷佛,山神接之,迸一小石,伤佛足指,即有血出,以此因缘后堕地狱。(梵语提婆达多,华言天热。)
〔四、杀阿罗汉〕,梵语阿罗汉,华言无学。谓无法可学。又名应供,应受人天供养故也。众生即当供养恭敬,以为种福之田,况行杀逆;若行此事,是为逆罪。律云:杀阿罗汉者,不许出家受具足戒也。
〔五、破羯磨僧〕,梵语羯磨,华言作法办事。谓比丘受具足戒,或行忏悔法时,当依和尚阿阇黎行羯磨法,作法成就,方为得戒,若有人见者,当随顺寂默,或当出避。若以恶心,破其作法,令不得戒,是为逆罪。律云:破羯磨者,不许出家受具足戒也。(和尚,梵语邬波遮迦。于阗国翻和尚,华言力生。梵语阿阇黎,华言轨范。)
(术语)又曰五无间业。罪恶极逆于理,故谓之逆。是为感无间地狱苦果之恶业,故谓之无间业。此有三乘通相之五逆,大乘别途之五逆,同类之五逆,提婆之五逆等。
【佛学常见辞汇】
(参见:五逆罪)
【佛学次第统编】
言五逆者
一、杀父母 谓父母养育,恩同天地,为子者当竭力孝养奉事,以报其恩,况行杀逆。若行此事,是为逆罪,即堕地狱。
二、破和合僧 谓比丘集众,行布萨时,和合作法。若后来者,当随顺寂默,或当出避。若以瞋恶之心,破其法事,令不和合,是为逆罪。
三、出佛身血 谓佛是一切众生慈父,能令众生,悟明自心,出离苦趣。众生历劫供养,不能报其恩德万一,而况出其身血。若行此事,是为逆罪。(凡恶心毁坏佛像,皆即出佛身血也)。
四、杀阿罗汉 阿罗汉为众生所应供养恭敬,况行杀逆。若行此事,是为逆罪。
五、破羯磨僧 羯磨华言作法办事,谓比丘受具足戒,或行忏悔法时,当依和尚阿阇黎行羯磨法,作法成就,方为得戒。若有人见者,当随顺寂默,或当出避。若以恶心破其作法,令不得戒,是为逆罪。
【三藏法数】
(出华严孔目)
〔一、杀父母〕,谓父母养育,恩同天地,为子者,当竭力孝养奉事,以报其恩,况行杀逆;若行此事,是为逆罪,即堕地狱。四分律云:若杀父母者,不许出家受具足戒也。(具足戒者,即二百五十戒也。)
〔二、破和合僧〕,谓比丘集众行布萨时,和合作法,若后来者,当随顺寂默,或当出避。若以瞋恶之心,破其法事,令不和合,是为逆罪。律云:破和合僧者,不许出家受具足戒也。(梵语比丘,华言乞士。梵语布萨,华言净住。)
〔三、出佛身血〕,谓佛是一切众生慈父,能令众生悟明自心,出离苦趣。众生历劫供养,不能报其恩德万一,而况出其身血;若行此事,是为逆罪。兴起行经云:提婆达多推出掷佛,山神接之,迸一小石,伤佛足指,即有血出,以此因缘后堕地狱。(梵语提婆达多,华言天热。)
〔四、杀阿罗汉〕,梵语阿罗汉,华言无学。谓无法可学。又名应供,应受人天供养故也。众生即当供养恭敬,以为种福之田,况行杀逆;若行此事,是为逆罪。律云:杀阿罗汉者,不许出家受具足戒也。
〔五、破羯磨僧〕,梵语羯磨,华言作法办事。谓比丘受具足戒,或行忏悔法时,当依和尚阿阇黎行羯磨法,作法成就,方为得戒,若有人见者,当随顺寂默,或当出避。若以恶心,破其作法,令不得戒,是为逆罪。律云:破羯磨者,不许出家受具足戒也。(和尚,梵语邬波遮迦。于阗国翻和尚,华言力生。梵语阿阇黎,华言轨范。)
入堂五法
【佛学大辞典】
(名数)戒律宗入法堂当守五种之法规。(参见:入众五法)
(名数)戒律宗入法堂当守五种之法规。(参见:入众五法)
入众五法
【佛学大辞典】
(名数)戒律入僧伽中当守五种之规法。五分律曰:「佛言入众应以五法:一下意、二慈心、三恭敬、四知次第、五不说馀事。」
(名数)戒律入僧伽中当守五种之规法。五分律曰:「佛言入众应以五法:一下意、二慈心、三恭敬、四知次第、五不说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