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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失察  拼音:shī chá
1.疏忽而没注意到。如:「都怪我一时失察,才出了这个纰漏。」
2.官吏对属下没有尽到督察的责任。《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六回:「失察在先,正办在后,顶多不过一个罚俸的处分罢了。」《红楼梦》第一○二回:「说是二叔被节度使参进来,为的是失察属员,重徵粮米,请旨革职的事。」
《國語辭典》:封诰(封誥)  拼音:fēng gào
以诰命封赐爵号。明。汤显祖《还魂记》第三出:「(见介外)老拜名邦无甚德。(老旦)妾沾封诰有何功。」《儒林外史》第一五回:「到后来,做任教官,也替父母请一道封诰。」
《國語辭典》:禀白(稟白)  拼音:bǐng bái
下属对上级报告。宋。赵升《朝野类要。卷四。杂制过堂》:「尚书省密院属官,于入局日,分持所议事上都堂,禀白宰执而施行之。」也作「禀报」。
《漢語大詞典》:三戟
唐 制,三品以上官员得门前立戟。 李岘 与兄 峘 、 峄 同居 长兴里 第,门列三戟。 张俭 兄弟三人皆立戟,时号“三戟 张 家”。 崔琳 与弟 珪 、 瑶 ,俱立棨戟,世号“三戟 崔 家”。俱见新唐书本传。后遂以“三戟”指贵官之家。 宋 陆游 《放慵》诗:“进媿门三戟,归无亩一钟。” 明 张煌言 《寿鲵渊张相国》诗:“君不见吾家三戟世风流,杖履从容燕子楼。” 清 吴伟业 《寿申少司农青门六十》诗:“相门三戟胜通侯,兄弟衣冠尽贵游。”
《國語辭典》:诰封(誥封)  拼音:gào fēng
1.古时朝廷经由诰命授予爵号。
2.旧时朝廷封赠爵号的诰命。
《漢語大詞典》:宪属(憲屬)
旧时属官在上官面前的自称。儿女英雄传第三九回:“假如当日 安学海 不作河工知县,怎的有那场事……这叫作天实为之,与我宪属什么相干?”参见“ 宪臺 ”。
《國語辭典》:宪台(憲臺)  拼音:xiàn tái
1.御史治事的地方。参见「御史台」条。
2.属吏对长官的尊称。《福惠全书。卷五。莅任部。禀帖赘说》:「回天挽日之功,皆出宪台起死嘘枯之赐矣。」
《漢語大詞典》:双绶(雙綬)
两条绶带。 唐 代五品以上官员朝服所佩。 唐 皇甫曾 《国子柳博士兼领太常博士辄申贺赠》诗:“朝衣辨色处,双綬更宜看。” 唐 李贺 《感讽》诗:“我待紆双綬,遗我星星髮。” 唐 刘禹锡 《奉和淮南李相公早秋即事寄成都武相公》:“步嫌双綬重,梦入九城偏。”参阅旧唐书·舆服志新唐书·车服志
《國語辭典》:衣鱼(衣魚)  拼音:yī yú
白鱼的别名。参见「白鱼」条。
《漢語大詞典》:捕告
逮捕罪犯,申报上官。墨子·号令:“禁无得举矢书,若以书射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断,身梟城上。有能捕告之者,赏之黄金二十斤。”
《漢語大詞典》:宪檄(憲檄)
旧时称上官所发檄文的敬词。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禀帖赘说》:“顷奉宪檄,安插垦荒官兵屯种,敢不澟遵。”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详文赘说》:“然犹恐以额外沙滩指为承粮熟地……诚有如宪檄之所驳者。”
《漢語大詞典》:赐鱼(賜魚)
唐 代帝王给五品以上官员授予鱼符。以为信物。 五代 、 宋 亦有赐鱼之制。新唐书·车服志:“ 高宗 给五品以上随身鱼银袋,以防召命之诈,出内必合之。三品以上金饰袋。 垂拱 中,都督、刺史始赐鱼。”
《國語辭典》:诰赠(誥贈)  拼音:gào zèng
旧时朝廷封赠爵号的诰命。
《漢語大詞典》:靴板
穿靴执板以谒上官。谓官宦生涯。 宋 贺铸 《冬夜寓直》诗:“十年泥滓贱,半生靴板忙。”
《國語辭典》:尺板  拼音:chǐ bǎn
古代臣子朝见天子时所拿记事用的手板。也作「尺版」。
《國語辭典》:尺板斗食  拼音:chǐ bǎn dǒu shí
形容官小位低,俸禄微薄。南朝梁。王僧孺与何炯书〉:「久为尺板斗食之吏,以从皂衣黑绶之役。」清。况周颐《蕙风词话。卷二。晏叔原词序》:「万不至章甫缝掖之士,尺板斗食者流,独无含咀宫商,规抚秦柳者。」
《漢語大詞典》:佩龟(佩龜)
佩带龟袋。 唐 初五品以上官员佩鱼袋。 武后 时,改内外官所佩鱼袋为龟袋。旧唐书·崔义玄传:“伏以五品已上所以佩龟者,比为别敕徵召,恐有诈妄,内出龟合,然后应命。” 明 陈继儒 《枕谭》:“ 武后 天授 元年改佩龟,以玄武为龟也。”参见“ 佩鱼 ”。
《漢語大詞典》:佩鱼(佩魚)
(1). 唐朝 五品以上官员所佩带的鱼袋。其制:三品以上饰以金,五品以上饰以银。始于 唐高宗 永徽 二年。 宋 并赐近臣,以别贵贱。新唐书·车服志:“ 中宗 初,罢龟袋,復给以鱼,郡王、嗣王亦佩金鱼袋。 景龙 中,令特进佩鱼,散官佩鱼自此始也。” 宋 曾慥 高斋漫录:“给舍为旧一等,并服赬带排方佩鱼。”
(2).佩带鱼袋。新唐书·车服志:“ 开元 初……五品以上检校、试、判官皆佩鱼。” 宋 宋祁 宋景文笔记·释俗:“近世授观察使者不带金鱼袋。初,名臣 钱若水 拜观察使,佩鱼自若。” 明 陈继儒 《枕谭》:“佩鱼始於 唐 永徽 二年,以鲤为 李 也。”《续资治通鉴·宋仁宗皇佑三年》:“中书堂后官自今毋得佩鱼,若士人选授至提点五房者,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