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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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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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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77,分6页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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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
天职
回教圣战
公义务
道德义务
票活
条约
赴义
宪法
兵役
正丁
欠税
管收
儿女债
主体
全丁
《國語辭典》:
天职(天職)
拼音:
tiān zhí
1.上天的职责。《荀子。天论》:「天职既立,天功既成。」
2.上天赋予的职责。《孟子。万章下》:「弗与共天位也,弗与治天职也。」《宋史。卷四一七。列传。谢方叔》:「崇俭德以契天理,储人才以供天职,恢远略以需天讨,行仁政以答天意。」
3.人所应尽的职分。如:「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是警察的天职。」
分類:
上天
天授
授与
职任
职分
义务
四时
治理
时运
运行
政事
行与
万物
生长
《国语辞典》:
回教圣战(回教圣战)
拼音:
huí jiào shèng zhàn
指回教徒所负以个人生命财产捍卫信仰的义务。有用心、用舌、用手、及用剑四种履行方法,其中用剑的方式是指以性命和不信者及回教敌人相搏。但现代的回教特别强调圣战是指个人与内在自我的交战,只有在回教信仰遭遇危难的情形下,才可采取自卫手段而与他人作战。
分类:
回教徒
个人
人生
生命
财产
捍卫
信仰
义务
《国语辞典》:
公义务(公义务)
拼音:
gōng yì wù
指人民对国家与社会所应负的义务,包括纳税、服役、接受义务教育等等。也称为「公共义务」。
分类:
人民
对国
国家
社会
会所
义务
纳税
服役
接受
等等
《漢語大詞典》:
道德义务
简称“义务”。个人对他人、集体和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大致包括对他人和对社会两大类:前者是对自己的家庭、亲属、朋友、同事等应尽的责任,后者是对祖国、民族、集体等应尽的责任。是人们基于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理解,在内心信念的引导下自觉履行的责任。
分類:
义务
个人
他人
集体
社会
《漢語大詞典》:
票活
指公派的义务,无报酬的工作。如:即便是纯粹票活,也得竭诚帮忙儿。
分類:
义务
报酬
《國語辭典》:
条约(條約)
拼音:
tiáo yuē
1.约定的事项、规章。《新唐书。卷二二二。南蛮传中。南诏传》:「诏殿中监段文楚为经略使,数改条约,众不悦,以胡怀玉代之。」《里语徵实。卷中下》:「条约:昔箕子避地朝鲜,其国俗未有检束之教,乃施八条之约,使人知禁,后条约始此。」
2.国家与国家间所缔结的契约。如:「中日甲午战争以后,订立马关条约。」
分類:
条约
国家
条例
条文
和国
文约
约束
规章
签订
关政
政治
军事
经济
文化
权利
和义
义务
文书
《國語辭典》:
赴义(赴義)
拼音:
fù yì
为义牺牲。如:「为了全国人民的幸福,他毅然决然的慷慨赴义。」《三国演义》第四三回:「当阳之败,豫州见有数十万赴义之民,扶老携幼相随,不忍弃之,日行十里,不思进取江陵,甘与同败,此亦大仁大义也。」
分類:
参加
就义
吊丧
仗义
义师
对上
上司
送葬
为当
当然
义务
《國語辭典》:
宪法(憲法)
拼音:
xiàn fǎ
1.在一国之内,规定国家体制、政府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之最高位阶法规范。
2.法度。《国语。晋语九》:「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宋。无名氏《梅妃传》:「设使调和四海,烹饪鼎鼐,万乘自有宪法,贱妾何能较胜负也。」
分類:
宪法
国家
效法
公布
法典
布法
法令
法度
常规
规定
社会制度
制度
机构
公民
权利
和义
义务
《國語辭典》:
兵役
拼音:
bīng yì
1.战事。《后汉书。卷六。孝质帝纪》:「又兵役连年,死亡流离,或支骸不敛,或停棺莫收,朕甚悯焉。」
2.对国家服任一定期限的军事任务,称为「兵役」。为宪法赋予人民应尽的义务。
分類:
兵役
当兵
战事
兵服
服役
义务
《漢語大詞典》:
正丁
旧称对国家有纳税和服役义务的成年人。
《
晋书·食货志
》
:“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
《旧唐书·高季辅传》
:“正丁正匠,不供驱使;和雇和市,非无劳费。”
分類:
旧称
对国
国家
纳税
和服
服役
义务
成年人
《国语辞典》:
欠税(欠税)
拼音:
qiàn shuì
指纳税义务人未在期限内缴纳足额的税款。如:「这家公司的负责人因为欠税金额过高,遭到限制出境的处分。」
分类:
纳税
义务
期限
限内
缴纳
足额
税款
《国语辞典》:
管收
拼音:
guǎn shōu
法院为强制债务人、担保人或清偿义务人,履行债务的责任,拘束其人身自由于一定处所,此种处分称为「管收」。管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如有再行管收之必要,以一次为限。
分类:
法院
为强
强制
债务人
担保
保人
清偿
义务
《國語辭典》:
儿女债(兒女債)
拼音:
ér nǚ zhài
指所承担的有关儿女的教养婚嫁等事。因无可避免,有如负债,故称。明。高明《汲古阁本琵琶记》第六出:「婚姻事,须要早谐。劝相公早毕儿女之债。」
分類:
父母
对子
子女
承担
教养
婚嫁
义务
无可
避免
《國語辭典》:
主体(主體)
拼音:
zhǔ tǐ
1.事物中的主要部分。如:「学生为学校的主体。」
2.哲学上指有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个体。
3.法律上使用行为主体或权利主体等用语,权利主体指可以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个体。例如:《民法》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分類:
主体
哲学
法学
统治
治地
民法
地位
法中
客体
中指
享受
权利
负担
义务
体有
认识
公民
实践
法人
能力
帝王
《漢語大詞典》:
全丁
对国家有完纳赋税、承担徭役义务的成年男子。
《
晋书·范宁传
》
:“今以十六为全丁,则备成人之役矣;以十三为半丁,所任非復童幼之事矣。……今宜修礼文,以二十为全丁,十六至十九为半丁。”
《
南史·褚玠传
》
:“县人 张次的 王休达 等与诸猾吏贿赂通姦,全丁大户类多隐没。”
分類:
对国
国家
完纳
赋税
承担
徭役
义务
成年
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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