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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定篇十三首
其六
清 ·
金和
初十至十九,略定杀人性。
打门喧相传,贼亦有贼令。
令人占口籍,书年与名姓。
老弱可从略,意在壮者劲。
大半署为兵,加伪号曰圣。
其旧操何业,及时许更正。
苟所甚需者,则亦队伍并。
惟男与妇分,不得室家庆。
贼妇实掌之,违者致祸横。
我姑避其锋,兽肯自投阱。
江东大如海,差异蕞尔郑。
往从数亲知,南北脚力竞。
黄昏不敢归,直待月悬镜。
平明又出门,东食西眠竟。
有时骤遇贼,所赖日适病。
单福与张禄,随意我为政。
亦尝受贼拘,尺寸手无柄。
赂之复得免,始信钱胜命。
置身如此危,幸不为贼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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