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共354,分24页显示  上一页  3  4  5  6  7  9  10  11  12 下一页
词典(续上)
达丧
内丧
丧律
丧庭
丧没
轻丧
外丧
当丧
伐丧
职丧
丧人
丧居
节丧
亏丧
匿丧
《漢語大詞典》:达丧(達喪)
天下通用之丧礼。礼记·三年问:“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也。” 郑玄 注:“达,谓自天子至於庶人。”《晋书·礼志中》:“每代礼典质文皆不同耳,何为限以近制,使达丧闕然乎!”
《漢語大詞典》:内丧(内喪)
谓大门以内的丧事。礼记·曾子问:“ 曾子 问曰:‘将冠子,冠者至,揖让而入,闻齐衰大功之丧,如之何?’ 孔子 曰:‘内丧则废,外丧则冠而不醴,彻饌而埽,即位而哭。如冠者未至,则废。’” 郑玄 注:“内丧,同门也。” 孔颖达 疏:“ 孔子 答之云:‘若是大门内之丧则废。’以加冠在庙,庙则在大门之内,吉凶不可同处,故云‘内丧则废’。”
《漢語大詞典》:丧律(喪律)
谓丧失军纪,军中律令不行。多用为军事失利的婉辞。 南朝 宋 颜延之 《阳给事诔》:“边兵丧律,王略未恢。” 唐 陈子昂 《上军国机要事》:“近者 辽 军 张立遇 等丧律,实由内外不同心。”参见“ 失律 ”。
《漢語大詞典》:失律
(1).军行无纪律。易·师:“师出以律,失律,凶也。”后以指战事失利。宋书·张永传:“﹝ 张永 ﹞以北讨失律,固求自贬,降号左将军。” 唐 杜甫 《入衡州》诗:“老将一失律,清边生战场。” 宋 文莹 《玉壶清话》卷六:“ 庆历 壬年岁,王师失律於 西河 好水川 ,亡没数巨将 刘平 、 葛怀敏 、 任福 等。” 清 昭梿 啸亭杂录·台湾之役:“有旨以失律诛 郝壮猷 ,於是诸将咸思进兵。”
(2).指诗、词不合格律。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十:“世多言 白乐天 用‘相’字,多从俗语作‘思必切’,如‘为问 长安 月,如何不相离’是也。然北人大抵以‘相’字作入声,至今犹然,不独 乐天 。老 杜 云:‘恰似春风相欺得,夜来吹折数枝花。’亦从入声读,乃不失律。”
《漢語大詞典》:丧庭(喪庭)
灵堂。三国志·蜀志·马忠传:“ 忠 为人宽济有度量……是以蛮夷畏而爱之。及卒,莫不自致丧庭,流涕尽哀。”周书·司马裔传:“﹝ 司马裔 ﹞身死之日,家无餘财。宅宇卑陋,丧庭无所。”
分類:灵堂
《漢語大詞典》:丧没(喪没)
灭亡;死亡。《三国志·吴志·贺邵传》:“一朝丧没,君臣係颈,共为羈僕。” 清 俞正燮 《贞女说》:“ 勤 遇病丧没。”
分類:灭亡
《漢語大詞典》:轻丧(輕喪)
古代丧服之一。五服之最轻者,即缌麻服。礼记·杂记上:“大夫有私丧之葛,则於其兄弟之轻丧则弁絰。” 郑玄 注:“轻丧,緦麻也。”
轻易丧生。 清 洪升 《长生殿·献饭》:“懊恨娥眉轻丧,一宵千种悲伤。”
《漢語大詞典》:外丧(外喪)
谓大门以外的丧事。礼记·曾子问:“ 曾子 问:‘将冠子,冠者至,揖让而入,闻齐衰大功之丧,如之何?’ 孔子 曰:‘内丧则废,外丧则冠而不醴,彻饌而埽,即位而哭。如冠者未至,则废。’” 孔颖达 疏:“外丧谓大门外之丧。”
分類:大门丧事
《漢語大詞典》:当丧(當喪)
主持丧事。《韩非子·内储说上》:“棺椁过度者戮其尸,罪夫当丧者。”
《国语辞典》:伐丧(伐丧)  拼音:fā sāng
利用对方办丧事时,派兵攻打。《太平御览。卷一三○。皇王部二八。高祖孝文皇帝》:「当以萧鸾死,礼不伐丧,乃诏反旆。」《五代史平话。周史。卷下》:「且说周世宗才登大位之后,便遭那北汉主刘崇举兵伐丧。」
《漢語大詞典》:职丧(職喪)
古官名。掌诸侯及卿大夫、士之有爵位者的丧礼。周礼·春官·职丧:“职丧掌诸侯之丧,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丧,以国之丧礼,涖其禁令,序其事。”
《國語辭典》:丧人(喪人)  拼音:sàng rén
逃亡他国的人。《公羊传。昭公二十五年》:「丧人不佞,失守鲁国之社稷。」
《國語辭典》:丧居(喪居)  拼音:sāng jū
丧家所住的地方。为讣文中的用词。
《漢語大詞典》:节丧(節喪)
谓丧事从简。墨子·节葬下:“上欲中圣王之道,下欲中国家百姓之利,故当若节丧之为政,而不可不察此者也。”
《漢語大詞典》:亏丧(虧喪)
损伤;损失。后汉书·马武传论:“何者?直绳则亏丧恩旧,橈情则违废禁典。” 南朝 梁 任昉 《奏弹曹景宗》:“致兹亏丧,何所逃罪。宜正刑书,肃明典宪。” 宋 司马光 《与王介甫书》:“ 介甫 诚能进一言於主上,请罢条例司,追还常平使者,则国家太平之业皆復其旧,而 介甫 改过从善之美愈光大於日前矣。於 介甫 何所亏丧而固不移哉!”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献三·李忠定公从祀:“ 纲 罢而两 河 相继沦陷,失身非类,得罪君子,虽有随时倖立之功名,而其亏丧已不可赎矣。”
分類:损伤损失
《國語辭典》:匿丧(匿喪)  拼音:nì sāng
古时的官吏,若父母丧,不向朝廷呈报丁忧者,称为「匿丧」。《六部成语注解。刑部》:「匿丧不举哀:官员闻父母之丧,即报丁忧去任。倘有隐匿而不举行者,例有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