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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五家
(1).五户。古代以为户籍编制的基层单位。 周 代以五家为一比, 春秋 时 齐国 管仲 以五家为一轨。周礼·地官·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管子·小匡:“制五家为轨,轨有长,六轨为邑。”
(2).指 黄帝 、 高阳 、 高辛 、 唐尧 、 虞舜 五帝。史记·天官书论:“自初生民以来,世主曷尝不历日月星辰?及至五家、三代,绍而明之。” 张守节 正义:“五家, 黄帝 、 高阳 、 高辛 、 唐 虞 、 尧 舜 也。”
(3).指 黄帝 、 颛顼 、 夏 、 殷 、 周 五代的历法。史记·太史公自序:“五家之文怫异,维 太初 之元论。” 张守节 正义:“五家谓 黄帝 、 顓頊 、 夏 、 殷 、 周 之历。”
(4).指传春秋的 左氏 、 公羊氏 、 穀梁氏 、 邹氏 、 夹氏 五人。 何休 《〈公羊传〉序》“传春秋者非一” 唐 徐彦 疏:“旧云,传春秋者非一者,谓本出 孔子 ,而《传》五家。”参阅 唐 陆德明 经典释文卷一。
(5).指治春秋穀梁传的 尹更始 、 刘向 、 周庆 、 丁姓 、 王彦 五人。后汉书·贾逵传:“虽为古学,兼通五家《穀梁》之説。” 李贤 注:“五家,谓 尹更始 、 刘向 、 周庆 、 丁姓 、 王彦 等,皆为《穀梁》。”
(6).谓五行家。后汉书·桓郁传:“帝自制《五家要説章句》,令 郁 校定於 宣明殿 。” 李贤 注:“此言‘五家’,即谓五行之家也。”
(7).指 北周 、 北齐 、 南朝 梁 、 南朝 陈 、 隋 五朝。新唐书·令狐德棻传:“议者以 魏 有 魏收 , 魏澹 二家,书为已详,惟五家史当立。 德棻 更与秘书郎 岑文本 、殿中侍御史 崔仁师 次 周 史,中书舍人 李百药 次 齐 史,著作郎 姚思廉 次 梁 、 陈 二史,秘书监 魏徵 次 隋 史,左僕射 房玄龄 总监。脩撰之原,自 德棻 发之。”
(8).今文经学家指 唐 、 虞 、 夏 、 殷 、 周 五代。 清 刘书年 《周时书分四代》:“三科之条,五家之教。三科,谓 虞 、 夏 一科, 商 一科, 周 一科也。古文家説也。五家,谓 唐 一家, 虞 一家, 夏 一家, 殷 一家, 周 一家也。今文家説也。” 章炳麟 《訄书·正名杂义》:“夫三科五家,文质各异。”
《漢語大詞典》:比长(比長)
古代乡官名。 周 代五户居民为一比,有比长管理。周礼·地官·比长:“比长: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亲。有辠奇衺,则相反。”逸周书·大聚:“教芧与树艺,比长立职,与田畴皆通。” 清 恽敬 《三代因革论七》:“《周官》乡大夫之属:比长、閭胥、族师、党正,乡官也。”
《漢語大詞典》:五长(五長)
五种优点、长处。 宋 苏轼 《求婚启》:“伏承令女第二小娘子,庆闈擢秀,岂独 卫公 之五长。”按,此指 晋 卫瓘 女“种贤而多子,美而长、白。”见晋书·后妃传上·惠贾皇后
《漢語大詞典》:五保
(1).古代户籍制度。百姓以五户为伍而相保,故名“五保”。周礼·地官·大司徒:“五家为比,使之相保。” 清 袁枚 随园随笔·杂记:“读 欧公 《杜杞墓志》称 闽 俗贪嗇,有老而生子者,父兄多不举,虑分家产故也。 杜公 上书请立五保,俾民相察,有犯者置之法。”
(2). 宋 王安石 变法,于 熙宁 三年实行保甲制,十家相保,一人为长,相互检察;五保为一大保。 宋 苏轼 《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自祖宗已来,每有赦令,必曰凡欠官物,无侵欺盗用、及虽有侵盗而本家及五保人无家业者,并与除放。”参阅宋史·兵志六
(3).合作化后的农村,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人实行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以及儿童保教、老人死后保葬的制度,简称为“五保”。 张峻 《家乡夜曲》:“像他老那大年纪,又是独身汉,应该享受五保。”
《漢語大詞典》:五户丝(五户絲)
元 代的一种赋税。按规定每五户出丝一斤。史记·食货志三:“五户丝,丙申年,分拨 寧海州 一万户。”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六章第六节:“政府规定诸王、公主、驸马得江南分地者,于一万户田租中输钞百锭,准中原五户丝数,分赐给诸投下,谓之‘江南户钞’。”
《漢語大詞典》:连伍(連伍)
(1).谓车骑连续不断。
(2).古代户籍以五户为伍,连伍指连坐同伍。晋书·段灼传:“重行不顺时之令,竟连伍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