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使酒骂座(使酒駡座)
亦作“使酒骂坐”。 汉 灌夫 为人刚直不阿,好使酒。一日,与 魏其侯 竇婴 共赴丞相 田蚡 宴。 夫 怒 蚡 傲慢无礼,遂借行酒之机指 临汝侯 灌贤 而骂之,其意实在 蚡 。 蚡 乃劾 夫 骂坐不敬。事见《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后因称在酒宴上借酒使性、辱骂同席之人为“使酒駡座”。《新五代史·吴世家·杨隆演传》:“ 知训 尝使酒駡坐,语侵 隆演 , 隆演 愧耻涕泣,而 知训 愈辱之。”《明史·卢柟传》:“为人跅弛,好使酒駡座。”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酒狂》:“ 繆 醉,使酒駡座,忤客。客怒,一座大譁。”
《漢語大詞典》:热审(熱審)
明 清 时规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内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气炎热,凡流徙、笞杖,例从减等处理,称为“热审”。其制始于 明 永乐 二年,初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至 成化 时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 清 代沿袭。《古今小说·滕大尹鬼断家私》:“小人因他热审时节,哭诉其冤。”《明史·舒化传》:“四年热审,请释纍臣 郑履淳 、 李芳 ;及朝审,又请释 李已 ,皆得宥。”《清史稿·世祖纪二》:“﹝十年五月﹞庚辰,定热审例。” 清 邹容 《革命军》第二章:“即比以九幽十八狱,恐亦有过之无不及,而贼 满 人方行其农忙停讼、热审减刑之假仁假义以自饰。”参阅《明史·刑法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