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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续上)
对义
律义
义终
义让
义女
义井
旌义
义守
义甲
义博
贼义
五义
显义
义法
学义
《漢語大詞典》:对义(對義)
旧时科举考试科目之一。从儒家经籍中摘句为题,考生根据经义解题作文。 宋 俞文豹 吹剑录外集:“ 晦庵 省试,经题出‘刚中而应’,连案者云:‘此句凡七出。’先生嘿数止五出,乃据所记对义。”资治通鉴·后汉隐帝乾祐二年“有举人呼噪於贡院门” 元 胡三省 注:“其进士试诗、赋、文、策、帖经、对义。”
《漢語大詞典》:律义(律義)
疏解律令的意义。 宋 时一度为考试科目之一。宋史·选举志一:“﹝ 太平兴国 ﹞八年,进士、诸科始试律义十道,进士免帖经。明年,惟诸科试律,进士復帖经。”
《漢語大詞典》:义终(義終)
犹善终。礼记·祭法:“ 尧 能赏均刑法以义终, 舜 勤众事而野死, 鯀 鄣鸿水而殛死。” 郑玄 注:“义终,谓既禪二十八载乃死也。”
分類:善终
《漢語大詞典》:义让(義讓)
基于大义的谦让。后汉书·皇后纪上·光烈阴皇后:“以贵人有母仪之美,宜立为后,而固辞弗敢当,列於媵妾。朕嘉其义让。”后汉书·窦宪传:“ 宪 以前太尉 邓彪 有义让,先帝所敬,而仁厚委随,故尊崇之。”
《國語辭典》:义女(義女)  拼音:yì nǚ
认来的而非亲生的女儿。《红楼梦》第一三回:「小丫鬟名宝珠者,因见秦氏身无所出,乃甘心愿为义女,誓任摔丧驾灵之任。」
《漢語大詞典》:义井(義井)
供公众汲用之井。 唐 张说 《玄识闍黎庐墓碑》:“置义井,取施无求报。” 明 沈榜 《宛署杂记·古迹》:“﹝义井﹞在县南,离京二十里。 金章宗 皇帝过此,饮水味甘,封为义井。”
分類:公众
《骈字类编》:旌义(旌义)
唐书刘昌传初城平凉当劫盟后将士骸骨不藏昌始命瘗之夕梦若诣昌厚谢者昌具以闻德宗下诏哀痛出衣数百称官为赛具敛以棺槥分建二冢大将曰旌义冢士曰怀忠冢葬浅水原诏翰林学士为铭识其所昌盛陈兵卫具牢醴率诸将素服临之边兵莫不感泣
《韵府拾遗 有韵》:义守(义守)
杨维桢方竹赋圆以智行兮方以义守
《國語辭典》:义甲(義甲)  拼音:yì jiǎ
假指甲。唐人弹筝时所用。唐。刘言史 乐府杂词三首之二:「月光如雪金阶上,迸却颇梨义甲声。」
《韵府拾遗 药韵》:义博(义博)
北齐书杜弼传世宗曰凡欲持论宜有定指那得广包众理欲以多端自固弼曰大王威德事兼众美义博故言博非义外施言
《漢語大詞典》:贼义(賊義)
毁弃道义。孟子·梁惠王下:“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 三国 魏 曹植 《籍田说》:“富而慢,贵而骄,残仁贼义,甘财悦色,亦君子之蝎乎?” 明 何心隐 《原学原讲》:“且 杨 之所不为天下利者,非故不为以贼义也,亦非故贼义以无君於天下而不为天下利也。”
分類:毁弃道义
《漢語大詞典》:五义(五義)
谓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国语·周语中:“五声昭德,五义纪宜。” 韦昭 注:“五义,谓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也。”参见“ 五常 ”。
分類:母慈
《國語辭典》:五常  拼音:wǔ cháng
1.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等五种伦常道德。《书经。泰誓下》:「今商王受,狎侮五常。」唐。孔颖达。正义:「五常即五典,谓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者。」
2.金、木、水、火、土五行。《礼记。乐记》:「道五常之行,使之阳而不散、阴而不密。」汉。郑玄。注:「五常,五行也。」《周书。卷四。明帝纪》:「天地有穷已,五常有推移,人安得长在,是以生而有死者,物理之必然。」
3.仁、义、礼、智、信。《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夫仁谊礼知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饬也。」
4.古代指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之间的五种伦理体系关系。元。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一○。御史五常》:「人之所以读书为士君子者,正欲为五常之主张也。使我今日谢绝故旧,是为御史而无一常。」也作「五伦」。
5.三国蜀马良兄弟五人。他们的字中都有「常」字,时称为「五常」。《三国志。卷三九。蜀书。董刘马陈董吕传。马良》:「兄弟五人,并有才名,乡里为之谚曰:『马氏五常,白眉最良。』」
《漢語大詞典》:显义(顯義)
(1).发扬正义。 汉 扬雄 《长杨赋》:“今朝廷纯仁,遵道显义,并包书林。”后汉书·齐武王縯传论:“及其发举大谋,在仓卒扰攘之中,使信先成於敌人,赦 岑彭 以显义,若此足以见其度矣。” 三国 魏 曹植 《七启》:“君子乐奋节以显义,烈士甘危躯以成仁。”
(2).谓显著而重要的事义。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议对:“郊祀必洞於礼,戎事必练於兵,佃穀先晓於农,断讼务精於律;然后标以显义,约以正辞。”
分類:发扬显著
《漢語大詞典》:义法(義法)
(1).旧指合乎某种道义标准的法律。荀子·王霸:“所以为布陈於国家刑法者,则举义法也。” 汉 刘向 新序·杂事三:“若先王( 燕昭王 )之报怨雪丑,夷万乘之 齐 ,收八百年之积,及其弃羣臣之日,餘令詔后嗣之义法。执政任事,循法令,顺庶孽,施及萌隶,皆可以教后世。”
(2).义理法则。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 孔子 ﹞论史记旧闻,兴于 鲁 而次春秋,上记 隐 ,下至 哀 之获麟,约其辞文,去其烦重,以制义法,王道备,人事浹。”
(3). 桐城 派古文家亦以称著文应遵循的准则。 清 方苞 《书〈货殖传〉后》:“春秋制义法,自 太史公 发之,而后之深于文者亦具焉。” 刘师培 《论近世文学之变迁》:“其墨守 桐城 文派者,亦囿於义法,未能神明变化。”
《漢語大詞典》:学义(學義)
犹学问,学识。后汉书·儒林传·洼丹:“ 丹 学义研深,家宗之,称为大儒。”宋书·向柳传:“ 植 弟 柳 ,字 玄季 ,有学义才能,立身方雅。”世说新语·文学“于时 竺法深 、 孙兴公 悉共听” 刘孝标 注引 庾法畅 《人物论》:“ 法深 学义渊博,名声蚤著。”
分類:学问学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