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漢語大詞典》:道德义务
简称“义务”。个人对他人、集体和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大致包括对他人和对社会两大类:前者是对自己的家庭、亲属、朋友、同事等应尽的责任,后者是对祖国、民族、集体等应尽的责任。是人们基于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理解,在内心信念的引导下自觉履行的责任。
《漢語大詞典》:票活
指公派的义务,无报酬的工作。如:即便是纯粹票活,也得竭诚帮忙儿。
分類:义务报酬
《國語辭典》:条约(條約)  拼音:tiáo yuē
1.约定的事项、规章。《新唐书。卷二二二。南蛮传中。南诏传》:「诏殿中监段文楚为经略使,数改条约,众不悦,以胡怀玉代之。」《里语徵实。卷中下》:「条约:昔箕子避地朝鲜,其国俗未有检束之教,乃施八条之约,使人知禁,后条约始此。」
2.国家与国家间所缔结的契约。如:「中日甲午战争以后,订立马关条约。」
《國語辭典》:赴义(赴義)  拼音:fù yì
为义牺牲。如:「为了全国人民的幸福,他毅然决然的慷慨赴义。」《三国演义》第四三回:「当阳之败,豫州见有数十万赴义之民,扶老携幼相随,不忍弃之,日行十里,不思进取江陵,甘与同败,此亦大仁大义也。」
《國語辭典》:宪法(憲法)  拼音:xiàn fǎ
1.在一国之内,规定国家体制、政府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之最高位阶法规范。
2.法度。《国语。晋语九》:「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宋。无名氏《梅妃传》:「设使调和四海,烹饪鼎鼐,万乘自有宪法,贱妾何能较胜负也。」
《國語辭典》:兵役  拼音:bīng yì
1.战事。《后汉书。卷六。孝质帝纪》:「又兵役连年,死亡流离,或支骸不敛,或停棺莫收,朕甚悯焉。」
2.对国家服任一定期限的军事任务,称为「兵役」。为宪法赋予人民应尽的义务。
《漢語大詞典》:正丁
旧称对国家有纳税和服役义务的成年人。晋书·食货志:“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旧唐书·高季辅传》:“正丁正匠,不供驱使;和雇和市,非无劳费。”
《国语辞典》:欠税(欠税)  拼音:qiàn shuì
指纳税义务人未在期限内缴纳足额的税款。如:「这家公司的负责人因为欠税金额过高,遭到限制出境的处分。」
《国语辞典》:管收  拼音:guǎn shōu
法院为强制债务人、担保人或清偿义务人,履行债务的责任,拘束其人身自由于一定处所,此种处分称为「管收」。管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如有再行管收之必要,以一次为限。
《國語辭典》:儿女债(兒女債)  拼音:ér nǚ zhài
指所承担的有关儿女的教养婚嫁等事。因无可避免,有如负债,故称。明。高明《汲古阁本琵琶记》第六出:「婚姻事,须要早谐。劝相公早毕儿女之债。」
《國語辭典》:主体(主體)  拼音:zhǔ tǐ
1.事物中的主要部分。如:「学生为学校的主体。」
2.哲学上指有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个体。
3.法律上使用行为主体或权利主体等用语,权利主体指可以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个体。例如:《民法》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漢語大詞典》:全丁
对国家有完纳赋税、承担徭役义务的成年男子。晋书·范宁传:“今以十六为全丁,则备成人之役矣;以十三为半丁,所任非復童幼之事矣。……今宜修礼文,以二十为全丁,十六至十九为半丁。”南史·褚玠传:“县人 张次的 王休达 等与诸猾吏贿赂通姦,全丁大户类多隐没。”
《國語辭典》:税收(稅收)  拼音:shuì shōu
政府稽徵各项租税所得收入。
《国语辞典》:亲权(亲权)  拼音:qīn quán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保护教养的权利义务,称为「亲权」。如:「在法律上,他的亲权不容剥夺。」
《國語辭典》:债务(債務)  拼音:zhài wù
1.负有以劳力或金钱偿还之义务。相对于债权而言。
2.所欠的债。《初刻拍案惊奇》卷一五:「那陈秀才这三百两债务,卫朝奉有心要盘他这所庄房,等閒再不叫人来讨。」《红楼梦》第六九回:「皆因张华拖欠了我们的债务,追索不与,方诬赖小的主人那些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