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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正科
(1). 明 清 科举制,按常规每三年举行一次的乡试、会试。乡试逢子、午、卯、酉年为正科,会试逢丑、未、辰、戌年为正科,区别于临时特设的其它专科和加行的恩科。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三:“上问户部尚书 潘世恩 :‘今科会试有重赴琼林宴者乎?’ 世恩 对:‘有壬申进士 翁方纲 ,壬申今无正科。’” 郑观应 《盛世危言·考试上》:“此於文武正科处特设专科,以考西学。” 郑观应 《盛世危言·考试上》:“我朝有繙译生员、举人、进士、翰林异试异榜,与正科诸士同赐出身。”
(2). 清 代府医学官名。 清 梁章钜 称谓录·医学官:“礼部则例,凡直省医学官,府曰正科,州曰典科,县曰训科。”
《国语辞典》:淮军(淮军)  拼音:huái jūn
咸丰三年(西元1853)李鸿章受命回安徽合肥办团练,因合肥位于江淮之间,因此称「淮军」,参与平定太平天国,对满清中兴有功。
《漢語大詞典》:短丧(短喪)
缩短服丧期限,如以日易月,改三年的三十六月为三十六日之类。孟子·尽心上:“ 齐宣王 欲短丧。” 赵岐 注:“ 齐宣王 以三年之丧为太长久,欲减而短之。” 马总 《意林》卷五引 晋 杨泉 《物理论》:“ 墨子 兼爱,是废亲也。短丧,是忘忧也。” 清 昭槤 啸亭杂录·三年丧:“自 汉文帝 短丧后,歷代帝王皆蹈其陋。”
《漢語大詞典》:九考
谓二十七年。古代官吏三年一考绩,九考则为二十七年。《三国志·蜀志·郤正传》:“挺身取命,干兹奥秘。踌躇紫闥,喉舌是执。九考不移,有入无出。” 裴松之 注:“尚书曰:‘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九考则二十七年。”
《漢語大詞典》:甘陈(甘陳)
汉 甘延寿 和 陈汤 的并称。 汉 建昭 三年, 西域 都护骑都尉 甘延寿 ,副校尉 陈汤 ,合谋击斩 匈奴 郅支单于 ,因功封 延寿 为 义成侯 ,赐 汤 爵关内侯。见《汉书》本传。 晋 陆机 《饮马长城窟行》:“将遵 甘陈 迹,收功单于旃。” 宋 王禹偁 《赠密直张谏议》诗:“且喜相逢开口笑, 甘陈 功业不须论。”
分類:三年
《漢語大詞典》:冗从
1.亦作"冗从"。
2.散职侍从官。《汉书。枚皋传》:"三年,为王使,与冗从争。"颜师古注:"冗从,散职之从王者也。"后汉有中黄门冗从仆射,以宦者任之,秩六百石。居则宿卫,直守门户;出则骑从,夹乘舆车。见《后汉书。百官志三》。后亦泛指随从。
《國語辭典》:会试(會試)  拼音:huì shì
古代科举制度,乡试第二年会集各省举人于京师应试,称为「会试」。《明史。卷七○。选举志二》:「三年大比,以诸生试之直省,曰乡试,中式者为举人。次年,以举人试之京师,曰会试。」
《漢語大詞典》:大真
国号。 金宣宗 贞祐 三年( 元太祖 十年,公元1215年)宣抚 蒲鲜万奴 据 辽东 自立,称天王,国号 大真 ,寻又称 东夏 。参阅元史·太祖纪
《漢語大詞典》:蒲密
蒲 与 密 ,古二县名。 春秋 时, 子路 治 蒲 三年,有政绩, 孔子 入其境,三称其善。见《孔子家语·辩政》。 东汉 时, 卓茂 为 密 令数年,教化大行,道不拾遗。见后汉书·卓茂传。后常用“蒲密”指教化盛行的地方。 晋 陆机 《演连珠》之三二:“ 蒲 密 之黎,遗时雍之世。”宋书·良吏传序:“莅民之官,迁变岁属,灶不得黔,席未暇煖, 蒲密 之化,事未易阶。” 唐 张说 《徐高御挽歌》:“ 蒲 密 遥千载,鸣琴始一追。”
《国语辞典》:柏梁诗(柏梁诗)  拼音:bó liáng shī
汉武帝元封三年诏群臣于柏梁台上联句赋成的七言诗。见《古文苑。卷八。诗。柏梁诗》。也有人以为这些诗是后人伪作。见清。顾炎武《日知录。卷二二。柏梁台诗》。
《漢語大詞典》:贰枢(貳樞)
宋 代指枢密副使。 明 代亦指侍郎。 明 吴宽 《礼部试拟宋以范仲淹为枢密副使谢表》:“伏以西府崇严,位遇均於将相;贰枢赞画,责任重於朝廷。” 明 范景文 《辞免新命疏》:“夫中枢一席,以控九塞,以总六师,而参帷筹,禆庙算,则贰枢所有事也。”按, 崇祯 三年三月, 范 升任兵部左侍郎,上疏辞免。
《漢語大詞典》:闲朝(閒朝)
春秋 时指诸侯三年朝见天子一次。左传·昭公十三年:“是故明王之制,使诸侯岁聘以志业,閒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 杜预 注:“三年而一朝,正班爵之义,率长幼之序。”
《漢語大詞典》:咸阳桥(咸陽橋)
即 西渭桥 。 汉 建元 三年始建,因与 长安城 便门 相对,也称 便桥 或 便门桥 。故址在今 咸阳市 南。 唐 代称 咸阳桥 ,当时送人西行多于此相别。 唐 杜甫 《兵车行》:“车轔轔,马萧萧,行人弓箭各在腰。耶孃妻子走相送,尘埃不见 咸阳桥 。”
《漢語大詞典》:助役钱(助役錢)
宋神宗 熙宁 三年(公元1070年)初行免役法,凡当役人户,分五等出钱,募人充役;使原来享受免役特权的豪绅、官吏、僧道等出钱助役,称助役钱。此为 王安石 变法的重要措施之一。参阅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漢語大詞典》:五保
(1).古代户籍制度。百姓以五户为伍而相保,故名“五保”。周礼·地官·大司徒:“五家为比,使之相保。” 清 袁枚 随园随笔·杂记:“读 欧公 《杜杞墓志》称 闽 俗贪嗇,有老而生子者,父兄多不举,虑分家产故也。 杜公 上书请立五保,俾民相察,有犯者置之法。”
(2). 宋 王安石 变法,于 熙宁 三年实行保甲制,十家相保,一人为长,相互检察;五保为一大保。 宋 苏轼 《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自祖宗已来,每有赦令,必曰凡欠官物,无侵欺盗用、及虽有侵盗而本家及五保人无家业者,并与除放。”参阅宋史·兵志六
(3).合作化后的农村,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人实行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以及儿童保教、老人死后保葬的制度,简称为“五保”。 张峻 《家乡夜曲》:“像他老那大年纪,又是独身汉,应该享受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