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祯元年戊辰夏六月。江华留守阙。吏曹入启。令备局议荐。初五日甲午。备边司启曰。江华留守拟望别单书启矣。群议以为李某曾为本府府尹有能声。吏民至今思之。可合拟望云。而方在罪废之中。自下不敢并拟。而群议所系。亦不得不禀。传曰。李某叙用除授。初七日丙申。家奴石宗。自京城捧除目而来。窃念。微臣得罪清时。奄及五年。一志增惕。屏伏田里。自分殁身。特蒙殊恩。遽加明命。惊惶震越。罔知所裁。谨拜手稽首。书以自志 明末清初 · 李安讷
七言律诗
一出脩门火五昏,玉墀新命下丘园。
愚臣正抱非常罪,盛代偏沾莫大恩。
紫绶仍兼纡重寄,丹书不独涤幽冤。
名同借寇还堪愧,邑子曾闻谩叫阍⑴。
⑴ 丁卯春獭贼之乱。大驾出避江都。邑人曾为我陈疏雪冤。故末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