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家被盗芷公书来慰问并录示逸叟诗书此奉答 清末至民国 · 郑国藩
押词韵第四部
三月十二日,喜得芷公书。
末附逸叟什,为我遭盗吁。
我盗犹有道,不掠衣与襦。
但取阿堵物,迹与叟盗殊。
叟劫同洗髓(叟诗有“顾我同洗髓”句,盖予二月月尽夜被劫,逸叟二月初十亦被劫也。),竭泽苦鱼无。
我劫祇此耳,幸未罄吾庐。
贤宰法如山,捕得即骈诛。
军法安可玩,巧托适自愚(盗四人皆衣军服,臂缠粤军徽,深夜踰屋入,手执假公文,托言奉命搜鎗,因而行劫。)。
刑乱用重典,止辟自良图。
所伤性命重,盗岂异发肤。
坐此非分财,竟丧七尺躯。
报赃诚过计,二百亦区区(予初意不报官,嗣念季男景沂前为高陂巡官时,徽章上书衔名并被夺去,恐有后患,乃报县存案。)。
既往不可咎,终夜目长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