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故
不贪为至宝
 
不贪身内宝


《春秋左传正义》卷三十二〈襄公·传十五年〉~566~
宋人或得玉。献诸子罕。子罕弗受。献玉者曰。以示玉人。玉人以为宝也。故敢献之。子罕曰。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稽首而告曰。小人怀璧。不可以越乡。纳此以请死也。子罕寘诸其里。使玉人为之攻之。富而后使复其所。

简释

不贪身内宝:喻清正廉洁。唐周昙《咏史诗·春秋战国门·宋子罕》:“自有不贪身内宝,玉人徒献外来珍。”


例句

自有不贪身内宝,玉人徒献外来珍。 周昙 咏史诗·春秋战国门·宋子罕